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调整宁波市“四好农村路”资金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管理局、市港航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全省助推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推进大会的部署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70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动新时代农村公路建设,进一步提升农村公路管养水平,结合我市实际,调整了宁波市“四好农村路”资金补助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
(一)农村公路新改建工程
四明山区及“16+3”区域内农村公路新改建市级补助标准为80万/公里,其他地区补助资金按照《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甬交建〔2016〕97号)执行。工程预算与市补资金其余差额部分由地方财政配套解决。具体补助标准见附件1。
(二)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
养护工程经费市级补助在《宁波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甬政〔2009〕72号)的标准上翻番,工程预算与市补资金其余差额部分由地方财政配套解决。具体补助标准见附件2。
(三)水路交通设施建设工程
全大市区域内,水路交通设施建设工程市级财政补助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交规划发〔2016〕93号),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提升渡运及陆岛交通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交〔2013〕86号)执行,工程预算与市补资金其余差额部分由地方财政配套解决。具体补助标准见附件3。
二、工作要求
(一)专款专用。各区县(市)应做到“四好农村路”建设资金专项管理,制定具体年度新改建、大中修项目建设计划,将资金精准投放至具体建设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二)加强监管。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资金监管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有截留、挪用等情况,将收回有关补助资金,并暂停下一年的资金补助安排。
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