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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应急〔2020〕70号
2020-08-24 97次 146天


各区县(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现将《宁波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8月24日  

 


宁波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19〕56号)《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突发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应急管理、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汇总审核各地报送的材料和数据,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并指导各地做好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视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各区县(市)应急管理、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和内容,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安排、跟踪问效,信息公开、监督检査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因素分配、务求实效”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各地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补助宁波市级森林防灭火救援队伍、安全生产社会救援联动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全市重大应急救援、重大应急演练支出和应急救援装备维护更新。上述市级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相关管理办法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各区县(市)的资金补助资金通过因素加权计算确定。


(一)森林防灭火救援队伍分配因素


1.火险区划。根据各地的重点火险区划和2级火险区划情况确定。


2.火险因子。根据各地历史火灾火险因子确定。


3森林面积。根据各行政区域內森林覆盖面积确定。


4.绩效因素。根据上年度专项资金执行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综合确定。


(二)市级安全生产社会救援联动队伍和市级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分配因素:


1.工作任务。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确定,包括:完成市级下达的抢险救援、社会服务和装备维护更新等。


2.能力提升。根据各区县(市)应急救援能力和应急社会服务能力提升情况确定,包括应急演练、技能竞赛和对外应急救援培训等。


3.绩效因素。根据上年度专项资金执行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综合确定。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专项资金管理需要,结合工作实际明确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权重和比例。


第七条  各区(市)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将年度专项资金相关基础数据资料及绩效目标任务,以书面形式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对各区县(市)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年度预算编报,于8月31日前提出下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市财政局。


第八条  市财政局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原则上按不低于预算数70%的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剩余资金待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下达。


第九条  各区县(市)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应及时将专项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任务,并将资金拨付文件抄送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


第十条  专项资金可以统筹安排用于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不得用于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楼堂管所建设等支出和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一条  区县(市)应急管理、财政部门接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做好绩效监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拨付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按照政务公开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各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分配结果的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价体系,完善绩效目标管理,每年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市财政局.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核、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行,有效期暂定三年。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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