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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初创型企业示范奖励管理细则》的通知
甬新领办〔2020〕2号
2020-04-14 174次 384天


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各区县(市)战新办、发改局、财政局,“六区二岛”经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市发改委会同市战新办、市财政局对《宁波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初创型企业示范奖励管理细则》进行了修订,并经市领导审定,现印发给你们。


宁波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20年4月14日


宁波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初创型企业示范奖励管理细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7〕75号)精神,为加快培育初创型 企业,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申请对象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研究、开发、生 产或服务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从首笔营业收入发生之日起算5年以内的非上市优质 初创型企业;


(二) 获得首笔风险投资机构(人)的风险投资或天使投资 机构(人)的天使投资一年以上;


(三) 获得首笔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或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跟 进投资一年以上;


(四) 企业具有核心技术,市场前景广阔,且上一年度主营 业务收入在20万元以上,增速高于全市规上工业平均水平。


(五) 近三年内,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无严重失信记录;


(六) 主导产业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 指导目录》。


第三条 示范奖励采用直接奖励方式,具体金额根据企业实 际到位的社会投资和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总额(持续一年以上部分)的一定比例确定,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且只 能享受_次:


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速100% (含)以上或新增主营业 务收入增量500万(含)以上,奖励金额比例为20%;


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速100%以下、30% (含)以上或 者增量500万以下、200万(含)以上,奖励金额比例为15%;


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速30%以下、10% (含)以上或者 增量200万以下、50万(含)以上,奖励金额比例为10%。


第四条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战略性新兴产业初创型企业示范奖励的认定和管理。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每年下发申报通知。初创型企业根据 通知要求向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各地发展改革部门 初审后提交市发展改革委。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作团队进 行审核,并经实地核查后,提出示范奖励企业建议名单及奖励金 额。名单及奖励金额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 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发文公布。


第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发布的示范奖励企业名单和奖励金额 下达市级专项奖励资金。


第八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 作,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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