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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商务局关于印发《奉化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奉商务〔2020〕38号
2020-10-23 497次 已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健康发展,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了《奉化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奉化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为区财政安排的由区商务局集中统筹使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科学、绩效”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区商务局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做好资金的分配拨付、监督检查、跟踪问效、信息公开、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五条 截止资金申报日,在奉化区域范围内工商登记注册满一年的,依法经营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含平台类、应用类、服务类、园区类等)。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支持举办专项活动。


  对经备案同意,在我区举办参会人数100人以上的培训论坛、资源对接等电商类活动的,给予举办费用50%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支持推进产业集聚。


  对集聚电商类办公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入驻电商经营主体20家以上,年度网络零售额2亿元以上且纳入电商统计的园区(基地、楼宇等),当年给予运营主体30万元补助。对后2年网络零售额年增幅30%以上的,再连续2年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


  第八条  支持开拓网上市场。


  (一)对在天猫、京东、拼多多等知名电商平台上,当年新开设首个旗舰店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


  (二)对网上零售额首次突破0.3亿元、1亿元、3亿元的,且纳入电商统计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


  (三)对销售本地农副产品的电商企业,按照当年网上零售额每1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且平台撮合本地产品交易额达到1亿元的电商平台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


  (五)鼓励电商应用企业进行线上产品推广,当年网上销售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30%的企业,按在知名第三方平台上当年实际支付营销推广费3%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


  第九条  支持发展农村电商。


  对经备案同意,当年建成运营连锁农村(社区)电商(快递)服务网点,给予建设单位每个网点2000元补助,每个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支持创建先进示范。


  对被商务部门首次评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企业的(不含园区),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对被评定为省级电商示范社区(村)、示范镇(街道)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5万元、8万元奖励。评定为市级电商示范社区(村)、示范镇(街道)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开展结对协作。


  对经备案开展结对协作的电商企业,根据当年市级电商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给予采购额每100万元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不与同类专项资金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支持加强电商统计。


  每年安排电商运行监测费用5万元,用于购买数据分析报告。安排电商样本统计费用5万元,用于支持样本企业数据报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区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按本办法规定使用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社会和各有关部门的监督。补贴依据有必要时经第三方审计,补贴对象和金额应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骗取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申报对象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刷单、虚增销售等形式骗取补助。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商务局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纳入年度预算,按预算安排数实行专款专用,统一管理。初审扶持金额超过年度预算的,按比例折算确定。


      第十八条 《办法》中同一项目奖励内容交叉的,按从高奖励,不重复奖励或补助;同类项目升级上等次的,奖励金额补差发放;上级已有补助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如无特殊说明,同类项目重新认定的不重复享受奖励或补助。申报项目的销售、投入等内容,依据财务报表、后台数据、发票凭证等资料及相关规定科学认定。


  第十九条  企业或个人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一票否决。


  第二十条  本《办法》原则上以年度为申报周期,自2020年起执行,原相关文件停止执行。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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