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宁波杭州湾新区建筑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局(办、委)、庵东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支持宁波杭州湾新区建筑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经党工委(管 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4月28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宁波杭州湾新区建筑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宁波杭州湾新区建筑业转型发展,提高建筑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 力,做优做强新区施工企业,根据省市有关支持建筑业发展的文件精神,结合新区 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新区企业做优做强
(一)扶持企业提升建筑业产值。新区企业建筑业年度营业收入在全区建筑行 业排名前10的建筑业企业(以纳入经发局统计为准),按企业地方贡献部分(地方 贡献部分是指对杭州湾新区贡献部分,下同)增长10%以上部分的60%给予奖励,该 项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扶持企业晋升资质等级。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由一级晋升为特级的 给予企业奖励200万元;二级晋升为一级的给予企业奖励100万元;对施工专业承包 资质,二级晋升为一级的给予企业奖励2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建筑服务企业 的资质晋升,由乙级晋升为甲级的给予企业奖励30万元。
(三)扶持企业创优夺杯。新区建筑业企业作为主承建单位,获得“鲁班 奖”的,给予奖励80万元,获得其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给予奖励50万 元, 获得省“钱江杯”的,给予奖励30万元,获得宁波市“甬江杯”的,给予奖 励15万元。
二、积极引进高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一)对于区外建筑业企业注册地迁入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级及以上的 各类建筑施工企业,自注册当年起,企业年地方贡献部分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前 三年每年按企业地方贡献部分的80%给予奖励;对区外引进的勘察、设计、监理等 甲级建筑服务企业,自注册当年起,企业年地方贡献部分在50万元及以上的,前三 年每年按地方贡献部分的80%给予奖励。
(二)对于从区外引进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自注册起3年内, 当年合同价款分别达到5亿、2亿时,分别给予企业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对引进 建筑业企业的人员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引进的勘察、设计、监理等甲级 建筑服务企业,给予企业奖励30万元。
(三)鼓励区外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总承包企业在新区成立下属子公司,申报相 关资质并开展总公司相关分包或承揽业务的,自注册当年起,企业年地方贡献部分 在50万元及以上的,前三年每年按企业地方贡献部分的60%给予奖励。
(四)在新区承接项目的区外施工企业,鼓励在杭州湾新区成立分公司,通过 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由分公司结算工程款并开具增值税发票,企业年地方贡献 部分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前三年每年按企业地方贡献部分的30%给予奖励。
三、支持新区企业优先承接区内工程
支持新区企业优先承接区内工程。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控股项目的施工、监理 单位选择,招标时各有关部门要在标段划分和入围条件等方面结合新区实际,优先 选择本地企业入围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在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外 的,同等条件优先选择新区企业承接;按照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同等条件优先邀 请新区企业参与投标。其他社会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满足资质许可的条件 下,优先选择本地施工企业施工,并由新区财政给予建设单位奖励,金额按照建设 单位与项目施工单位工程结算款在1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2‰奖励, 1亿元(含)以上3亿元以下按2.5‰奖励,3亿元(含)以上按3‰奖励。提高新区 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四、企业形成的地方贡献是指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新区可用财力,企业当年享受扶持资金总额(包括建设单位奖励资金和招商奖励,不包括上级 特定专项补助),原则上不高于当年度的企业地方贡献部分。
五、对引进新区的特别优质企业,可实施一企一策。
六、建筑业企业注册迁入新区服务期应5年以上。
七、建筑业企业如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失信事件,取消该企业 当年度申报资格。
八、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关于促进宁波杭州湾新区 建筑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试行)》(甬新管发〔2012〕16号)文件同时废止。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