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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杭州湾新区引进高校本硕毕业生生活安居补助实施办法
2020-05-15 320次 642天

  

  为强化稳就业举措,引留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新区就业创业,促进产城人融合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8〕4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宁波杭州湾新区引进高校本硕毕业生生活安居补助实施办法。

  

  一、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新区企业引进的毕业两年内的普通高校紧缺专业本科生(或“双一流”高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分别给予1.2万元、3万元生活安居补助。


  二、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科及硕士学历应为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国(境)外学历学位须通过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二)取得毕业证书两年内首次来新区企业工作,且未在新区购买住房;


  (三)工作单位为在新区注册、纳税的企业,但不包括银行、电力、电信、邮政等垂直管理单位,三产税源型企业和新区管委会下属国有企业;


  (四)按规定在新区连续缴满社保满12个月或24个月。


  三、申报材料及流程


  符合条件的对象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宁波杭州湾新区引进高校本硕毕业生生活安居补助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学历证明。国内高校毕业生提供学历证书复印件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国(境)外高校毕业生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在新区无房证明。


  申报同时,视为申请人同意经办机构查询本人在新区缴纳社保情况(在新区连续缴纳社保满12个月或24个月)。


  申报资料由申报人个人负责,企业初审后统一上报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经审核、公示后,按国库支付办法发放补助款至申报人个人银行账户。


  四、其他


  (一)生活安居补助分两年按4:6的比例发放。工作起始时间以社保缴纳时间为准,不足一年不能申报,申报时实际工作时间超过一年的只补一年。


  (二)已申报过一次生活安居补助,期间变更工作单位,不得再申报第二次补助。


  (三)认定毕业学校是否属双“一流”高校,按教育部公布的名单为准。紧缺专业范围以新区最新年度发布的名单为准。


  (四)在职人员获得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或国(境)外高校学历学位的,不享受本政策。


  (五)本办法与引进世界100强海外留学人才来甬就业补助、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等人才政策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六)博士研究生安家补助等按照《关于推进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9]17号)执行。


  (七)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技师、高级技师首次来新区企业工作,生活安居补助分别参照本科生、硕士生的标准执行。


  (八)发现弄虚作假的个人和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发放的生活安居补助予以追回,并视情将个人或企业列入新区人才安居政策禁限名单。


  (九)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实施期限暂定五年(至第五批全额补助完毕)。同时停止执行新区人才租房补贴政策。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5月15日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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