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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经济和信息化局镇海区低效用地(企业)再开发专项政策实施细则
2020-11-20 1333次 已失效


  为加快低效用地(企业)整治提升,切实破解我区工业用地极为短缺难题,根据《促进镇海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镇区委办〔2018〕32号)、《加快“低散乱”整治提升推进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镇区委办〔2019〕35号)、《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特色产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镇区委办〔2019〕36号)、《镇海区深入推进低效用地(企业)再开发专项工作实施方案》(镇政办发〔2020〕35号),经梳理、补充、完善相关政策条款,形成如下一揽子低效用地(企业)再开发专项政策及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一)低效企业及其用地。低效企业指根据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占地10亩以上、亩均税收7万元以下的规上企业和亩均税收2万元以下的规下企业;其它亩均税收较低,经申请和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纳入项目库管理的用地(企业)可享受第5、第8条政策。


  (二)实施低效用地(企业)再开发工作的镇(街道)、园区。


  二、政策条款


  (一)鼓励低效用地(企业)提升改造提质增效


  1.低效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两化融合、管理提升等创新举措的,按照区有关经济政策及资金管理办法,项目验收通过后给予相应奖励。


  (二)鼓励低效用地(企业)淘汰落后腾笼换鸟


  2.支持低效企业主动淘汰不符合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工艺技术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或与同行先进水平存在较大差距的生产线(生产设备),经认定,对腾出用能空间100吨标煤以上的,给予200元/吨标煤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项目同时列入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不重复享受)


  3.支持低效用地(企业)引进符合“鼓励类”产业特别是“122”产业导向的优质项目,各镇(街道)、园区要加强闲置厂房出租、租赁的备案管理,按照《宁波市产业用地标准》、《镇海区工业领域产业准入指导意见(试行)》(镇政发〔2018〕45号)对新项目落户严格把关。


  4.对既不愿提升改造又不愿退出市场的低效企业,根据省、市统一部署,严格落实差别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电价、减排比例、信贷、财政等政策。

(三)鼓励低效用地(企业)旧厂房改造提高土地利用率


  5.对低效用地实施旧厂房改造、容积率提高到1.5以上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免缴增加面积城建配套费;旧厂房改造完成并正式投入使用后三年内,企业综合评价绩效(不含虚拟注册企业)达到区属规上平均水平的,经认定,对新增的厂房和办公楼按建筑面积(不含职工公寓等配套设施)给予钢混结构3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250元/平方米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6.对镇(街道)、园区利用自筹资金拆迁收储低效用地、挂牌出让后实施“退二优二”更新的,按每亩3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该用地建设为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特色产业园)的(占地50亩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经验收认定,再给予每亩20万元的奖励。(与第5条“新建面积奖励”不重复享受)

镇(街道)、园区通过股权转让收购低效用地的,经区政府“一事一议”同意后,可参照执行。

(四)鼓励低效用地(企业)提高亩均产出


  7.低效用地(企业)实施改造提升后,亩均税收达到7万元以上的,自达标后次年起,连续3年,以达标当年度该用地所有企业综合贡献为基数(不含区内企业迁入前的综合贡献),新增企业综合贡献的60%奖励给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新增企业综合贡献奖励应扣除已享受政策部分)。


  8.对利用低效用地新建、改建小微企业园(特色产业园)的,经认定,自建成运营后次年起3年内,区本级财政留成部分(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核算)全额返还给属地镇(街道)、园区,开发运营主体自持部分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区本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属地镇(街道)。(镇、街道和园区也可对开发运营主体实行奖励)


  三、项目管理


  享受政策的企业(单位)须纳入项目库。区亩均办根据2019年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建立低效用地(企业)项目库,每年根据上一年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及时补充更新,实行动态管理,并按以下程序管理:


  (一)项目申报。区亩均办每年6月底前发布“低效用地(企业)再开发”政策项目申报通知,镇(街道)、园区和企业按要求提交“低效用地(企业)再开发实施方案”等相关材料(企业申报资料须经属地镇、街道初审)。区亩均办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项目立项。区亩均办根据镇、街道和企业的书面申报资料组织实地踏勘,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提出拟列入“低效用地(企业)再开发”项目计划清单,明确项目可以享受的扶持政策,提交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讨论通过的项目由区亩均办会同区财政局发文下达“低效用地(企业)再开发”项目计划(项目内容有调整的应及时提交“项目变更申请表”,并经区亩均办审核确认)。


  (三)项目验收。已竣工的低效用地(企业)再开发政策项目,由镇、街道或企业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区亩均办会同区经信局、区自规分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组织开展现场核查、资料核实和专家评审,核定项目的奖补金额。


  (四)资金兑现。区亩均办汇总拟奖励的低效用地(企业)再开发项目政策资金情况,提交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区亩均办下达奖励文件,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


  (五)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区亩均办应组织开展低效用地(企业)再开发项目“回头看”,对奖励对象履行承诺、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后续跟踪监督;适时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四、附则


  (一)以上各政策条款不受企业综合评价分档、研发投入、财政贡献等限制。


  (二)对再开发过程中低效企业用地所有权人发生变更或用地所有权、运营管理权分离的,按照“谁投入、谁获益”的原则,经区亩均办认定,政策享受对象可调整为该用地的实际开发运营主体。


  (三)区亩均办牵头本政策实施,负责政策的具体解释。


  (四)本政策实施期为2020年11月20日至2022年11月19日,2022年11月19日前纳入低效用地(企业)项目库管理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成的企业(单位)项目方可享受扶持政策。有效期截止后涉及部分政策奖补需延期兑付的,执行至兑付结束。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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