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商务局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江北区2020年度促进夜间经济发展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直及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推动全区夜间经济繁荣发展,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将《江北区2020年度促进夜间经济发展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宁波市江北区商务局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
2020年9月29日
江北区2020年度促进夜间经济发展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做好省级夜间经济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0〕102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区夜间经济发展,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时限
2020年8-12月
第三条 补贴适用对象
重点商业综合体(街区)、文旅景区,江北区限额以上零售企业。
第四条 补贴标准
1.鼓励限额以上汽车新车零售企业参与全区夜间经济促销活动,延长夜间营业时间,对出售7座以下(含7座)品牌新车(含新能源汽车)并开具江北本地销售发票且上宁波牌照的车辆,给予限额以上汽车新车零售企业资金补助:车价(含增值税,下同)30万元(含)以内,补贴1000元/台;车价30万元以上,补贴2000元/台。活动结束经审核结算将补助资金划入汽车新车零售企业账户。以参加活动的订车时间为序先到先得,每家汽车新车零售企业最多补助20台次,若名额未用足则统筹使用,补助总额120万。
2.鼓励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参与深夜食堂主题促销活动,对月营业额连续两月实现同比增长或单季度实现同比增长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
3.鼓励限额以上住宿企业参与“住在江北”主题促销活动,对月营业额连续两月实现同比增长或单季度实现同比增长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
4.鼓励商业综合体(街区)、文旅景区开展夜间经济品牌活动。对经政府认定常态化设立的夜间经济品牌活动,在活动期间的夜间时段(18:00-24:00)举办10场以上、每场活动1小时以上,平均每场活动50家以上商户参与,并有一定的宣传影响力,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5.支持商业综合体(街区)、文旅景区夜间时段(18:00-24:00)举办或承办政府认定的国际性、国家级活动,经审核给予实际总费用30%、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经区商务局备案的专项夜间经济活动,经审核给予总费用20%、最高5万元的奖励。
6.对于参加购物节促销活动的商业综合体(街区)发放适量消费券,具体活动方案由区商务局牵头另行拟定。
第五条 申请材料
1.汽车企业:申请表、新车购买的发票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车主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资金申报补贴汇总表;支付凭证或合同等促销凭证。
注:要求新车购买发票购买方、行驶证所有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名称相统一。
2.餐饮住宿企业:申请表、参与主题促销活动的宣传凭证。
3.夜间活动:申请表、政府活动预报备表、活动方案、参与商家明细、活动支出费用票据及审计报告等。
第六条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程序
1.申报单位在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街道(镇)、园区提交申报材料,经街道(镇)、园区初审并盖章后将申报材料递交主管部门审核;
2.区级职能部门审核确认后联合发文拨付补助资金。
第七条 享受本补贴政策的企业必须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统计,对于违反相关规定,虚报、冒领的行为,除追缴补贴资金外,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取消企业补贴资格等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附则
1.限上企业指统计一套表2020年度月报在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
2.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综合体(街区)、文旅景区指在区主管部门报备过的负责上述重点场所管理或经营的组织。
3.如符合多项补助条件的,限享受一项补助,已享受区级同类型补助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补助。
4.本办法第四条第2、3项内容所指的“营业额”以区统计局提供的统计数值为准。
5.本办法实施总额控制,除第四条第1项内容外,如实际拟补助资金超过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同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6.本办法第四条第5项内容所指的“费用”包含布展、宣传、舞台演绎等相关的合理活动支出。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29日起生效。2020年8月1日-9月28日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