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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公路、水路运输业扩量提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交发〔2020〕90号
2020-12-23 342次 已失效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市公路运输中心、市港航中心:

为促进公路水路运输业的向上向好发展,助推运输结构的优化和调整,经市政府同意,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进一步促进公路、水路运输业扩量提质的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交通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23日

 

进一步促进公路、水路运输业扩量提质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有效应对疫情及外部环境的影响,聚焦公路水路运输的关键环节,通过补助及奖励等方式,促进公路水路运输业的全面复苏,有力地支撑我市经济增长,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促进公路运输业降本增效


(一)鼓励全市道路运输企业货车选择高速通行。鼓励全市拥有25辆及以上浙B牌照普通货车的道路运输企业优先选择高速通行。以每家企业2020年第4季度每月宁波市域内的高速通行费均值作为基数(具体以市交通运输局认定为准),有效期限内每月增加的部分给予50%的资金补助。


道路运输企业须在2020年9月30日前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同时在2020年9月30日至本项条款有效期限期间企业每月的车辆保有量应保持在25辆及以上。本办法所涉及的普通货车仅包含厢式货车、平板货车、栏板车以及重型仓栅式货车。


(二) 调整慈余高速公路收费方式。在省、市原定优惠政策基础上,对装有ETC的货车仅行驶慈余高速公路路段且未途径其他高速公路的车辆实施通行费免费(即进和出高速公路的收费站均在慈余高速公路的收费站且未途径其他高速公路)。


二、促进水路运输业结构优化


(三) 鼓励航运企业落户。在宁波范围内新设立的以新造及从市外购置(含融资租赁)的船舶作为开业运力的航运企业给予资金奖励,标准如下:


1.开业运力在5万载重吨及以上的,奖励50万元;


2.开业运力在2万载重吨(含)至5万载重吨,奖励25万元;


3.开业运力(内河)在2000载重吨及以上的,奖励25万元。


航运企业落户时间以企业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格日期为准。


(四) 鼓励航运企业新增船舶运力。对注册在宁波的航运企业,新增船舶给予资金奖励,标准如下:


新造(含在建)及从市外购置(含融资租赁),且按照交通运输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属于非老旧船舶的,2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船,或4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液货危险品船,按照每载重吨奖励60元。


根据航运市场需求交化情况,适时启动光租船舶奖励工作,对从市外光租达到以上标准的船舶,按每载重吨30元予以奖励。具体启动时间以市交通运输局通知为准。


新增船运力时间以船舶取得营运资格日期为准(在建船舶以船舶开工日期为准,但需在本办法实施期间开工建造且2022年7月31日之前获得营运资格)。本项奖励措施实行总额限定,额度不超过6500万元。申请奖励船舶按照取得营运资格日期(在建船舶按照船舶开工日期)的先后顺序累计奖励金额,达到限额以后新增的船舶,不再给予奖励。同时,申请本项奖励的航运企业,应当承诺获奖励船舶保持在本企业连续营运5年及以上(以在建船舶申请的,应同时承诺船舶建成后以本企业作为所有人或融资租赁经营人办理船舶营运资格)。如未履行承诺,需全额退还奖励资金(企业发生以下情况除外:新增达到本项政策标准且载货量不低于获奖励船舶的其他同类型船舶作为替代补足剩余承诺时间;或企业破产;或获奖励船舶发生事故灭失)。


(五)鼓励航运企业扩大运输生产。对注册在宁波的航运企业,其2021年度完成的国内货物运输量稳定增长的给予资金奖励,标准如下:


 1.散货达到1000万吨、或液货危险品达到200万吨、或集装箱达到50万TEU(重箱), 且同比增幅10%及以上的,奖励50万元;同比增幅5%及以上的,奖励25万元。


2.散货达到500万吨、或液货危险品达到100万吨、或集装箱达到25万TEU(重箱), 且同比增幅20%及以上的, 奖励50万元;同比增幅10%及以上的,奖励25万元。


(六)鼓励航运企业拓展国际海运业务。对注册在宁波的航运企业,2021年度完成的国际海运(含港、澳、台)货物运输量,散货达到50万吨,或液货危险品达到10万吨,或集装箱达到2.5万TEU(重箱), 且同比增幅20%及以上的,奖励50万元;同比增幅10%及以上的,奖励25万元。


 三、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申请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虚假申报等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追回其骗取的有关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将其纳入交通运输经营者诚信档案。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要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奖励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有关说明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第(一)、(二)项条款根据公路运输总周转量连续2个月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后启动实施,有效期暂定为3个月。第(三)、(四)、(五)、(六)项条款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第(五)、(六)项货物运输量计算以载货航次完成时间为准。


(二)同时符合第(四)、(五)项条款,或同时符合第(四)、(六)项条款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奖励金额高的一项。单家航运企业所获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中请第(五)、(六)项奖励资金的航运企业,2021年度完成的货运量以经审核的企业中报数量为准,2020年度完成的货运量以企业向交通部门报送的年度统计报表为准。


(四)本办法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的有关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五)本办法根据法律政策变化情况及时动态调整,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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