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发展服务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企业服务办,中意宁波生态园经济发展服务科:
根据《余姚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余科〔2021〕2号)文件,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现组织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以下简称“孵化器”)认定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1、运营机构为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运营半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和公共服务使用的场地占75%以上,单个企业使用面积一般不超过总面积的20%,在孵企业数不少于10家;
3、孵化器配备300万元以上的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孵化资金,并至少已有一个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7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40%。
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均须在孵化器内,入驻时,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二、提交材料
1、《余姚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2、运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自有或租用场地相关证明材料、工作人员名单及岗位清单;
4、入驻企业名单、营业执照及入驻合同复印件、知识产权证明、上年度财务报表;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截止时间
申报主体于2021年3月12日前把申报资料报送至市科技局。
余姚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