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象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象山县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根据《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能源节能〔2019〕140号)等有关规定,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联合修订了《象山县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20年12月18日
象山县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做好全县节能工作,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特设立象山县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绩,特制订本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纳入象山县发改局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全县节能相关工作。中央、省、市财政下达并明确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的节能专项资金,可依照本方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绩效”的管理原则,由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的基本条件
企业(单位)在我县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状况良好;项目列入节能工作年度计划并按期完成。符合市级支持对象的项目由县发改局统一申报市级重点节能改造等项目,已享受市级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县级补助。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能效提升项目:主要包括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产品(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
(二)推进全社会节能项目:主要包括能源监察(审计)、节能评估审查、节能量审核、节能宣传和培训等节能专项工作;
(三)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开展的其他节能推进专项工作,包括燃煤锅炉淘汰改造、落后设施淘汰等专项工作。
第三章 扶持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节能改造项目
对用能单位实施的节能改造类项目,技术设备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年节能量在50吨标煤以上,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400元/吨标准煤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0%。
第七条 节能产品(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项目
对用能单位实施的节能产品(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项目,技术设备投资额在60万元以上,按项目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给予8%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项目节能产品(技术)需符合政府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
第八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对县内企业推广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且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节能服务公司300元/吨标准煤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
第九条 燃煤锅炉淘汰改造、落后设施淘汰等专项工作。
(一)燃煤锅炉淘汰改造。符合国家、省、市补助政策,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清洁能源替代并办理注销手续的按锅炉容量最高给予8万元/蒸吨标准补助(含上级补助资金)。
(二)落后设施淘汰等其他专项工作。按照国家、省、市专项工作要求,由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另行商定具体补助标准。
第四章 申报要求
第十条 申请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列入年度重点节能改造等项目计划,且项目已实施完成、稳定运行。
(二)各类节能项目跨年度建设期限不超过24个月,项目竣工验收后方可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节能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对节能改造、节能产品(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项目,由企业(单位)提出申请,属地镇乡(街道)对项目进行初审后上报县发改局;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由节能服务公司向县发改局申报。县发改局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对节能量和财务凭证进行核定,经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联合审核后下达补助资金。
(二)对燃煤锅炉淘汰改造项目,由企业填写补助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镇乡(街道)初审后,上报县发改局。经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联合审核后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主要资料:
(一)节能改造、节能产品(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项目
1. 项目竣工总结资料;
2. 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及项目投资明细表(附件1、2);
3. 项目有关设备(技术)投资额的发票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4. 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1. 项目竣工总结资料;
2.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
3. 节能服务公司与企业签订的合同;
4. 项目有关设备(技术)投资额的发票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5. 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三)燃煤锅炉淘汰改造项目
1. 燃煤锅炉淘汰改造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4);
2. 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出具的特种设备报废、信息系统注销等材料;
3. 淘汰后或改造后的相关照片(包括企业大门标牌、淘汰前后锅炉主体、锅炉铭牌等);
4. 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全额使用财政资金或政府性投资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不予补助。同一企业的同一性质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级其它财政奖励和补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相关的政策文件、申请表格、节能项目计划文件等可从象山县发展和改革局网站下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