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曙区促进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山海协作的招商引资、劳务合作及消费扶贫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曙区促进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山海协作的招商引资、劳务合作及消费扶贫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4日
海曙区促进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山海协作的招商引资、劳务合作及消费扶贫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促进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山海协作的工作要求,助力当地打赢脱贫攻坚战,持续推进山海协作,继续加大我区政策支持力度,提高对口帮扶精准性,促进对口地区产业合作、劳务合作和消费扶贫,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扶持内容
本办法实施范围为我区对口帮扶协作的贵州省黔西南州贞丰县及义龙新区产业合作、劳务协作、消费扶贫项目。山海协作丽水市庆元县产业合作、消费扶贫项目。
(一)产业合作
1.积极引导贞丰县、义龙新区以外资金项目投资开发贞丰县、义龙新区,对注册纳税在贞丰县、义龙新区且2020年度实际到位县外资金5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制造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实到资金3‰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增资、并购项目视同新设项目补助。
2.海曙区注册纳税企业赴庆元县投资,且2020年度实际到位县外资金5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制造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实到资金3‰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增资、并购项目视同新设项目补助。
(二)劳务协作
2020年度贞丰县、义龙新区当地就近就业和海曙区吸纳贞丰县、义龙新区建档立卡贫困户5人以上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企业,给予分档次补助:吸纳5—10人(含)就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吸纳10—20人(含)就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吸纳20—50人(含)就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吸纳50人以上就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吸纳对口地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的宁波市内海曙区外企业减半奖励。同时,对开发就业扶贫“爱心岗位”按《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加大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地区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的通知》(甬人社发〔2018〕104号)文件执行,具体由区人力社保局出台细则执行。
(三)消费扶贫(销售网点)
积极推进贞丰县、义龙新区消费扶贫工作,对采购贞丰县及义龙新区当地生产企业、合作社、基地(符合吸纳当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5人(含)以上或带动当地贫困户增收10户(含)以上)的农特产品,且订单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海曙区注册纳税企业给予年度完成订单交易额的1%的一次性奖励,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积极引导海曙区注册纳税企业采购庆元县农副产品,订单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年度完成订单交易额的1%的一次性奖励,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开展“农超对接”,鼓励商场超市、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方、农贸市场等在海曙区开设对口地区农特产品销售网点,营业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年采购额在3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销售网点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同类性质的补助,按从高原则)。
二、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产业合作
企业提供下列具体资料:
1.企业投资协议(需有带贫协议或条款);
2.投资立项材料;
3.工商备案资料;
4.税务登记材料;
5.银行流水证明;
6.申请表(具体见附件1);
7.其他材料。
由贞丰县招商部门、义龙新区招商部门、庆元县招商部门负责初审,统一汇总至贞丰县扶贫办、义龙新区扶贫办、庆元县经合局审核确认后,将有关资料报至海曙区对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曙区经合局)审核确认,经海曙区对口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给予补助。
(二)劳务协作
企业提供下列具体资料:
1.就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就业单位、岗位、月工资清单或人社参保信息;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
3.申请表(具体见附件2);
4.其他材料。
在贞丰县、义龙新区当地吸纳就业的由贞丰县人社局、义龙新区工委政治部负责初审,统一汇总至当地扶贫办审核确认后,将有关资料报至海曙区对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曙区经合局)审核确认,经海曙区对口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给予补助。
在宁波大市内吸纳就业的由海曙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初审,由贞丰县、义龙新区扶贫办审核确认后,将有关资料统一汇总至海曙区对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曙区经合局)审核确认后,经海曙区对口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给予补助。
(三)消费扶贫(销售网点)
企业提供下列具体资料:
1.企业订单协议或合同;
2.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资料;
3.税务登记材料;
4.完成订单证明(销售网点提供营业面积和年采购额证明);
5.贞丰县、义龙新区接收生产企业吸纳贫困户详细信息(销售网点不需提供);
6.申请表(具体见附件3、4);
7.其他材料。
相关资料由海曙区商务局负责初审,汇总报至海曙区对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曙区经合局)审核确认,经海曙区对口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给予补助。
三、附则
1.除另有约定外,本办法条款所涉补助按财政预算发放,若超过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2.本办法为年度补助政策,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办法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