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公布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市)局、功能区分局:
为贯彻落实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决定开展 2021年度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公布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布范围
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公布不限名额,凡符合《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甬政办发〔2012〕14 号)第十条规定的企业,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示范作用、无违法失信行为等 条件的企业,均可自愿申报参与“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公布活动。申报企业应向辖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递交申请。2018 年被公布(含续展公布)的“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可自愿申报续展公布,未申报续展公布的,原称号期满后自行失效;其中已被公布为“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不再续展。
二、公布条件
(一)三年内(2018年1月1日起至终审止,下同),未发生违法经营被行政处罚1千元以上的(不含);
(二)三年内,无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记录;被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及所属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均在B级以上(含);被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年审等级均在B级以上(含);
(三)诚实守信,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代表性;
(四)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效益显著,在全市同行业中业绩突出;
(五)企业重视信用管理工作,信用管理水平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信用管理组织健全。企业内部设有信用管理的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并明确职责;信用管理政策与制度完善,并能有效运行;建立客户档案数据库。
2. 信用管理制度到位。企业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调查、评价, 在授信过程中使用信用产品;合同管理规范;对应收账款进行分析并执行有效的催收。
3. 信用管理效果良好。企业销售变现天数短,合同履约率高,呆帐率低,逾期账款少,交易增长额较高。
三、公布程序
(一)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办法》第七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给辖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功能区分局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根据《办法》规定进行认真初审,并签署审查意见,于 7月15日前报市局。
(二)考核评估。在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评审小组指导下,整个考核评估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8月1日前由市局信用监督管理处完成对企业申报材料逐一复审;第二阶段,市局将复审后的申报材料分别转交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作进一步核查;第三阶段,11月1日前完成各部门联合评审。通过上述审查的申报企业,将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网上公示。通过网上公示的申报企业,将形成最终入围名单报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优先发展在本辖区、本行业具有标杆意义的企业、小微企业,并带动其他企业积极参与活动。对在二年来抗疫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企业,应予优先推荐。同时,要认真做好申报组织工作,特别是对需要续展公布的企业,应及时提醒企业做好相关工作,防止出现通知不到位现象。
(二)各地要认真履行初评职责,按标准对申报企业进行初评,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布系统”、“信用中国”、“信用浙江”网和“浙江省企业信用综合监管警示系统”等进行核查, 确认申报企业三年内无违法失信行为或者已经信用修复,确保申报企业信用良好。
(三)今年的申报工作继续采用网络化、无接触方式进行。 各地将初审完成的申报书式材料1份、电子稿 1 套于7月15日前分别通过快递和宁波市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系统或浙政钉发给市局信用监管处王琢明。
(四)新申报及续展企业均按照《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提交材料。相关文件、申报表由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供申报企业下载,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耐心解答申报企业的咨询。市局不接受企业直接申报。
五、几点说明
(一)新的修订《办法》尚在申报立项中,故2021年度的“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评定标准仍以原《办法》为基准。
(二)经研究,自本年度起将“认定”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 企业改为“公布”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为减轻申报企业负担,经与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商 定,自本年度起“银行资信等级”不再作为硬性评价条件,改为申报企业自愿填报项目;
根据2017年7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著名商标行政认定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工商标字〔2017〕127 号),全省停止著名商标(商号)的认定。省工商局《关于做好省人大常委会第 75 号公告发布后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工商标〔2018〕12 号),要求全省各地从2018 年4 月1日起,所有拥有“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停止将“省著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展览 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有关文件精 神,市局已于2017年7月28日起暂停,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停止认定市知名商标。据此,对《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报表》中的相关评定内容调整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
(三)在“企业申报意见”一栏中,须由申报企业写明“本企业自愿申报参与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活动。本申报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申报单位和法定签字人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附件2由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负责汇总填写,与申报材料一并上报。联系人:王琢明,联系电话:691026。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