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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口岸办关于印发《2021年一季度调运力、增空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交办〔2021〕15号
2021-02-07 15次 已失效


各有关单位∶


近期,"一箱难求"、"一舱难寻"现象日趋加剧,严重影响外贸出口业务。 为更好服务外贸出口企业,缓解出口企业难题,吸引班轮公司将更多空箱调运至宁波舟山港宁波港域,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跨境物流缺舱缺箱问题应对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21〕2号)文件精神,制定《2021年一季度调运力、增空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口岸办

2021年2月7日


2021年一季度调运力、增空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由于国外新冠疫情持续反复,国内外贸出 口市场行情持续火爆,但伴随着班轮公司船期严重延误及国外拆空回空速度大幅下降,全国各港口都出现了空箱箱源紧缺现象。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跨境物流缺舱缺箱 问题应对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21〕2 号)文件精神,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吸引外贸班轮公司将更多空箱调运至宁波舟山港宁波港域。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宁波市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000万元,专项用于支持我市 2021年第一季度的调运力、增空箱补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采取"激励引导,总量控制"的办法,其使用和管理应 当公开透明、注重绩效、规范有序。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实际参与宁波舟山港宁波港域外贸集装箱进出口业务的外贸集装箱班轮公司。


第五条申请专项资金的班轮公司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要求向交通运输部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进行注册登记;


2. 实际参与宁波舟山港宁波港域集装箱进出口业务的集装箱班轮公司。


第三章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总量核定标准∶


1.按照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统计的 2020 年第四季度各班轮公司月均进口空箱数,对净增加的空箱按照每 TEU 不高于 200 元标准,核定专项资金补助总额。


2.按照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统计的 2020年第四季度各班轮公司月均空箱加班船总艘次为基准,对净增加进 口空箱 加班船按欧线、美线、地中海线加班船每航次不高于 30 万元,其他航区航线加班船每航次不高于 10 万元标准核定专项资金补助总额。


3. 上述合计总金额最高不超过 4000 万元。


第七条 班轮公司补助标准


由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各班轮公司按照业务先发生为优先(按船舶实际靠泊时间)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用完即止原则,具体分配标准为∶


1.进口超量空箱补助。以各班轮公司 2020年第四季度空箱月度平均量为基准,2021 年第一季度,对月度外贸进口空箱超基准部分,按照每 TEU 不高于 200 元标准给予补贴。


2.进口空箱加班船补助。以各班轮公司 2020 年第四季度空箱加班船月均总艘次为基准,2021 年第一季度,对超过基准的进口空箱加班船(单航次进口空箱量超过 500TEU 且卸船空箱比例达到整船卸货箱量 70%以上船舶),欧线、美线、地中海线加班船按每航次不高于 30 万元给予补贴,其他航区航线加班船按每航次不高于 10万元给予补贴。


第四章 申请、审核与发放


第八条 申请


(一)专项资金申请采取自愿原则。 班轮公司申报人须在2021年4月1日至5月31日间自行向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一)等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放弃。


(二)申请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 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


( 4)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审核与审计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对申报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条件要求的,在 1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退回申报人。初审合格的,由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汇总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口岸办审核,并由市交通运输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条 发放


(一)市交通运输局、市口岸办根据审核、第三方审计结果,将拟下达专项资金计划的企业名单及具体金额在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市交通局、市口岸办审核,提交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下发的依据、


(二)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局、市口岸办联合行文下达,并将资金拨付至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由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发放至各相关班轮公司。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市交通局、市口岸办负责审核相关数据; 负责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根据审计报告制定专项资金发放计划∶ 对专项资金发放计划进行公示。负责建立专项资金档案并进行管理。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初审、报送、发放工作; 配合第三方审计工作。负责建立工作台账等资料,保存班轮公司的申报材料、初审资料等;具体承担绩效评估工作。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交通局、市口岸办、市财政局要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申报, 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并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侵占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其己取得的专项资金,按《财改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至 2021年3月31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口岸办负责解释。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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