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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的通知
质科高〔2021〕17号
2021-03-09 17次 375天


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有关开发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市直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现场推进会精神,高水平推进我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亏科技局、市财政局研究制订了《宁波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1年3月9日


宁波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浙科领办〔2020) 3 号)、《关于推进科技争投高质量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18〕52号)、《宁波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实施方案》(甬创新办〔2018〕4 号)等文件精神,高水平推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以下简称"综合体")是集聚和建设技术研发、二业设计、检验检测、标准信息、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创业孵化、人才培育、科技金融等创新资源要素,通过强化创新、深化服务,为提升块状经济和现代产业集群的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提供全链条服务的新型创新载体。


第三条 综合体建设要坚持"六有"的总要求∶即有明确的产业创新服务需求;有明确的综合体支持政策;有一站式服务受理流程和服务质量考评机制;有有效的运行管理章程;有综合性服务内容及相应功能;有新增平台(设施)建设项目投资。


第四条 综合体建设要重点解决创新资源和服务要素的离散性问题,围绕产业发展,构建政府、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行协会、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 多主体开放、 共享、协后 、共赢的生态体系。


第五条 各区县(市)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政府要做好综今体规划、引导、申报和推动工作,在综合依运营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作用,坚持市场化导向,完善综合体"自我造血"功能,构建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 市科技局发挥宁波市推进国家 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自创办")统筹协调作用,做好牵头抓总工作,负责市级综合体的总体布局、申报创建、考核评价,负责省级综合体的推荐等工作。市级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做好综今体建设的业务指导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申报市级综 合体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市级综合体的,原则上为各区县(市)政府、功能区管委会重点培育的综合体,具有较完善的综合体建设方案。


(二)综合体服务的产业规模大、集聚度高。一般要求产业产值规模在 30 亿元以上;涉及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的,产值规模可以低于该要求,但年增长速度不低于 30%。


(三)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能有效建设与整合检验检测、中小企业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人才服务等公共服务载体,引进集聚大院名校的相关创新载体,提供完善的创新链与服务链。


(四)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综合体前期投入不少于 600 万元(主要包括建立服务 体系、引进集聚创新要素等),综合体拥有不少于 2000 平方米核心创新要素集聚区,仪器设备总价不少于 1000 万元,服务 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


(五)具有高效的管理和运营机制。综合体的建设运营单位,要具备较强管理运营能力,懂科技、懂产业、懂市场、懂管理、懂运营。以政府牵头的建设运营单位,要注重发挥市场化机制,完善"自我造血"功能;以龙头企业牵头的建设运营单位,要注重加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做好公共创新服务;以高校院所牵头的建设运营单位,要注重突出服务产业创新,完善产学研用紧密协同机制。


第八条 综合体电报。综合体申报主体为区县 (市) 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申报材料通过宁波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报送。申报材料应真实、今法、有效,具体包括∶


(一)宁波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申报书及建设方案;


(二)本地支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的政策文件;


(三)相关佐证材料。


第九条 综合体评审。评审由"市自创办"组织,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先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综合运用专家评审、实地评估等方式,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条 综合体认定。"市自创办"根据评审情况,综合考虑产业分布、区域分布等,择优提出年度拟建设名单,并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5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列入芍级综合体建设名单。


第十一条 建立约束和倒逼机制。相关产业集群三年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危化物处置不力、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曝光典型案例的区县(市)、管委会,不支持该地相关产业领域的市级综合体建设。


第十二条 省级综今体申报推荐。曰报省级的综合体,原则上在市级综合体名单中择优产生,并根据省级综合体的申报要求,报请市政府发推荐函。


第三章 评价与考核


第十三条 综合体建设期一般为3年。建设期内对综合体建设运行实施绩效评价,对建设期满的综合体进行考核验收(省级综今体由省科技厅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对申报省级综合体和建设期一年以上的市级综合体,一般进行一次中期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以定量评价、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一)绩效评价指标一般包括综合体创新服务 成效、综合体能力建设挂进成效 两部分。其中综合体创新服务 成效包含"产业质量、创新能力、企业培育、服务成效"4个一级指标;综合依能力建设拴进成效主要指综合体自身条件能力建设,一般包含综合体的政策及制度建设情况、综合体实体建设进展情况、综合依运营情况、综合体资金投入及使用情况、综合体对产业链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等内容。


(二)绩效评价结果分为"好、中、差"三个等级。对评价等级"好"的综合体,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综合体;对评价等级"差"的市级综合体予以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 考核验收。对建设期满的综合体(以列入市级创建综合伍发文时间起算,以方案提出建设时间为准),在建设期满后的3个月内,属地政府应及时向市自创办申请验收。


(一)考核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考核"优秀"的,可以直接推荐申报省级综合体;对未达到建设方案要京,一次验收不合格的,给予警示和 1 年整改期,整改期满验收仍不合格者予以摘牌。


(二)综合体考核验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综合体验收申请书;


2.综合体建设方案及相关规章制度;


3.综合体建设实施工作情况总结(含绩效报告); 


4.经费财务决算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5.与建设成果有关的重要资料和有关证明对料。


第十六条 参加省科技厅组织绩效评价和考核验收的省级综合体,因评价、验收不合格,被取消省级综合体资格的,责令其整改(整改期 1年), 未达到要求的,不再列入市级综合体。


第十七条 综合体考核数据由申报区县(市)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等负责提供,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在考核评价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的, 对其"一票否决",直接予以摘牌。


第四章 资金支持与使用


第十八条 支持方式和力度。市财政对列入省级创建名单的综合体,按照每家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标准,给予综合体所在区县(市)、功能区一次性支持。


对 2018-2019 年期间已获得过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省级创建类综合体,最近一年省级绩效评价达到"合格"以上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给予补足。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 市级财政资金应用于本地区综合体建设事项,可用于综合体建设工作推进,平台基础设施建设〔科研基建设施装修、维修 (护)、租赁等,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平台发展运营,研发设备购置、科技资源购置,服务咨询、创新资源集聚、与综合体工作推进相关的活动等经费支出。


第二十条 列入省级创建名单的综合体以及 2018-2019 年期间已获得过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其他各类综合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市级资助资金∶


(一)建设期间被摘牌的;


(二)建设期满未按规定申请验收的;


(三)考核验收未通过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


第五章 管理与运行


第二十一条 建立综合依管理考核和资金使用细则。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研究制订本地综合体管理考核办法和资金使用细则,合理使用市级财政激励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综合依章程。各综合体须建立章程,明确综合体基本任务、组织方式,以及创新资源纳入(退出)综合伍的程序办法,不断完善综合体的创新网络体系。


第二十三条 建立综合依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一支专业化综今体管理运营团队,一站式的数字化服务平台,能够通过 PC端、移动端提供科技服务,推进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处。第二十四条 建立综合依信息系统统计制度。由区县 (市)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组织开展本区域内综合体的年度总结和统计工作,市科技局等部门做好日常服务工作,运用宁波科技创新云平台建立全过程管理的信息系统,加强对综合体的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


第二十五条 建立综合依建设动态淘汰机制。对于后期无实质性推进建设和运营的综合体,区县(方)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申请予以撤销。对于不按时参加考核验收、不参加绩效评估、不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等不履行相应义务的综合体,予以摘牌,并全额追回财政资金。


第二十六条 综合体在运行过程中如遇建设运营单位变更等重要事项调整的,需报请区县(市)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同意后,书面函报"市自创办"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综合体管理及资金分配方式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曰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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