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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环发〔2021〕15号
2021-03-29 18次 365天


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市)分局、杭州湾新区、保税区、 大榭开发区、 国家高新区、东钱湖环保局,局属各单位,浙江省宁波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各区县(市)财改局∶


为加强和规范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1年3月29日


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甬党发 〔2019〕56 号)以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宁波市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列入市生态环境局部门预算,用于支持全市污染减排、污染防治、碳排放控制、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财政奖补等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事权适配、奖补结合、强化引导、保障重点、规范透明、突出绩效"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共同管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健全符合生态环保发展规划的专项资金项目库; 按照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的轻重缓急,研究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指导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等。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统筹平衡预算安排,指导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具体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排、监督检查、绩效管理、项目储备、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国家、省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需要开展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包括∶


(一)市级生态环境监测、污染监控、 生态环境监管等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二)环境污染治理、海漂垃圾清理、环境质量提升工作。


(三)上下游生态补偿、美丽宁波建设工作。


(四)市级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生态环境监管技术服务外包、生态环境规划课题研究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工作。


(五)"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工作。


( 六)其他支持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中央、省、市的决策部署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 并通过发布 工作指南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专项资金以绩效为导向,根据具体支持事项和项目特性,采用因素法或项目法进行分配。


(一)因素法分配。


根据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 对于部分由区县(市)统筹安排推进的工作, 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地年度重点工作考核评价要求、下达的工作任务量、目标完成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等为分配因素,并依据相应的权重进行分配。


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监管处置项目, 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宁波市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监管处置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141 号)的规定,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相关区县辖区海岸线长度、涉及街道(镇)的个数和主要入海河流的数量(以流域划分为依据)等因素,依据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监管工作量综合测算确定分配方案。


(二)项目法分配。


1.对由市级业务部门为责任主体推进的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按照 《宁波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甬财政发 〔2017〕733号)的规定给予支持。


2. 对区县(市)为责任主体统筹安排推进,市级视情通过转移支付给予引导支持的生态环境保护事项,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发文明确。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和平衡各级预算。


第十条 对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已作出调整, 政策到期或调整,经济社会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项目实施成效差、资金绩效低下的支持事项,应当及时调整退出。


第三章 项目预算申报、编制和执行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相关生态环保规划、计划、实施方案等建立项目库,未按规定入库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安排。


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评审;申请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必须有充分的立项依据、明确的实施期限、合理的预算需求、优质的绩效目标以及详实的工作事项或建设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或项目预算单位要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完善资金使用管理等内控制度。对于已经安排财政预算的项目,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项目推进质量和进度管理,抓紧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尽快开工,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 科学把握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形成实际支出,确保尽早发挥效益。 未经批准同意,不得擅自改变项目技术方案和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遵循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适配原则,资金安排要与生态环境部门履职及事业发展规划相协调, 与市级财力相适应。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硬化预算刚性约束,对于列入项目库的项目按照事业发展的轻重缓急予以保障。


第四章 绩效和监管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义须编报绩效目标,设置的绩效目标要与预算明细相匹配。 对绩效目标不科学、不详细、不明确的项目,财政预算将不予保障。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按有关要求实施预算绩效监控。 市生态环境局是实施预算绩效监控主体, 负责设立科学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体系,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定期开展项目和资金使用跟踪监督检查,重点监控专项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期绩效目标, 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全过程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期限、表祥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监管和检查。 对干采用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追回已安排的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查处,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改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原《宁波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环发〔2012〕91 号)同时废止。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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