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政策文件
宁波市奉化区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奉化区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补助的通知
2021-05-20 63次 已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属各单位:


  根据《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奉政发〔2018〕80号)和《关于印发<奉化区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奉文改办发〔2018〕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20年度文化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与范围


  扶持在本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从事文化产业类别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研发、服务、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个人以及从事相关文化产业活动的民办非其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扶持标准与申报要求


  详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和《奉化区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文件附后)。


  三、申报材料与申报时间


    (一) 申报材料


  1.《奉化区文化产业扶持资金申报表》、承诺书(详见《奉化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企业税务登记证或“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行业许可等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按照扶持政策及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提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每份需单独装订成册。


  (二)申报时间


  请在6月11日前经所在镇(街道)初审后将有关材料上报区文广旅体局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88597460,89286144;地址:奉化区大成东路2号(城市文化中心1号楼205)。

 

  附件:《奉化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宁波市奉化区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宁波市奉化区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20日


奉化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奉政发〔2018〕80号)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奉政发〔2018〕2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全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统一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扶大、扶优、扶强、扶新”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部门审核、综合会审、结果公示、集中拨付”管理模式。


  第四条 在区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文改办)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区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是符合《奉化区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所明确的资金扶持方向,在本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从事文化产业类别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研发、服务、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个人以及从事相关文化产业活动的民办非其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一)我区鼓励发展的文化产业领域内(行业代码在宁波文创产业统计代码范围内)的各类文化企业;

  (二)文化产业优质特色项目、文化产品市场推广、文化会展、产学研结合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三)政府鼓励发展的其他新兴文化业态和项目等。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项目有知识产权争议或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三)申请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四)申请单位或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申请单位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发生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

  (七)受扶持项目经绩效评估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第三章 申报要求和程序


  第六条  区文改办负责公开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所在镇(街道)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经所在地镇(街道)确认盖章后,上报至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文广旅体局)。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奉化区文化产业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1-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经营许可证、机关事业单位成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和及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三)其他材料


  1、申报原创院线电影扶持的需提供摄制电影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等有关部门核准文件与院线上映合同、票房证明等播出凭证;申报电视剧、动画片扶持的,需提供影视作品版权登记资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以及播出合同、播出凭证、题材说明等证明材料;申报微电影、网络剧扶持的需提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网站收购合同、播出证明等材料;

  2、扶持政策中涉及营业收入、税收收入、地方财政贡献的,需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完税凭证;涉及增速的需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两年及以上财务报表;涉及注册资金(实缴)、增加值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申报民营文化体育场馆扶持的,需提供经营场所房产证、土地证、租赁合同以及民营场馆、体育健身场馆的资质证书等材料;

  4、申报文化企业连锁化发展扶持的,需分别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经营许可证以及总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第四章 审核与拨付


  第七条 专项资金报批程序为:


  (一)企业申报:根据《奉化区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区文广旅体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


  (二)部门审核。申报结束后,由区文改办、财政局、文广旅体局进行合规性初步审核,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和企业。


  (三)综合会审。组织区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或专家),对申报项目和企业进行会审,确定专项资金扶持名单。


  (四)结果公示。对确定的专项资金扶持名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列入当年支出安排的项目,按相关程序完成资金拨付。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凡使用资助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范围,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资助资金,不得将资金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开支。


  第十一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取消该单位两年内享受本政策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享受“一企一策”或其他特殊优惠的文化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中所列条款。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同一事项已获区其他部门奖励的,不再重复享受相应条款。因本政策调整原因,对往年政策同一扶持项目差额部分不做追溯补助。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奖励视同配套。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文改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12月13日起实施。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加快推进文化产业发展,根据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把文化产业打造成为万亿级产业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7〕36号)和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5〕16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文化产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安排


  第一条  加大文化产业扶持力度。区政府每年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占上年度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重0.2%以上,用于文化产业项目补助和奖励,文化产业平台和重点活动建设,文化产业规划编制、课题调研、统计体系和展会论坛等项目的扶持,并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同时,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领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组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基金。


  第二条  鼓励各镇(街道)根据实际,安排文化产业发展资金,加大文化产业招商引资力度,扶持本地文化产业发展。


  二、文化产业类别及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文化产业,主要包括:高端文化用品制造业、创意设计业、影视制作业、文化休闲旅游业、工艺美术业、现代传媒业、会展业和文化信息服务业等八大重点行业。具体行业类别按照国家、浙江省、宁波市文化产业统计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在奉化区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从事文化产业类别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研发、服务、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个人以及从事相关文化产业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本办法补助(奖励)的文化企业(单位)、个人和作品须经区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改办)审定。


  三、政策支持


  第五条  支持文化企业落户发展


  (一)开办落户补助。奉化区外新引进且实际落户本区的文化企业,纳入文化产业统计的,注册资本(实缴)在500万(含)至1000万元(含)的,给予落户补助5万元;注册资本(实缴)在1000万元以上,给予落户补助10万元。三年内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首次超过补助金额时予以补助。


  (二)重点文化企业扶持。新引进国内外著名文化企业或业内领军人士主导的知名文化企业、填补我区空白的文化产业项目;深挖我区弥勒文化、民国文化、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资源,积极开发文化产业的企业。上述企业年度税收在100万元以上或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包含拆迁和土地成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区文改办审定后,租用办公营业用房的,从合同明确的租赁之日起,三年内给予房租全额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每家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对购买房产经营的,参照同等标准进行补助;同时,自产生营业收入起三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5%给予补助。


  (三)总部文化企业补助。总部新落户到奉化的文化企业,按总部经济企业相关政策执行。


  第六条  重点文化产业扶持


  (一)扶持文化休闲旅游业。以区委《关于发挥山海资源优势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决定》中的文化旅游业态为导向,相关文化企业或项目经区文改办认定后,参照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二)扶持影视动漫业

  1.对我区企业出品(第一或第二出品方)的原创院线电影,票房达到500万元以上且作品在我区纳税的给予每部15万元的奖励。

  2.对我区企业出品的电视剧(每部不少于20集,每集不少于40分钟)在央视、省级卫视黄金时段播出的(16︰00-21︰30)按每集3万元、1.5万元进行补助,每部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我区企业出品的原创动画片,在央视、省级卫视及省级相关少儿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16︰00-21︰30),按实际投入额分别给予不超过每分钟2000元、1000元的补助,最高50万元。

  3.对我区企业创作的优秀微电影、网络剧等拥有著作权的新媒体原创作品在央视网络频道或知名网站首播的给予奖励。优秀微电影时长不少于10分钟、年累计点击量不少于200万的,每部最高奖励2万元。优秀网络剧总集数不低于6集且每集时长不少于10分钟、年累计点击量不少于500万的,每集奖励1万元,每部最高奖励10万元。


  (三)扶持文化创意设计业。扶持工业设计、服装设计、建筑设计及经认定的其他专业化设计服务业。从区属规模以上制造企业或有资质的建筑企业中剥离,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化设计服务企业,达到规(限)上以后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从事专业化设计的企业,对年地方财政贡献达到30-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的补助。


  (四)扶持文化传播渠道。推动传统文化传播和新兴文化传播。对互联网文化娱乐平台、艺术品拍卖代理以及利用新兴广告媒体(如互联网、互联网电视、楼宇视频、移动电视等)促进广告业规范发展等行业进行扶持。上述新注册文化企业年税收收入在3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每年给予地方财政贡献的60%补助。对助推工艺美术、书画等特色文化产业壮大、升级的文化企业,年税收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的,给予地方财政贡献的60%补助。


  (五)扶持文化产业领域中的信息服务业、数字内容服务业。经区文改办认定,对新注册的上述文化企业年税收收入在3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每年给予地方财政贡献的60%补助。


  (六)扶持文化消费。对影院(影城)、剧院、实体书店、演艺场所、体育健身场所等主要文化体育消费场所为促进文化体育消费,安排低价时间段、场次或门票,采取灵活多样方式让利于民,扩大文化消费覆盖面的,三年内年度营业收入和税收同比增速在15%-20%(含)的,每家企业每年给予3万元的补助;增速在20%以上的,每家企业每年给予5万元的补助。年度总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超过50万元的按比例下调。

 

  (七)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对奉化区级以上非遗文化资源产业化,年营业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的,给予地方财政贡献的60%补助。


  (八)鼓励文化企业参展。文化企业参加由宁波市委宣传部、宁波市文广新局组织的境内外文化产业类会展,经区文改办审核认定,浙江省外每个展位补助0.5万元,省内每个展位补助0.3万元,特装展位由区文改办按实际成本另行商定。


  第七条  扶持民营文化体育场馆的发展。对新建(扩建)并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民营场馆(博物馆、非遗馆、展览馆),经区文改办认定后给予补助。展厅面积在3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含)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展厅面积在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含)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展厅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补助。对新建(扩建)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健身场馆,经区文改办认定后,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的补助。


  第八条  扶持文化企业做强做大。当年度增加值增幅在20%以上的规(限)上文化企业(两年内营业利润为正)按其当年对地方财政的贡献比上一年增长15%为基数,对超基数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奖励。其中,增幅在15%以上至30%部分(含30%),对其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50%奖励;增幅在30%以上部分,对其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对纳入区“强龙工程”培育扶持企业,按区“强龙工程”的培育扶持奖励措施。


  第九条  支持文化企业连锁化发展。宁波地区经营3家以上分公司,总部设在奉化且税收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补助。


  第十条  经认定的文化企业,适用奉化区有关促进文化人才扶持、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文化科技融合发展、对外文化贸易发展、小微企业转型升级、文化建设用地、服务业发展等政策中对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和措施。


  四、附则


  第十一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政策多项内容或本区其他相关补助(奖励)政策条款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项目或类似项目获得宁波市级及以上财政补助(奖励)的,除本区已按规定配套外,不再另行补助(奖励),补助额未达到本办法补助金额的,给予差额补助。涉及已享受“一企一策”、“一园一策”补助的园区或企业均不享受本办法相关补助。上级政策要求本级配套的,本办法补助视同配套。本政策条款所涉及扶持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区文改办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商议制定。


  第十二条  地方财政贡献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留区财政部分,按会计年度计算。除政策中注明的,“以上”、“达到”均含本级。


  第十三条  对我区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潜在重大影响,填补我区空白,且对地方财政具有较大贡献的文化产业项目,经区文改办审定并报区委常委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可采取“一事一议”或“一企一策”。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补助:一是与申报补助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申报企业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纠纷;二是近两年内在税收、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三是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两年内取消补助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办法相关内容也作相应调整,有效期截止后,涉及部分政策兑现补助延长的,继续按本政策条款执行,体育产业扶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原《奉化市加快扶持文化产业发展实施办法》(奉政发〔2013〕217)和原《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若干意见》(奉政发〔2013〕240号)同时废止。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部分信息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致电0574-8718 8718,我们将及时处理    全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