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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11 0次 214天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修改后的《鄞州区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1年5月11日




鄞州区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我区科技服务业,促进科技经济紧密结合,根据《关于加快鄞州区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鄞政办发〔2016〕10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服务业是指在科技创新及创新成果转化过程中利用知识、技术、信息、资金等资源优势为创新主体提供各种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的组织及活动。它是运用现代科学知识、现代技术手段和分析方法,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服务的新兴产业, 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为提升科技服务创新和产业发展支撑能力,促进科技服务业专业化、集群化、产业化发展,而设立的鼓励科技服务活动开展和科技服务机构发展的资助资金。


  重点支持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转移转化、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七大服务领域。


  第三条 申报对象为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专业从事科技服务工作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包括科技服务业培育库企业奖励、成长激励奖励、新上规企业奖励及引进奖励。


  第五条 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总额控制和择优补助的方式,同时按照就高不重复奖励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 科技服务业培育库企业奖励


  (一)基本条件


  1、企业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并在市场中享有相当知名度,已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且增长在20%(含)以上,财务状况良好。


  3、企业具备完善的科技创新体系,科研和管理制度健全,建有独立的科技服务台账。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二)奖励标准


  列入区级科技服务业培育库企业的,经认定后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原创新试点、示范企业的,视同列入区科技服务业培育库企业,不再重复奖励。


  第七条 成长激励奖励


  (一)基本条件


  1、申报对象为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增速高于全区平均并纳入科技服务业统计的规上企业。


  2、建有独立的科技服务台账,管理制度健全,社会信誉良好。


  3、同时企业研发费用与营业收入占比需要达到以下条件(企业本身无需研发投入的,不作要求):


  上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占比高于6%(含);


  上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占比高于5%(含);


  上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占比高于4%(含);


  (二)奖励标准


  根据申报企业的规模、成长性、盈利能力、利税情况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经认定后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新上规企业奖励


  对首次纳入科技服务业统计范围的科技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引进奖励


  加大科技服务业的招商引资力度,鼓励优质项目来鄞落户。


  对当年度营收新增1000万元(含)、2000万元(含)、3000万元(含)以上并纳入科技服务业统计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奖励的申请,由区科技局业务科室统一受理。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业务科室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估),提交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奖励方案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确定后,按要求上报上级审批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规定联合下达补助文件。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十四条 申请过程中对弄虚作假行为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该单位两年内不能享受财政补助资格,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信用征信系统。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必须进行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区级财政补助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已享受区专门扶持政策的企业不享受本办法相关扶持政策。符合“甬易办”平台上线要求的,可直接在“甬易办”平台进行政策兑付。


  第十七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及补助、奖励资金按年初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区科技局、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原《鄞州区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鄞科〔2020〕39号)同时废止。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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