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集装箱海铁联运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畅通国际国内双循环,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宁波海铁联运市场,加快打造世界一流强港,助力宁波交通强市建设,根据宁波港城融合发展工作联席会议精神,制定《宁波集装箱海铁联运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现予印发施行。原《关于印发宁波集装箱海铁联运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交〔2019〕14号)即行废止。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1年5月10日
宁波集装箱海铁联运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带-路"倡议、畅通国际国内双循环,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宁波海铁联运市场,加快打造世界一流强港,助力宁波交通强市建设,根据宁波港城融合发展工作联席会议精神,继续设立宁波集装箱海铁联运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为规范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资金采取"激励引导,总量控制,平台运作,明确标准"的办法,其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透明、注重绩效、规范有序。
第三条 扶持资金按照"固定基数,共同分担"的原则,由宁波市财政和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其中宁波市财政每年度固定安排5000万元为补贴基数,超出部分由宁波市财政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按3∶ 7比例承担。市财政局每年将扶持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扶持资金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并接受第三方审计。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年限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为∶
(一) 从事宁波市集装箱海铁联运的实际经营人;
(二)承担宁波端铁路港站与各实际进出口码头之间海铁联运中转集装箱驳运的集装箱运输公司;
对为宁波市集装箱海铁联运提供集装箱运输服务的船公司的扶持办法,由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与各船公司另行签订量价挂钩优惠协议。
第五条 扶持年限∶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申请扶持资金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扶持资金的从事宁波市集装箱海铁联运的实际经营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按有关规定注册登记;
2.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组织机构和相关管理人员;
3.考核年度实际完成经宁波港口海铁联运集装箱重箱数量达到2000TEU及以上;
4. 年度完成重箱量在2000TEU及以上的海铁联运线路需与铁路方签订铁路运输代理协议,其余线路可以采用铁路货物运单;
5.实际从事宁波市海铁联运的业务经营、市场开拓、平台揽货等工作。
(二)申请扶持资金的为宁波端铁路港站与各实际进出口码头之间提供海铁联运中转集装箱驳运服务的集装箱运输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按有关规定在宁波市登记注册;
2.与海铁联运实际经营人签订驳运协议,从事宁波端铁路港站与各实际进出口码头之间的海铁联运中转集装箱驳运业务,并向宁波市交通运输局、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报备。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扶持资金∶
1. 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并自执行之日起未满两年的,或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执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2.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等被列为严重失信行为的;
3. 其它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第四章 扶持标准
第八条 具体标准。 本办法以服务于 "一带 一路"、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化等重大发展战略为总体原则,以年度完成的海铁联运重箱箱量(TEU)作为量化依据。 主要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从事宁波市集装箱海铁联运的实际经营人的扶持标准。 2021年至2023年具体线路扶持标准,原则上在上年度扶持标准基础上作适度调整,特别是 重点腹地、重点线路,一般每年度调整不得超过两次;新增线路扶持标准根据运价、所处区域市场情况等确定。具体线路扶持标准由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并报市交通运输局、 市财攻局核准。
(二)承担宁波端铁路港站与各实际进出 口码头之间海铁联运中转集装箱驳运的集装箱运输公司的扶持标准。通过宁波端铁路港站与各实际进出口码头之间驳运的海铁联运中转重箱箱量,逐年按照每标箱16元、14元、12元标准给予扶持。
第九条 2021年至2023年期间,按每年度完成总箱量计算,平均单箱扶持金额不得突破135元/TEU。 在上述标准范围内,扶持资金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承担;超出上述标准的扶持资金,由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条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宁波集装箱海铁联运的市场推进主体和平台,接受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的年度绩效考核,应当完成以下考核目标∶
(一)2021年至2023年,宁波舟山港集装箱海铁联运每年度重箱量占比不低于50%
(二)2021年至2023年,宁波舟山港每年度分别完成海铁联运集装箱箱量不低于120万 TEU、140万TEU、160万 TEU;
(三)2021年至2023年,每年度分别增加内陆无水港2家及以上,到2023年内陆无水港总数不低于36家;
(四)根据省、市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可对每年各项绩效考核目标作适当调整。
在考核年度内,上述各项年度绩效考核目标,每 出现--项指标数据不达标的,市财政在对应年度扶持资金总额上,按照10%比例扣减,扣减的金额由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第六章 申请、审核与发放
第十一条 申请
(一)扶持资金申请采取自愿原则,一般在次年6月30日前申报上一年度扶持资金。申报人须按时间要求自行向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提交 《宁波集装箱海铁联运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表),逾期则视为放弃。
(二)申请材料∶
(1)宁波市海铁联运扶持资金申请表;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4)与铁路方签订的运输代理协议或铁路货物运单;(5)实际从事宁波市集装箱海铁联运经营业务的年度工作总结性材料;
(6)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审核与审计
(一)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对申报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条件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退回申报人。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书面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并出具初审报告。
(二)市交通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申报人,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年度申报扶持资金资格条件、箱量数据的真实性、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扶持金额符合情况等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通过审计后,由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年度扶持资金发放计划。
第十三条 发放
(一)市交通运输局将拟下达扶持资金计划的企业名单及具体扶持金额在市交通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核,提交市财政局作为扶持资金下发的依据。
(二)年度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联合行文下达。市本级企业和注册在外地企业扶持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局拨付。区县(市)企业由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下达扶持资金。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设立海铁联运扶持资金专项账户,负责发放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扶持资金。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编报年度扶持资金预算;对受理扶持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对资金发放计划进行公示;做好相关企业扶持资金具体拨付工作,负责建立扶持资金档案并进行管理;组织对扶持资金使用绩效诺行评价。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完成年度海铁联运发展考核任务;提出年度扶持资金预算;具体受理扶持资金申请、初审、报送工作;配合第三方审计工作。负责建立并管理海铁联运档案文件、工作台账等资料,保存扶持企业的申报材料、初审资料 等;具体承担绩效评估工作。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申报, 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扶持资金,需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其在三年内的海铁联运扶持资金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扶持资金自 2021年1月1日起计算,有效期为三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绩效评估情况等确定是否继续实施以及延续期限。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