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走出去扶持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了加强走出去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现将《宁波市走出去扶持资金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1年5月19日
宁波市走出去扶持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走出去高质量发展,推动共建"一带一路",深化对外投资和国际产能合作,鼓励和引导我市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提高企业跨国经营水平,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导向和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商务财函〔2021〕14 号)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走出去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在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预算中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企业开展走出去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开展项目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做好资金预算管理及审核、拨付工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走出去活动符合中央外经贸发展(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条件的,本办法同类政策不予支持。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六条 扶持资金支持内容包括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投资合作公共咨询服务平台企业扶持和对外投资合作促进活动等。具体内容包括∶
(一)境外投资,是指我市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活动(不包括我市企业与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的活动、仅以在国内新设或收购国内企业股权为目的的境外投资活动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号)规定的限制和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活动)和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
(二)对外承包工程,是指我市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三)对外劳务合作,是指我市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四)对外投资合作公共客询服务平台企业,是指具有公共性、开放性、专业性特点,通过建立境外国家科技、市场、产业、政策、法规等信息资源库,为我市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提供境外投资合作业务相关的数据分析、业务咨询、市场信良、法律法规及产业投资政策等服务的企业,主要包括涉外投资合作客询公司、涉外律师事务所、涉外会计师事务所等。
(五)对外投资合作促进活动,是指由市商务局、省商务厅或商务部在境外组织实施的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促进活动。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七条 支持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贴息。对我市企业从境内银行或中资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用于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上年度发生的一年期(含一年)以上的贷款所发生的利息∶ 给予不超过上年度年末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5%的贷款贴息,实际利率低于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按照实际利率执行;外币贷款基准利率按照 3%执行,实际利率低于 3%的,按照实际利率执行。境外投资项目的贷款贴息,根据本款规定的标准计算后,按中方参股比例确定补助。--个项目累计可以连续享受不超过5年的贴息。
第八条 支持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补助。
(一)对我市企业承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根据其上年度完成的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计营业额,分类分档按最高补助限额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标准详见附件 1。
(二)对我市企业承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从境内银行开具的项目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保期保函等所发生的保函手续费,按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实际费用的 35%给予补助。
第九条 支持企业投资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
对经确认的我市境外经贸合作区,分类给予最高限额标准一定比例的一次性补助;对通过年度考核的我市境外经贸合作区,自确认考核次年起 3年内,分类给予最高限额标准一定比例的补助。通过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的我市境外经贸合作区补助最高限额标准详见附件 2。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管理办法详见附件 3。
第十条 支持对外投资合作参加保险。
(一)对我市企业向境内保险机构投保的上年度境外投资项下保险(指海外没资保险、境外投资财产一切险和海外并购保险)的保费,给予企业实际保费支出最高不超过 35%的补助。
(二)对我市企业向境内保险机构投保的上年度对外承包工程项下保险(指境外工程一切险、境外工程信用保证险)的保费,给予企业实际保费支出最高不超过 35%的补助。
(三)对在境外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我市企业上年度发生的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境内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给予不超过其实际保费支出的 35%的补助,每人单次最高保险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合作公共咨询服务平台企业支持。对在境外国别投资环境、政策法规、产业政策、境外安全风险防范及境外投资和工程项目信息等领域提供免费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咨询服务的我市对外投资合作公共咨询服务平台企业,按照其上年度对外投资合作咨询服务(指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前期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境外安全风险报告、境外合作方资信调查等)营业收入给予不超过 20%的补助,年度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对外投资合作促进活动。
对我市企业上年度参加由商务部、省商务厅或市商务局在境外组织实施的对外投资合作促进活动,对其发生的参加对外投资合作促进活 动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公杂费、签证保险费等出国费用给予不超过 50%的补助,每人最高补助 2 万元,同一活动每家企业最多补助2 人。出国费用构成和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干印 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执行。
第十三条 支持本土跨国公司培育。
对上年度经宁波市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本土民营企业跨国经营 20 强企业,在第十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原有补助金额的基础上,补助标准按不超过现行政策实际执行标准的120%计算。
第十四条 同一企业当年获得的扶持资金累计补助额不得超过年度扶持资金总额的 20%。 隶属于同一最终控制方的企业均按同一企业核算。申报企业的费用支付主体、合同主体和申报主体应一致(不句括贷款贴息项目和境外投资再保险保费补助项目)。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在宁波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境外经贸合作区补助的申请企业须中资控股。
(二)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登记或备案)并实施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不包括对外投资合作公共咨询服务平台企业和参加对外投资合作促进活动的企业)。
(三)申报对外投资合作公共咨询服务平台的企业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良好的营运模式,服务制度完善;
2.具备开展公共服务所需的资金、场所、设备和人员。平台企业对外投资合作咨询公共服务功能特点明显,具有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独立的办公场所、专业人才队伍等条件,工作人员在 10人以上,其中拥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比 60%以上或中级以上职称及执业资格证书(中级以上职称和执业资格证书不重复统计)的专业技术人员占比 40%以上。
3.上年度以提供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咨询为服务内容的服务我市外经企业的数量应在 15 家以上,其中无偿服务的企业 10家以上,有偿服务的企业 5家以上。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咨询无偿服务内容和有偿服务内容详见本办法第十一条。
4.上年度对外投资合作咨询业务营业收入不低于 30 万元人民币。
( 三 ) 企 业 规 范 经 营 , 在 信 用 宁 波 网 站(http∶//www.nbcredit.gov.cn/)"失信名单公示"栏目中近三年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海关失信企业方面无记录。
(四)近三年在兑现政策中无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记录。
(五)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数据和年报资料以及年度境外安全报告(不包括对外投资合作公共咨询服务平台企业和参加对外投资合作促进活动的申请企业)。
第十六条 申请本办法政策支持的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按有关规定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核准或备案;
(二)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不包括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
(三)项目金额标准∶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单体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 50 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项目贷款金额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境外投资项目。境外农业合作项目和境外研发中心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干 50 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项目贷款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境外经贸合作区项目金额标准按照《宁波市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3);其他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 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项目贷款金额不低于15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3. 对外劳务合作项目。项目合同金额不作要求。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扶持资金补助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报表(详见附件 4);
(二)申请补助项目明细表(详见附件5);
(三)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或登记)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书面 文件或批准证书复印件(不包括对外投资合作公共咨询服务平台企业和参加对外投资促进活动的申请企业 );
(五)申请企业经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不包括参加对外投资促进活动的申请企业 );
(六)最终控制方证明材料(详见附件 6);(七)项目实施及相关费用证明材料∶
1.境外投资项目(包括境外经贸合作区)应提供材料∶
(1)境外投资项目合同(在境外设立独资企业的,仅提供独资企业章程; 并购类项目须同时提供并购已完成的法律文件);
(2)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3)境外企业(或机.构)实际投入证明材料∶实际对外投资资金汇出证明或实物投资海关报关单复印件或境外筹融资的法律证明材料;
(4)境外投资项目国内外银行贷款合同副本、银行贷款、支付利息及归还贷款的结算凭证复印件(申请贷款贴息企业提供);
(5)境外经贸合作区确认考核文件(申请境外经贸合作区确认考核补助企业提供);
(6)境外经贸合作区年度考核文件(申请境外经贸合作区年度考核补助企业提供);
(7)本土跨国经营 20强企业评定文件(申请本土跨国公司培育补助企业提供 )。
2.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贴息应提供材料∶(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司商务部分复印件;
(2)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银行贷款合同副本、银行贷款、支付利息及归还贷款的结算凭证复印件。
3.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营业额补助应提供材料∶(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司商务部分复印件;
(2)工程营业额进账单复印件或成套项目的出口报关单复印件或资源开发项目的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4.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保函补助应提供材料∶(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司商务部分复印件;(2)银行保函合同复印件;
(3)保函手续费支出的相关银行付款凭证、对应发票。
5. 对外投资合作保险补助应提供材料∶
(1)项目合同复印件;
(2)外派人员的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外派人员护照复印件或海员证复印件;(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需提供)
(3)保险合同或保单;
(4)袒关银行付款凭证、对应发票。
6.对外投资合作公共咨询服务平台企业补助应提供材料∶
(1)平台企业建设及运营情况介绍材料;
(2)平台企业工作人员名单(附件7),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及执业资格证书或大专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
(3)平台企业上年度以提供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咨询为服务内容的无偿和有偿服务我市外经企业情况表(附件 8);
(4)无偿服务项目业务台账;
(5)有偿服务项目合同、收费凭证、银行进账单等营业收入证明材料复印件;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 对外投资合作促进活动补助应提供材料∶
(1)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境外活动的文件或邀请函复印件;(2)考察人员的护照复印件(包括首页、签证页及出入境记录页);
(3)电子行程单;
(4)费用支付凭证、费用发票复印件。
(八)以上材料的中文译本。
第六章 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八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印发年度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一式五份报送至属地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企业申报的上年度各项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且在当年申报截止日前已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初审后,于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联合报送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和当年预算资金安排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标准确定拟补助企业和金额,按规定程序联合发文下达资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统-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自觉接受财政、 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扶持资金, 对违反规定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 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照国务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号)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实现政府政策引导目标,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对扶持资金实施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原宁波市商务委员会和宁波市财政局于2018年5 月发布的《宁波市"走出去"扶持资金实施办法》(甬商务外经〔2018〕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