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做好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和《关于做好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甬房公办﹝2021﹞3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区人社、组织、财政部门核定的,按区人社、组织、财政部门核定口径计算;企业和其他组织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宁波市202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33414元;缴存基数下限为2020年度宁波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2010元。本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后,若市政府调整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标准调整后新开户缴存职工在次月起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三、2021年度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范围为5-12%(同一单位职工适用同一缴存比例),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四、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时须提交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职代会或工会讨论决议及申请报告,报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五、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但职工所在单位应按照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免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六、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必须每年核定并调整,请各缴存单位严格执行。
七、基数调整时间为即日起至2021年7月18日止。
宁波市奉化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