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局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江北区节能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镇)、工业区、高新园,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进我区经济绿色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和我区实际情况,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制定了《江北区节能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局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
2020年12月25日
江北区节能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全力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全面提升发展能级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能源节能〔2019〕14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能源“双控”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9〕85号)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全区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升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支持节能技术改造、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鼓励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利用等区域节能降耗相关工作。区政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加大专项资金投入保障力度。
第三条 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区发改局负责受理节能相关项目的申请、备案,牵头项目的审核和验收工作,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统筹协调管理和资金拨付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监督管理。区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章 节能专项资金扶持重点和标准
第四条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1.企业(单位)通过采用先进和适用的节能降耗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方法,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或年节电10万千瓦时)以上的节能改造项目,且改造前项目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能效标准的,根据项目的年节能量,按300元/吨标准煤进行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单家企业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于节能量大于500吨标煤的市级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经市级部门验收通过后,以不超过3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进行补助,单家企业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合同能源管理
企业(单位)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通过市级验收的,给予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在企业(单位)一次性5万元奖励。
第六条 可再生能源利用(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企业(单位)在发改部门备案的光伏电站项目,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通过后,根据确认的装机容量给予项目投资方0.2元/瓦的一次性补助,同时给予屋顶资源提供方0.1元/瓦的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清洁能源利用
企业(单位)完成10蒸吨/小时以上35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且经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后,按照2018年10万元/蒸吨、2019年8.8万元/蒸吨、2020年7.8万元/蒸吨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他燃煤设施按照年煤炭使用量折算为蒸吨数参照实施。
第八条 节能先进奖励
企业(单位)为本区节能降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完成市级以上与节能工作相关的企业(项目)创建工作,或被评为市级以上节能工作先进单位的,统筹市级专项资金,根据国家、省、市三个级别,分别予以最高不超过20万、10万、5万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
第三章 节能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和相关程序
第九条 申报条件
1、项目符合江北区产业发展导向;并在江北区内注册且独立核算。
2、项目建设内容符合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实施后节能效果显著;
3、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制度健全,信用和纳税状况良好;
4、项目建设单位能耗计量、统计、定额等能源管理制度完善;
5、项目投资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条 申报程序
1.项目备案
各类节能项目经企业申报,属地受理后推荐上报至区发改局备案(一式两份)。
备案材料:
江北区节能专项资金项目备案表(附件一)
2.项目审查
(1)初审:项目建设完成后,企业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至属地对口部门,属地应参照政策及管理办法,对所推荐的项目进行仔细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加盖管理部门用章后上报。
(2)复审:区发改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主要内容:形式审查、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申请单位情况以及项目是否符合补助要求。
(3)验收: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联合组成验收工作组,根据项目需要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资料复核、财务核算、实地验收,并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和有关单位共同提出审核验收意见。
审查材料:
(1)江北区节能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附表二);
(2)江北区节能专项资金申请项目投资明细表(附表三);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4)其他材料具体按通知要求
第十一条 区发改局会同财政局根据验收结果,确定补助或奖励金额,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拨付。
第十二条 同一项目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或补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如遇电子发票,按以下办法处理:1、企业需提交电子发票打印件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2、已申报验收的电子发票要求企业打印入账,验收组实地验收后盖验讫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江北区节能减排扶持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北区发改〔2012〕23号)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意见执行。
附表一:江北区节能专项资金补助备案表
附表二:江北区节能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附表三:江北区节能专项资金申请项目投资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