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鄞州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2021 年鄞州区建筑业(企业)发展 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现将《2021 年鄞州区建筑业(企业)发展奖励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1年6月30日
2021 年鄞州区建筑业(企业)发展奖励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建筑业转型发展,根据《中共宁 波市鄞州区委、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 2020 年鄞州区推动 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0‟12 号)、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 号)、《宁波市鄞州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2‟5 号)文件精神,区财政 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建筑业(企业)发展奖励专项资金。为加强 和规范该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和使用效 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建筑 业(企业)的发展奖励。
第三条 资金使用原则:坚持“专项使用、突出重点、择 优扶持、科学管理、动作规范”的原则,严格管理专项资金,注 重资金使用效率,发挥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二章 奖励的范围和对象
凡在本区注册纳税,符合区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服务企业和建筑劳务企业。
第三章 奖励条件及标准
1.资质晋升
引导建筑业企业提升品质。企业主项资质由总承包一级晋升 为总承包特级的,给予 60 万元的奖励;企业主项资质由总承包 二级晋升为一级的,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企业主项资质由专业 承包二级晋升为一级的,给予 5 万元的奖励;建筑业咨询服务企 业资质由乙级晋升为甲级的,给予 5 万元的奖励。
2.创优夺杯
鼓励建筑业企业创优夺杯。获得鲁班奖、钱江杯、甬江杯的 工程,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专业工程减 半;勘察设计、监理等参与配合的企业按主承建企业的 20%奖励; 同一工程以最高奖项计,外地工程减半。
3.科技创新
推进建筑业企业创新发展,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的,分 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的,给予 5 万元的奖励;应用 BIM 技术的,给予 5 万元的奖励。
4.做强做精
(1)建筑施工企业
年度企业所得税超过 300 万元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企业所 得税地方贡献部分 20%的存量奖励和新增地方贡献部分 50%的增 量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2)建筑服务企业
年度税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超过 350 万元的建筑服务 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贡献部分 20%的存量奖励和 新增地方贡献部分 50%的增量奖励,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
(3)建筑劳务企业
纳入统计范围、年度税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超过 100 万元的建筑劳务企业,纳税 200 万元以下的(含 200 万元),奖 励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贡献部分的 60%;纳税超过 200 万元 的,奖励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贡献部分的 80%。年度营收或 年度税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同比上年度下降的,按奖励部 分的 90%执行。
未纳入统计范围、年度税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超过 300 万元的(含 300 万元),且 2021 上半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同 比增长的,奖励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贡献部分的 60%,最高 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四章 资金申报程序
建筑业(企业)发展奖励资金每年申报一次,每年 7 月进行 受理申报,申报企业需填写《2020 年度鄞州区建筑业(企业)发展 政策兑现申报表》。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审批和拔付
住建局对申报的原始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会同区财政局共同进行复核,由区住建局向区政府提出要求兑现财政奖励的请 示,报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示 7 天,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 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区住建局实名提出,区住建局在异议提出 后的 15 天内,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 的,由区住建局与财政局联合发文下发建筑业发展奖励资金的文 件,区财政局按财政管理渠道分级下拨给相关建筑业企业。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建筑业(企业)发展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 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 反规定的即收回奖励资金。同时接授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 检查。
对存在前款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两年内不得受理所 有财政奖励申请,并将该企业及负责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七章 附则
1.2020 年度鄞州区建筑业(企业)发展奖励资金的兑现按本 办法执行。年度税收是指 2020 年度入库税额,存量是指 2019 年 度入库税额,增量是指 2020 年度入库税额相比 2019 年度入库税 额的增加额。
2.除另有约定外,本办法条款所涉奖励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 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3.本办法享受范围为注册地在我区的建筑业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严重违反建筑市场法律 法规行为、恶意拖欠民工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不享受 本政策。弄虚作假企业两年内不能享受政策。
4.对同一事项与商贸商务、工业、科技、开放型经济政策奖 励条款有重叠的,不能重复奖励,可就高享受奖励政策。
5.本办法由区住建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