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培育开放型经济新优势,持续推进我区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招引企业做强做大
1.对新引进注册的企业当年货物进出口实绩达到500万美元(含),给予每美元最高0.03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
在政策执行期三年内,新引进注册的企业年度货物进出口额(以海关年度截关统计数据为依据)达到500万美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货物进出口额每美元最高0.02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新引进注册的企业不包括我区原工业企业实施工贸分离后新注册设立的,与原工业企业销售和贸易业务高度关联的流通型企业。
2.实施工贸分离的企业,年度货物进出口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上亿的给予20万元奖励。
3.对连续两年净增长且年度进出口额1500万(含)美元以上企业进行增量奖励。根据企业进出口平均增速达10%、20%、3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40万、60万的奖励。
4.对新引进的外资企业(含增资、并购项目),从商务部门备案或审批日期算起1年期限内有实际外资到位的,纳入商务部公布的实际使用外资统计口径,每百万美元给予15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600万元。(只限于产业项目)
二、支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发展
5.积极引进报关行等外贸服务企业,对奉化企业在奉化海关报关的单证票据按每1000票奖励2万元,单家报关行等外贸服务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
6.对新引进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对上年度获得浙江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三、完善出口避险及减负服务体系
7.对企业参加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包括出运前保险),统一按保费的3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8.扩大小微统保平台覆盖面,安排小微企业出口信保统保平台专项资金,保费由市、区两级财政直接支付,对小微企业实现应保尽保。
9.对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而发生的诉讼费用,按实际支付金额给予最高20%的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加快跨境电商发展
10.鼓励企业通过跨境电商渠道和平台,发展跨境电商贸易。对纳入跨境电商统计平台且正常运作的企业,每家每年补助跨境电商平台经费5000元。
11.鼓励企业(海关申报主体)以跨境电商方式(海关监管代码9710、9810)开展跨境业务,在宁波跨境综试区申报,在享受市级政策补助的基础上, 区级再给予每50万美元1万元的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2.鼓励企业在境外建设(运营)的海外仓(具有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租赁合同、合作协议等有效证明)开拓国际市场,在享受市级政策补助的基础上,区级再给予每个国家的自营海外仓一次性补助20万元;每个国家的租用海外仓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五、支持企业拓展境内外市场
13.参加区级境外重点类展会的,每个标准展位补助2万元;参加其他一般类境外展会的,新兴市场每个展位补助1万元,传统市场每个展位补助0.5万元。
14.对参加区商务部门认定的区级境内涉外重点类展会,每个标准展位补助给予0.5万元,同一展会补助不超过4个展位。
对参加中国国际日用消费品博览会的企业给予每个标准展位补助0.6万元,每个特装展位补助0.8万元。
15.推动线上开拓市场,对外贸企业参加线上涉外展会的参展费用给予50%补助,单家企业单次参展补助不超过0.2万元,同一年度补助场次不超过5场。
16.鼓励企业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场内交易。对报名参加我区交易团并通过展会达成采购额的企业,对采购合同或采购协议内的实际成交额,给予每美元0.01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支持服务贸易发展
17.鼓励服务贸易企业做大做强。当年企业服务外包执行额高于50万美元企业,按1美元0.015元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8.壮大服务贸易从业队伍。鼓励企业开展和扩大服务贸易业务,对当年新获得国家商务部服务外包资质认证企业和当年服务贸易有实际进出口额的服务贸易企业,给予每家企业2万元的奖励,当年服务贸易额达到30万美元(含)的额外奖励2万元。
19.鼓励文化产品出口。对企业获得区级以上文化产品出口企业称号且当年出口额在200万美元(含)以上,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七、引导企业“走出去"
20.鼓励企业“走出去”。企业在境外每新设1家投资额在20万美元及以上办事处的、新开设1家投资额在20万美元及以上贸易公司的、开设1家实际投资额在100万美元(含实物投资)及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分别补助2万元、3万元、20万元。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境外承包工程发生的前期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境外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单家境内主体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1.搭建海外投资保险统保平台,对参保企业的海外投资保险保费最高给予50%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2.对企业当年度新获评宁波市级出口名牌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新获评浙江省级出口名牌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复核获评省、市级出口名牌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
23.鼓励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对当年度在港澳台地区注册商标成功的,每件商标补助不超过5千元;对当年度在国外注册商标成功的,每件商标补助不超过1万元;对当年度按马德里协定多国注册商标成功的,每件商标补助不超过3万元。上述补助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24.重点支持中东欧、一带一路经贸合作。对符合我区现行“走出去”财政扶持政策条件的中东欧、一带一路国家项目,补助标准按不超过现行政策实际执行标准的130%计算。
25.积极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促进活动。经商务部门组织的委托宁波“走出去”服务联盟(含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投资咨询机构等专业机构)为我区“走出去”企业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及培训,全年经费不超过15万元。
26.积极谋划推进商务CBD建设。经商务部门组织的咨询、推介外贸外经、跨境电商、网红直播等形式促进都市经济、楼宇经济的活动,每次活动费用补助不超过5万,全年不超过30万元。
27.鼓励企业境外承包工程。对年度境外工程承包营业额分别达到500万、1000 万、200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20万、40万元的奖励。
八、附则
(一)本意见所惠及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
2.规范经营,在信用宁波网(http: /www. nbcredit. gov. cn/ )“失信名单公示”栏目中近三年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海关失信企业方面无记录。近三年在市商务局兑现政策中无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记录。
(二)符合本意见和市、区其他产业政策的企业(项目),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国家和省、市有其他支持政策措施的,遵照执行。
(三)区政府已给予“一企一策”政策支持的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不适用本意见的优惠条款。
(四)本意见相关条款分别由区商务局、区投促局、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意见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放型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奉政发【2018】1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