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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象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象山县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8-30 0次 已失效

 

各镇乡(街道)发展服务办、经济开发区经发科:
  现将《象山县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21年8月30日

 

  象山县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县委发〔2021〕16号)、《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办法》(甬经信规政〔2021〕5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请条件、支持标准等工作,提高市县两级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政策公正、公平、公开,促进资金合理统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提升产业平台能级

 

  (一)创建市级制造业产业示范基地(园区)、创意设计试点示范园区、数字化园区和特色产业示范园、市级三星级小微企业园奖励

 

  1.奖励标准:创建市级制造业产业示范基地(园区)、创意设计试点示范园区、数字化园区和特色产业示范园给予奖励30万元;评定为市级三星级小微企业园给予奖励20万元。

 

  2.奖励流程:根据市经信局的认定文件,在市级因素法分配资金或县级财政资金中给予兑现。

 

  (二)县级二星级、一星级小微企业园奖励

 

  1.奖励标准:评定为县级二星级、一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县财政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2.奖励流程:符合申报条件单位向县经信局提出申报,由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经综合评定并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资金拨付。

 

  二、鼓励企业加大有效投入

 

  (一)县级技术改造项目补助

 

  1.申报条件:(1)申报对象为在象山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核算规范,依法纳税,信用状况良好的工业企业。(2)在本县区域内实施,经过备案或核准,并列入县经信局项目计划库,建设周期不超过两年。(3)项目或设备不在《2020年度象山县技术改造负面清单》范围内。(4)①重点产业链发展项目:新增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强链补链延链、产业协同创新产业化、关键核心技术或者替代进口产业化、工业强基工程关键项目,并列入县级重点示范项目计划。②“机器换人”项目:新增“机器换人”设备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纺织服装企业在50万元以上),实施后生产自动化水平明显提升,减员增效显著的项目。③“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新增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功能材料、绿色能源、海洋生物等制造业项目。④传统制造业(针织服装)重点扶持设备项目:符合《2018年度象山县传统制造业(针织服装)重点扶持设备目录》(象经信〔2018〕231号),新增设备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⑤普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在200万元以上(规下或纺织服装企业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⑥军民融合技术改造项目:新增设备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宁波市军民融合企业技改项目。(5)新办企业项目参照执行。

 

  2.补助标准:重点产业链发展项目,在市级因素法分配资金或县级财政资金中按其设备投入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机器换人”项目,“机器换人”设备投入按照10%给予补助,其他设备投入按照4%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其设备投入的8%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传统制造业(针织服装)重点扶持设备项目,重点扶持设备投入按照8%给予补助,其他设备投入按照4%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普通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入的4%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军民融合技术改造项目,按其设备投入的8%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申报材料: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4.验收标准:(1)项目设备要求单台(套)价格在3万元(含)以上,“机器换人”项目和纺织服装行业设备单台(套)2万元(含)以上。(2)设备已安装,且发票开具时间在项目建设期内,付款完成合同财务数70%(含)以上的按全额计算,付款低于70%的按实际发生额计算。采用融资租赁或按揭方式购置的,以其实际支付的租金和按揭金额予以确认。(3)所有以现金形式支付的不予确认;通过承兑汇票支付的款项应附收款企业盖章确认后的收据证明。(4)“机器换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制造业(针织服装)重点扶持项目在验收后达不到专项要求但仍能达到普通技改项目要求的,按普通技改项目确认。

 

  5.补助流程:符合申报条件企业向企业所在地镇乡(街道)发展服务办、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科提出申报,由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审核通过后予以资金拨付。同时符合市级、县级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市级,在享受市级扶持不高于15%的前提下,县财政再给予3%的补助。

 

  三、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

 

  (一)市级及县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设备等智能制造建设项目补助

 

  1.申报条件:(1)申报对象为在象山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依法纳税且信用状况良好。(2)项目建设期:项目整体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3)项目投资额:新增设备、技术及软件投资在500万元以上。(4)项目应按规定完成项目备案(核准)。(5)上述项目须列入市经信局或县经信局相关项目计划库。

 

  2.补助标准:对列入市级、县级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等智能制造建设项目,县级财政按照核定后的实际投资总额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申报材料: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4.补助流程:符合申报条件企业向企业所在地镇乡(街道)发展服务办、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科提出申报,由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审核确定投资额后予以资金拨付。

 

  (二)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应用补助

 

  1.申报条件:(1)申报对象为在象山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或经认定小微企业园区,依法纳税,信用状况良好。(2)项目应用范围:企业开展工业物联网、工业互联网、5G试点、区块链试点、企业深度上云、大数据、两化融合、人工智能、园区数字化改造等信息化项目。(3)项目建设期:项目整体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4)项目投资额:经认定的小微企业园区数字化改造要求软硬件投入100万元以上,企业开展其他信息化项目要求软件投入20万元以上。(5)上述项目须列入县经信局相关项目计划库中。

 

  2.补助标准:县级财政按照核定后其软性投入的30%和满足普通技术改造条件的支撑硬件及设备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材料: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4.补助流程:符合申报条件企业向企业所在地镇乡(街道)发展服务办、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科提出申报,由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审核确定投资额后予以资金拨付。

 

  (三)鼓励企业发展智能装备产品补助

 

  1.申报条件:(1)申报对象为在象山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依法纳税,信用状况良好。(2)项目应用范围:鼓励无线通信、视觉识别、语音控制等智能模组在产品中的应用,加快新产品智能化、网络化进程。(3)项目建设期:项目整体建设周期原则上1年。(4)项目投资规模:对采购智能模块在1000套或工业级设备控制模块300套以上并已开展生产销售的企业。

 

  2.补助标准:县级财政核定后按其当年度智能模块采购费及相关配套软件开发费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申报材料: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4.补助流程:符合申报条件企业向企业所在地镇乡(街道)发展服务办、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科提出申报,由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审核确定投资额后予以资金拨付。

 

  (四)鼓励企业数字化示范提升项目奖励

 

  1.奖励标准:对被评为县级及以上优秀工业APP项目的,给予3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互联网+制造业(大数据、两化融合)等示范企业(项目)或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县级财政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奖励流程:根据国家工信部、省经信厅、市经信局和县经信局(或相关部门)认定文件和两化融合贯标认定证书予以资金拨付。

 

  (五)培育工业互联网平台补助

 

  1.申报条件:(1)申报对象为在象山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依法纳税,信用状况良好。(2)项目应用范围:对互联网云服务平台 (包括供应链延伸服务类平台)建设;对处于服务周期的互联网云服务平台企业开票销售补助;本地企业向本县已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购买服务补助。(3)项目建设期:互联网平台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平台开票销售或购买服务期限不超过1年计算。

 

  2.补助标准:对互联网云服务平台 (包括供应链延伸服务类平台),经认定且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其投入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处于服务周期的互联网云服务平台企业,若平台开票销售达200万元以上,按开票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本地企业向本县已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购买服务,按租金或服务费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县财政再专项安排500万元用于打造行业云平台及已有平台运营维护。

 

  3.申报材料: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4.补助流程:符合申报条件企业向企业所在地镇乡(街道)发展服务办、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科提出申报,由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审核确定投资额后予以资金拨付。

 

  (六)鼓励发展数字经济企业奖励

 

  1.申报条件:(1)申报对象为象山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健全的各类软件及信息服务企业、工业企业。(2)项目范围:①入驻数字经济产业园房租补贴。②数字经济相关参展补贴。③上规模奖励。④招商引资奖励。⑤软件企业素质提升奖励。⑥企业人才建设奖励。⑦制造业企业剥离成立软件企业奖励。⑧企业购买云服务产品奖励。

 

  2.奖励标准:(1)企业经申请、审核入驻数字产业园,根据考核结果,分档返还房租(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定)。(2)企业参展数字经济大会(智博会)、互联网大会等展会,场租费(不含装修费)全额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5万元。(3)对软件信息服务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嵌入式软件企业(系统集成企业)年度软件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工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以上实行分档差额和“从高、不重复”原则奖励。(4)招商引资奖励:对新设立的软件信息服务企业,三年内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营业收入3%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每引进或并购一家软件企业且实到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的,给予项目引荐人3万元奖励;每引进一家中国软件百强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软件出口百强企业或软件上市企业等企业的独立法人子公司,给予项目引荐人10万元奖励。(5)软件企业素质提升奖励:对自行研发经认定的软件产品,每件奖励0.2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企业获得互联网运营资质,按照实际费用的50%补助,单个企业最高8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公共服务平台,如工业物联网、大数据、互联网、智能化改造、信息化改造等,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6)企业人才建设奖励:对获得计算机软考中级、高级证书的人才分别给予2000元、5000元奖励。(7)制造业企业剥离成立软件企业奖励:成立之日起三年内软件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不高于其营业收入的4%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8)企业购买云服务产品奖励:按年度上云企业家数给予云服务商1200元/家奖励;被评为省级上云标杆应用案例的工业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的奖励。

 

  3.申报材料: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4.奖励流程:符合申报条件企业向企业所在地镇乡(街道)发展服务办、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科提出申报,由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审核确定投资额后予以资金拨付。

 

  四、鼓励电商应用转型

 

  (一)工业产品线上推广补助

 

  1.申报条件:在象山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直播电商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相关机构,依法纳税且信用状况良好。

 

  2.补助标准:县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用于工业产品线上推广、品牌建设、电商转型业务培训,具体按年度公开招标公告给予补助。

 

  3.申报材料:按年度招标文件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4.补助流程:由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专家和有资质的第三方财务审计机构进行评审核定,经综合评定并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资金拨付。

 

  (二)企业“电商换市”补助

 

  1.申报条件:在象山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依法纳税且信用状况良好。

 

  2.补助标准:县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用于企业“电商换市”项目的补助。企业每新进驻一家第三方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平台且线上实际销售额达2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企业线上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100万元、5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10万元、20万元;企业自建销售平台运营一年以上,且实际年度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自建平台运行之日前二个实际年度内的平台建设、推广费用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申报材料: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4.补助流程:符合申报条件企业向企业所在地镇乡(街道)发展服务办、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科提出申报,由县经信局、财政局组织专家审核确定投资额后予以资金拨付。

 

  五、鼓励绿色经济发展

 

  (一)工业节水、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补助

 

  1.申报条件:(1)申报对象为在象山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依法纳税且信用状况良好。(2)项目建设期。项目整体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3)项目投资额。设备投资额在50万以上,且投资额完成70%以上。(4)项目应列入市、县年度计划。

 

  2.补助标准:按照核定后的可补助设备投资额给予10%的补助,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

 

  3.申报材料: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4.补助流程:符合申报条件企业向企业所在地镇乡(街道)发展服务办、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科提出申报,由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经综合评定并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资金拨付。

 

  (二)清洁生产、节水型企业创建等专项工作奖励

 

  1.奖励标准: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市级验收合格的企业,分别给予市县两级5万元、3万元奖励;对列入节水型企业创建计划并通过市级验收合格的企业,分别给予市县两级5万元、3万元奖励。被评定为省级及以上节水型企业的,分别给予市县两级各5万元奖励。对列入市级(四星级)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的,给予市级10万元奖励。对列入县级(三星级)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的,给予市级5万元奖励(不含因清洁生产企业、节水型企业创建等直接列入的企业)。

 

  2.奖励流程:根据国家工信部、省经信厅、市经信局认定文件在市级因素分配法资金和县级财政资金中予以拨付。

 

  六、推进落后产能淘汰

 

  (一)“腾笼换鸟”(“低散乱”行业、区块)整治提升项目补助

 

  1.申报条件:(1)整治提升项目由各镇乡(街道)及县级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并制定实施整治提升方案。(2)项目完成后年新腾出用能空间3000吨标准煤以上。(3)项目需列入市年度“腾笼换鸟”(“低散乱”行业、区块)整治提升计划。

  

  2.补助标准:县级财政按照核定后的新腾出用能空间,按2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下拨至牵头镇乡(街道)、部门。

  

  3.申报材料: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4.补助流程:符合申报条件单位向县经信局提出申报,由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经综合评定并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资金拨付。

 

  (二)企业落后设备淘汰(含生产线整体关停)项目补助

 

  1.申报条件:(1)申报对象为在象山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依法纳税且信用状况良好。(2)项目完成后年新腾出用能空间100吨标准煤以上。(3)项目应列入市、县年度计划。

 

  2.补助标准:县级财政按照核定后的新腾出用能空间,按2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申报材料: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4.补助流程:符合申报条件企业向企业所在地镇乡(街道)发展服务办、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科提出申报,由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经综合评定并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资金拨付。


  七、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一)检验检测平台、分中心建设奖励

 

  1.申报条件:注册在象山的服务制造业的各类检验检测平台或者分中心,且具备出具公众数据资质。

 

  2.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每年度服务制造企业检验检测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收入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申报材料: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4.奖励流程:符合申报条件企业向企业所在地镇乡(街道)发展服务办、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科提出申报,由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资金拨付。

 

  (二)核心技术研发攻关奖励

 

  1.奖励标准:企业与机械科学研究总院南方中心等县内高能级平台开展核心技术研发攻关,按照技术攻关协议(合同)价格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申报材料: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3.奖励流程:符合申报条件企业向企业所在地镇乡(街道)发展服务办、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科提出申报,由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资金拨付。

 

  (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

 

  1.奖励标准:对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制造业或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2.奖励流程:根据上级认定文件予以资金拨付。

    

  (四)高端装备首台(套)产品奖励

 

  1.奖励标准:对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的高端装备首台(套)产品,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2.奖励流程:根据上级认定文件予以资金拨付。

 

  (五)“制造精品”奖励

 

  1.奖励标准:对认定为省级“制造精品”的每项给予5万元奖励。

 

  2.奖励流程:根据上级认定文件予以资金拨付。

 

  (六)新产品奖励

 

  1.奖励标准:对通过市鉴定新产品的每项给予2万元奖励。

 

  2.奖励流程:根据上级认定文件予以资金拨付。

 

  (七)工业设计采购补助

 

  1.补助标准:工业企业工业设计实际采购额20万元以上的,按其采购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申报材料: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3.补助流程:符合申报条件企业向企业所在地镇乡(街道)发展服务办、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科提出申报,由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资金拨付。

 

  (八)工业设计中心奖励

 

  1.奖励标准:对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每家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2.奖励流程:根据上级认定文件予以资金拨付。

 

  (九)自主创新优质产品推广应用补助

 

  1.补助标准:对企业投保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保险的,享受市级政策奖励后,再给予企业实际投保年度保费10%的保险补贴。

 

  2.补助流程:根据上级认定文件予以资金拨付。


  八、鼓励企业管理创新

 

  (一)管理创新示范企业补助

 

  1.申报条件:(1)申报对象为在象山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依法纳税,信用状况良好;(2)上一年度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实缴税金50万元(含)以上;(3)接受专业机构开展企业管理咨询或自主管理创新项目,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上。(4)企业发展符合产业导向,开展管理咨询后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生产成本降低,产品合格率提高,企业现场整洁,制度健全,企业运行效率明显提升,绩效显著且成果巩固。

 

  2.补助标准:对通过评审核定项目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咨询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申报材料: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4.补助流程:符合申报条件企业向企业所在地镇乡(街道)发展服务办、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科提出申报,由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核定,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资金拨付。

 

  (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奖励

 

  1.奖励标准:对市级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给予投资额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评市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优秀)平台的,分别给予每家50万元、80万元奖励。

 

  2.奖励流程:根据上级认定文件在市级因素法分配资金或县级财政资金中予以拨付。

 

  (三)小微园区的安全生产风险评估补助

 

  1.申报条件:省级或市级认定且有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小微园区。

 

  2.补助标准:经认定按照第三方评估公司实际评估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小微园区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申报材料: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4.补助流程:符合申报条件企业向企业所在地镇乡(街道)发展服务办、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科提出申报,由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资金拨付。

 

  九、加快企业梯队培育

 

  (一)首次上规模工业企业奖励

 

  1.申报条件:(1)申报对象为象山县域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正常的工业企业。(2)符合产业导向并当年实现首次上规模的企业。

 

  2.奖励标准:对首次上规模的工业企业,奖励5万元。

 

  3.申报材料: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4.奖励流程:符合申报条件企业向企业所在地镇乡(街道)发展服务办、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科提出申报,由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资金拨付。

 

  (二)工业销售收入首次上台阶奖励

 

  1.申报条件:(1)申报对象为象山县域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2)年度工业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和20亿元。(3)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且非贸易类开票。

 

  2.奖励标准:对工业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4.奖励流程:符合申报条件企业向企业所在地镇乡(街道)发展服务办、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科提出申报,由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资金拨付。

 

  (三)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奖励

 

  1.申报条件:(1)首次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公布的“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名单;(2)企业(集团)总部设在象山、申报年度集团下属合并报表范围内制造业企业营业收入占集团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含)。

 

  2.奖励标准:对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500强”的企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县级财政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4.申报流程:符合申报条件企业向企业所在地镇乡(街道)发展服务办、经济开发区经济发科提出申报,由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资金拨付。

 

  (四)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奖励

 

  1.奖励标准:对新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享受市级政策奖励。对首次入围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重点培育库企业(包括未享受奖励的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在市级因素法分配资金或县级财政资金中给予每家100万元奖励。

 

  2.奖励流程:根据上级认定文件予以资金拨付。

 

  十、支持企业开展市场拓展

 

  (一)企业参展费用补助

 

  1.申报条件:在象山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依法纳税且信用状况良好。

 

  2.补助标准:对企业参加由政府组织的境内重要展会给予展会费全额补助;对企业自行参加当年度县重点支持的境内专业展会(展会目录另行制定),按展位费的50%予以补助(不含特装等搭建费),补助上限为5000元/标摊,单个企业每次展会最高补助3万元,单个企业一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

 

  3.申报材料: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4.补助流程:符合申报条件企业向企业所在地镇乡(街道)发展服务办、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科提出申报,由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审核确定投资额后予以资金拨付。

 

  十一、推进产教融合发展

 

  (一)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企业奖励

 

  1.申报条件:在象山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与县内公立职业学校成立实训基地。

 

  2.奖励标准:对获得国家、省、市级有关校企合作实训基地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国家、省、市级校企合作实训基地挂牌证明文件。

 

  4.奖励流程:根据上级认定文件予以资金拨付。

 

  (二)产教融合实习实训优秀学生奖励

 

  1.奖励对象:在实训基地进行实习的优秀学生。


  2.奖励标准:县财政每年安排给县内公立职业学校2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实习实训的优秀学生。


  3.奖励流程:按照资金安排文件拨付给相关职业学校,由学校根据每年评定实习实训学生的结果进行发放。


  (三)产教融合创新项目补助


  1.申报条件:职业学校制造业类专业开展产教融合创新项目。


  2.补助标准:新增设备技术(软性)投资在50万元以上,按其软性投入的30%及支撑硬件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申报材料:购置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材料。


  4.补助流程:符合申报条件单位向县经信局提出申报,由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经综合评定并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资金拨付。


  (四)制造业(含信息化)现代学徒制试点班级奖励


  1.申报条件:创设制造业(含信息化)现代学徒制试点班级的相关公立职业学校。


  2.奖励标准:自政策实施日开始,新设立的试点班级,每班每年给予5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学校向县经信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班级专业课程设置情况、年度教学计划、企业派遣技术人员授课记录、学校师生参与企业活动记录等申请材料。


  4.奖励流程:符合申报条件单位向县经信局提出申报,由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经综合评定并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资金拨付。


  十二、完善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


  (一)年度亩均(综合)效益优秀企业奖励


  1.奖励标准:对被评定为年度亩均(综合)效益优秀企业的,县级财政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


  2.奖励流程:根据中共象山县委、象山县人民政府的表彰文件予以资金拨付。


  (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补助


  1.补助条件:(1)补助对象为在象山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依法纳税,信用状况良好;(2)参加年度“亩均论英雄”评价,且评价结果为B类及以上;(3)不含因新注册、“小升规”等原因不直接参加评价,按B类对待的企业。


  2.补助标准:降低A、B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成本,分别按照企业评价年度实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0%、30%的额度给予财政补助。


  3.补助流程:每年“亩均论英雄”评价工作完成后,县财政局根据县亩均办发布的评价结果文件,对A、B类企业评价年度实缴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核算,经公示无异议后,按标准进行补助。


  (三)实施差别化财政激励约束机制


  1.实施范围:纳入象山县“亩均论英雄”评价范围的工业企业。


  2.实施标准:优先支持A、B类企业和享受各级财政奖补政策;C类企业减半享受各级财政奖补政策,不纳入各类评先评优范围;D类企业除国家、省、市普惠性、补偿性政策外,不予享受县财政的各项扶持政策,不纳入各类评先评优范围。


  3.实施流程:每年“亩均论英雄”评价工作完成后,县亩均办将评价结果抄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当前最新评价结果文件,对A、B、C、D类企业按标准实施。

  

  十三、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中所涉及的财务指标以专项审计报告、税务或统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二)如无特殊明确,本实施细则中所涉及的同一企业、园区获评不同类型优质企业和园区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分档奖励政策。同一企业、园区、项目分别获评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荣誉项目获得奖励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补差奖励。


  (三)企业开展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工业互联网平台等信息化建设项目涉及实际投资(设备、技术及软件投资)范围及认定参照《宁波市产业投资和智能制造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甬经信投技〔2021〕90号)文件规定执行,文件未明确的参照专家组意见认定执行;项目实际设备、技术及软件投入达到下达计划数的70%以上才达到竣工验收条件;项目实际设备、技术及软件投入增加超过项目下达计划投资额30%的按30%计算补助额;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等信息化项目建设中确需调整投资额或延期的,须在原建设期满一个月前向县经信局提出调整申请,投资额最多调整增加或减少30%,最长延期6个月,调整次数不超1次。


  (四)重点产业链发展项目重点支持以临港装备(风电装备、海工装备、高技术船舶、海洋电子信息、航空航天装备、智能装备、化工装备、食品装备及其他)产业,汽模配、纺织服装两大传统优势产业,功能材料、绿色能源、海洋生物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为核心的“123”产业链制造业项目。1.产业链关键环节强链补链延链项目:生产制造符合“123”产业链的产业化项目。2.产业协同创新产业化项目:以实现优化“123”产业链配套协作、提高产业创新能力、产业链主导能力、供应链畅通能力和市场拓展能力等目标,由产业链龙头(关键环节主导)企业、产业链上下游(或横向同类)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合作形成联合体共同实施的产业化项目。项目由项目主要实施企业会同联合体其他合作方联合申报,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投入按联合体在象投资金额计算,项目主要实施企业的计划投资占比要求在50%以上。3.关键核心技术或替代进口产业化项目:生产制造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发展指南》关键技术的产业化项目,或列入市级以上科技创新重大专项计划等目录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4.工业强基工程关键项目:生产制造符合国家制造强国建设战略咨询委员会编制《工业“四基”发展目录》基础产品的产业化项目。


  (五)“机器换人”项目重点支持:1.针织服装行业,吊挂系统、智能集成自动裁床、全自动印花机等设备。2.汽模配行业,机器人、机械手、集中供料系统、自动化装配生产线等设备。3.食品加工行业,去皮去核等自动化加工设备、全自动切片去皮剔骨等设备。4.电子信息行业,自动化装配生产线、多工位合成设备。5.经认定的自动化生产线和自动化设备,企业自购设备,通过生产工艺、流程、技术的再设计和改造;或企业自行研发的多工位(非标)自动化生产设备且财务上能准确反映其固定资产投资价值的部分。6.其他行业,具有一定规模的智能化加工中心、自动焊接、自动喷涂、自动化生产流水线、高速高效关键生产设备等示范引领项目。


  (六)《2020年度象山县技术改造负面清单》:1.低端船舶制造项目;2.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印染项目;3.普通商品混凝土生产项目;4.2000吨/日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60万吨/年以下水泥粉磨站;5.粘土空心砖生产线;6.1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7.3000万标砖/年以下的煤矸石、页岩烧结实心砖生产线;8.新建普通铸锻件项目;9.二手和辅助设备;10.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1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列入淘汰类的项目。


  (七)《2018年度象山县传统制造业(针织服装)重点扶持设备目录》(象经信〔2018〕231号),有效期延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八)“一事一议”等本细则未列明的奖励事项,由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另行商定。


  (九)《象山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象经信〔2017〕200号)、《关于对<象山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象经信〔2018〕153号)、《象山县绿色制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象经信〔2020〕7号)、《象山县工业企业信息化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象经信〔2017〕144号)、《象山县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象经信〔2019〕86号)、《象山县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象经信〔2018〕144号)、象山县工业企业“电商换市”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象经信〔2015〕14号)同时废止。


  (十)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施行日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2020年1月1日以来,符合本实施细则相关补助政策的均可享受。

 

象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21年8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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