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发局(财 政分局):
为切实做好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根据《农业农 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 ] 8号)要求,结合 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宁波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1年8月25日
宁波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 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 8号),结合我市农业机械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 党中央“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 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 要求。以满足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支持引导农民购 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 效转型升级。坚持稳产保供,将粮油、生猪等重要农产品所需机 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实现应补尽补,提升畜牧、渔业、菌果蔬 茶等主导产业机械化、设施化水平;坚持突出重点,加大对重点 作物、关键环节和丘陵山区机械化支持力度,稳定提高智能高效 绿色环保机具补贴标准,对保有量过大、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实 施“退坡”处理;坚持创新导向,强化对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 力度,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农机产品,通过补贴政 策引导推动创新产品质量标准建设;坚持数字赋能,鼓励北斗、 5G、AI人工智能等技术与农机装备融合,加大无人驾驶、自动 感知、智能终端等数字化装备推广力度,提高农机补贴数字化管 理能力,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 补贴范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以下简称“中 央补贴范围”)从全国农机补贴范围中选取,共设14大类40小 类138品目(附件1),重点保障农业稳产保供和主导产业机具 需求,对保有量过多、技术相对落后、低值低价的产品逐步退出 补贴。
市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以下简称“市级补贴范围”) 从暂未列入中央补贴范围的产品中选取,共11品目(附件2)o 对购置技术创新明显、且从未列入其他补贴范围的机具,实施首 台(套)引进补贴,重点保障特色产业和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需 求。
中央和市级补贴机具范围可根据需要按年度进行调整。
(二) 补贴机具。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应在中央补贴范围 内(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 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 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 书。其中采信认证结果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认监委有关规 定执行。
市级财政资金补贴机具应在市级补贴范围内,同时具备以下 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 或定型鉴定报告(包括基本配置、主要技术指标、安全性能等)。
积极支持农机创新产品和丘陵山区适用新机具开展农机专 项鉴定(附件3)o继续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积 极开展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中央补贴机具资质直接 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试点,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 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并按规定设 置具有唯一性的标志标识。
(三)机具投档。自愿参与宁波市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 企业提交书面承诺,对投档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 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列入浙江省补 贴范围的中央补贴机具,直接沿用浙江省投档信息;未列入浙江 省补贴范围的,宁波市农业农村部门运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主 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列入市级补 贴范围机具由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审核。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 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 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 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 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 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额一览表由市农业农 村局商市财政局后另行公布)。粮食生产机械化薄弱环节、丘陵 山区、浅海滩涂、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 农机产品可适当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逐步降低保有量明显过 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产品补贴额测算比例。对重点 推广的水稻插秧机、谷物烘干机、秧苗移栽机、收割打捆一体机、 打(压)捆机等补贴机具,选取高端适用的分档,实行市级资金 累加补贴,补贴额按不超过中央资金补贴额的三分之一测算(详 见补贴额一览表)。市级累加补贴机具范围可根据需要,按年度 调整。实施首台(套)引进补贴的机具,要求单价在10万元以 上,市级资金补贴额按不超过购机单价的50%测算,最高不超 过30万元/台(套)。
购机者年度内享受中央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个人不超过 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100万元。
政策实施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 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 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
四、补贴资金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 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不得用于 其他任务支出。
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和宁波市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 工作分别按《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商务局关 于印发〈宁波市实施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方案 >的通知》(甬农 发〔2020〕155号)和《宁波市农业农业村局宁波市财政局关 于做好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工作的通知》(甬农 发〔2020〕113号)执行。
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定期调度各区县(市)资金使用 进度,按需组织开展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余缺调剂,防止出现资金 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两年动态紧平衡。
鼓励各区县(市)根据当地农业和农机化发展实际需要,利 用地方财政资金通过购置补贴、作业环节补贴、金融信贷支持等 方式支持农机化发展,具体方式和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五、操作程序
统一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 补到卡(户)”的操作方式。购机者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 关申请资料、购买行为、购机发票价格等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并 承担相应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资料进 行形式审核。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与农机产销企业按 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通过签订买卖合同方 式共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 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 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二) 提交申请。购机者在购机行为完成后,凭购机发票(应 包含购机者名称、机具名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型号、出厂 编号等信息,有发动机的还应包括发动机号)、有效身份证明(个 人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组织凭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件)、一卡通或社会保障卡等银行卡(折)以及其他相关申请资 料,自主到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乡镇(街道)提出补贴资金 申请。鼓励购机者优先选择社会保障卡办理补贴申请,推广使用 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在线提交补贴申请。
购置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在完成安装并经县级农业农村 部门确认后方可申请补贴;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在提交申 请时一并提供相应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 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相关区县(市)应及时发布公 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三) 审核核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街道)按照《宁 波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和《宁波市农业 农村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益强 化政策监管的通知》(甬农发〔2019〕245号)有关要求对购机 者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牌证管 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街 道)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 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
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在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 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完成公示后将结算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
(四) 结算兑付。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在15个工作 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 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 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 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 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五) 档案整理。机具纸质档案材料由区县(市)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统一整理归档,并及时提交享受报废更新补贴机具的有 关材料,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性。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 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密切联系、通 力协作,完善工作责任制和内部控制规程,加强绩效管理,形成 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深入落实县级 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 兑付、资金监管责任。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 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重点用于政策宣传、信息公开、机具核 验、绩效管理等方面支出。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 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督促指导,重点开展督导检查、违规查 处等工作。
(二) 优化服务效能。各区县(市)要以“数字化改革”为 牵引,加强与财政等部门协同沟通,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 办理服务系统、“手机APP”、北斗智能终端等数字化技术手段, 探索创新受理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数字化应用场景。鼓 励各地通过集中受理、预约上门等方式,提供申请、核验、登记
“一站式”线下服务,探索开展补贴机具第三方独立抽查核验和 信息化技术核验,有效落实补贴办理时限和机具核验要求。
(三) 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 国家和宁波市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规定,认真落实风险防控和异常 情形主动报告制度,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 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的核验。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 处理群众举报投诉。严格信用管理和购机者、农机产销企业承诺 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 展风险预警、违规排查。农机产销企业因违规被暂停、取消产品 补贴资格、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调低补贴额,所引起的纠纷和经 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
(四) 强化信息公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因地 制宜加大对补贴政策的宣传解读,进一步提高政策知晓率,保障 购机者、农机产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农业 农村部门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将实施方案、 操作程序、补贴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 结果等重点信息向社会公开,不得公开购机者身份证号、联系电 话等隐私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及时公布本年度补贴受 益信息(附件4 ) o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 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实施方案,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各区县(市)于每年12月底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 结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