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鄞州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鄞州区新一代信息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园区)发服办:
现将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制定的《鄞州区新一代信息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1年9月8日
鄞州区新一代信息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 2020 年鄞州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1〕12 号)精神,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我区的研究与应用,提高企业竞争力,提升社会综合水平,规范新一代信息技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新一代信息技术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一代信息技术资金由区财政按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条 新一代信息技术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应用补助;
(二)推广示范补助;
(三)两化融合项目补助。
第二章、资金补助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一)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
(二)具备承担项目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经济实力;
(三)具备较好的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第五条 申报应用补助条件包括:
(一)企业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产品设计开发、业务流程优化、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电子商务、新媒体营销等具体应用;
(二)项目实施可行性强,应用技术成熟稳定,有完整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项目投入在 50 万元以上。投入主要包括与项目密切相关的软件产品的购置和技术服务费,单笔金额1万元(不含税)及以上。
(四)项目应用效果良好,有利于提升申报单位的信息化管理能力,项目得到评审验收组推荐。
第六条 申报推广示范补助条件包括:
(一)申报单位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经济效益良好,信息技术建设管理组织健全,并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二)有信息技术建设的所需资金保障,投入资金符合规定,软、硬件和运营费用投入比例合理;
(三)已完成信息技术阶段性改造,建立了较为完整的信息系统,系统以软件应用为核心,配套设施齐全,设计先进,能满足现代企业发展需求,实施成效显著;
(四)鼓励研发类企业开拓市场,至少有一项创建信息技术示范和标杆的典型案例;
(五)应用效果良好,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示范和推广效应,项目得到评审验收组推荐。
第七条 申报两化融合项目补助条件包括:
(一)申报单位需是制造业企业;
(二)项目通过信息化与工业化的深入融合,使企业在数字化生产、工艺优化、产业链协同、生产集约化等方面得到大幅度提升;
(三)项目应用技术成熟稳定,有完整的项目总结报告,在同行业中有一定的带动作用;
(四)项目实际投入额在 50 万元以上。投入主要包括与项目密切相关的软件产品的购置和技术服务费,单笔金额1万元(不含税)及以上。
(五)项目已实施完成,并得到评审验收组推荐。
第三章、资金补助标准
第八条 补助标准:
(一)应用补助额度
1、对经评审验收的应用项目按投入额的 20%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由区属软件信息企业承接的,补助比例提高到30%以内,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推广示范补助额度
对列入的推广示范项目给予每家10万元的补助。
(三)两化融合补助额度对列入的两化融合项目,按实际投入额的20%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资金拨付程序
第九条 资金的受理时间为:一般在8月份受理,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条 申请新一代信息技术资金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资料上报区经信局。
(一)申请应用补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鄞州区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项目申报书;
2、项目总结报告;
3、项目投资核算表;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推广示范补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鄞州区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广示范项目申报书;
2、项目总结报告;
3、项目投资核算表;
4、相关案例佐证材料或获奖、荣誉等证书;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申请两化融合项目补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鄞州区新一代信息技术两化融合项目申报书;
2、项目总结报告;
3、项目投资核算表;
4、相关案例佐证材料或获奖、荣誉等证书;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归口申报的原则,通过申请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工业园区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申报。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送区经信局。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工业园区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属地内申请单位所申报的项目进行仔细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后,加盖管理部门用章。
第十三条 项目审查
(一)项目初审。由区经信局责任科室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的主要内容是:形式审查、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申请单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资助要求。
(二)项目评估。区经信局责任科室根据项目要求组织专家对受理项目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三)经费安排与审定。经项目初审和评估后,由区经信局根据经费申请、财政预算及进展情况提出经费安排计划。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
(一) 经费安排方案由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经信局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发补助经费。
(二) 专项资金在“甬易办”平台进行政策兑付。
第五章、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