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鄞州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鄞州区企业上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园区)发服办,各驻鄞运营商及有关企业:
现将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制定的《鄞州区企业上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1年9月8日
鄞州区企业上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响应浙江省“十万企业上云”行动计划,根据《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上云”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甬经信数据〔2018〕91号)等文件,并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2020年鄞州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0〕12号)文件精神,设立鄞州区企业上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专项资金为各区县(市)政府完成市级下达的年度企业上云指标和典型标杆应用案例指标所获得的奖励资金及区财政安排的专门配套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省、市、区产业发展导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实现上云、业务培训、政策宣传和企业上云管理平台维护等工作,加强政府对产业的引导,集约资源,促进企业信息化应用水平。重点支持云平台服务商、云应用服务商为企业提供上云服务,培育上云标杆企业,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补助和奖励对象
第四条 补助和奖励对象:
(一)一般企业上云补助。补助对象为注册在鄞州区的企业提供上云服务的云平台服务商、云应用服务商,分为两类:一类为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一类为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云平台服务商、云应用服务商(以下简称“云服务商”)。
(二)标杆上云企业奖励。奖励对象为被评为省、市级上云典型标杆应用案例的企业。
第三章、补助和奖励条件
第五条 补助和奖励条件:
(一)企业上云产品须符合《浙江省企业上云考核认定标准(修订)》和《浙江省企业上云水平评估标准(修订)》(浙经信设施(2018)233号)。
(二)上云企业数量及指标完成情况以录入“全省企业上云数据监测系统”并经审核为准。由运营商代理的云服务商完成的上云企业数量计入运营商指标,运营商在完成区下达指标份额基础上给予补助,若未完成指标,不予补助。
(三)运营商或者云服务商与上云企业签订的合同须满三年以上,未满三年以上的,对运营商或云服务商的次年度指标考核数相应核减。
(四)一家运营商或云服务商为同一家企业提供不同云产品,数量计一,计入实际产生金额高的运营商或云服务商指标;不同运营商或云服务商为同一家企业提供相同或不同云产品,数量计一,计入输入平台早的运营商或云服务商指标。
第四章、补助和奖励标准
第六条 企业上云补助标准:
(一)对运营商或云服务商,按上云企业实际发生费用(以发票为准)给予补助,每家上云企业最高不超过300元。
(二)给予被评为省级上云典型标杆应用案例的每家标杆上云企业最高 20 万元奖励;对被评为市上云标杆的企业每家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第五章、资金申报程序
第七条 区经信局根据市级下达的年度企业上云指标和典型标杆应用案例指标安排基础指标。各运营商和云服务商应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支持。完成基础指标后可向区经信局提交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八条 一般企业上云补助申报材料:
(一)企业上云汇总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或复印件;
(三)企业上云合同、协议扫描件或复印件;
(四)企业上云发票扫描件或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九条 标杆上云企业补助申报材料:
(一)标杆上云企业补助申报表:
(二)上云典型标杆应用案例申报材料;
(三)省、市级上云典型标杆应用案例证明文件;
(四)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六章、审核和拨付
第十条 区经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确定资金支持对象和额度,报区政府审批后,在相关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公示期限结束后,如无异议,由区财政安排资金,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文件。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在“甬易办”平台进行政策兑付。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区经信局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确定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对项目进行审核及后续监管。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复核、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六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