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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商务局关于2021年海曙区扩内需促消费专项扶持资金实施办法
2021-09-13 0次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内需促消费稳外贸的若干政策意见》(海政发〔2021〕46号)精神,为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提升现代商贸业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扶持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扶持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及上级转移支付用于扩内需促消费工作而安排的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四条 扶持对象主要为我区注册并纳税,且符合区商贸流通业发展规划,从事商贸业的国内贸易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住宿和餐饮企业、商贸综合体、购物中心、街区、市场以及举办活动的商贸企业、协会或会展公司等。 

      第三章  扶持标准

第五条 鼓励商贸业发展壮大


1.新入库的限上批发企业(国内贸易)当年实现销售额,增长额每4000万元给予1万元的奖励;新入库的限上零售企业当年实现零售额增长额每1000万元给予1万元的奖励;入库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当年实现营业额,增长额每200万元给予1万元的奖励。同时产生销售额、零售额的批发企业,其中零售额每增长2000万元,给予1万元的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15万元。


2.新入库的限上批发企业(国内贸易)当年实现销售额,增长额超过15亿元及以上、30亿元及以上、6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80万元的奖励。


3.限上批发老企业(国内贸易)当年实现销售额,增长额每2000万元给予1万元的奖励;限上零售老企业当年实现零售额,增长额每500万元给予1万元的奖励;限上住宿餐饮老企业当年实现零售额,增长额每100万元给予1万元的奖励。同时产生销售额、零售额的批发企业,其中零售额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1万元的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15万元。


4.限上批发老企业(国内贸易)当年销售额达到25亿元及以上、50亿元及以上、100亿元及以上、150亿元及以上、200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达到18%的,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同比增长18%以上的,每增加2%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单家企业增长部分奖励最高20万元。


5.限上连锁总部企业当年销售额、营业额实现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且新开设3家及以上连锁门店,每家给予2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10万元。


6.鼓励制造企业工贸分离,制造企业在海曙新设立独立法人销售公司或分公司,且纳入限上销售额、零售额统计的,当年法人销售公司销售额超过3亿元的部分按照0.4%给予奖励,分公司零售额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照0.4%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120万元(新供地制造企业原则上需工贸分离)。


7.鼓励二手车经营企业扩大经销规模,对二手车经销商企业纳入限上统计的法人公司给予奖励。当年零售额实现正增长,按照0.125%给予奖励,超出5亿元的部分按照0.2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补助最高150万元。


8.鼓励大型零售商业企业设立独立法人,对新落户纳入限上统计的大型零售企业给予奖励。当年零售额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照0.4%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不重复享受零售额增长奖励。知名龙头零售企业当年零售额超过5亿元的部分,按照0.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1.5亿元,不重复享受零售额增长奖励。


9.鼓励小微商贸企业发展,企业首次纳入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限上统计,给予2万元专项扶持。


第六条 促进商贸业消费升级


13.鼓励市场、街区、购物中心等商场化营运管理,对实行统一收银并纳入限上统计的法人单位,年度零售额达到0.1亿元以上的(零售额按一年计算),按规模大小最高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14.支持国际知名零售品牌(不含港澳台)企业和本土自主知名零售品牌(含港澳台)企业及国际知名零售品牌授权代理商当年在海曙开设品牌店,且成立法人公司的(含已有门店升级的且由非法人转为法人公司的)给予一定奖励。对国际知名零售品牌企业在海曙开设的浙江首店或本土自主知名零售品牌企业在海曙开设的华东首店,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对国际知名零售品牌企业在海曙开设的宁波首店或本土自主知名零售品牌企业在海曙开设的浙江首店,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对本土自主知名零售品牌企业在海曙开设的宁波首店或国际知名零售品牌授权代理商在海曙开设的宁波首店,给予企业15万元奖励。


15.鼓励商贸企业、协会或会展公司在海曙举办展会、论坛、会议等活动,对经区商务部门报备认定,活动投入(包括宣传、搭建、场租、道具等费用)3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20%的补助,单家活动承办单位补助最高20万元。


16.鼓励企业在商业综合体(街区)开展夜间经济品牌活动。在夜间时段(18:00-24:00),举办同一活动主题10场以上、每场活动1小时以上,平均每场活动30家以上商户参与,经区商务局认定常态化设立的夜间经济品牌活动,给予承办主体最高10万元的奖励。


17.支持企业在商业综合体(街区)开展夜间经济专场活动。在夜间时段(18:00-24:00),市场化运作举办或承办经区商务局备案认定的大型专项夜间经济专场活动,给予承办主体总费用20%、最高10万元的奖励。


18.鼓励商业特色街区改造提升和现代商贸特色镇、商贸发展示范村、15分钟商贸便民服务圈创建,对通过省高品质步行街、现代商贸特色镇、商贸发展示范村验收和市级15分钟商贸便民服务圈验收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的奖励。


19.新获评中华老字号、国家五钻级酒家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新获评浙江老字号、国家四钻级酒家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新获评宁波老字号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新注册或新开设的市外中华老字号、省级老字号直营门店,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专项扶持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


第七条 专项扶持资金每年申报一次。未经申报或过期申报的单位,一律不得享受专项扶持资金。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要求填写专项扶持资金申报表,申报第五条鼓励商贸业发展壮大的填报申报表一,申报第六条促进商贸业消费升级的填报申报表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有申报材料需一式二份,初审单位、区商务局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各镇(乡)、街道及园区先受理本辖区和归口管理企业年度专项扶持资金申请,并负责对申报原始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汇总初审后报至区商务局(汇总初审表由区商务局统一制作)。区商务局对上报的申报表和汇总初审表进行核实,并与财政局会商,联合发文后兑现。

第九条 区财政局按财政管理渠道下拨专项扶持资金,本办法通过“甬易办”平台兑现的政策,由各镇(乡)、街道和园区通知企业开具收据并填报汇总表,由实际兑现部门入账。经研究同意不纳入宁波市“甬易办”平台进行兑现的政策,由各镇(乡)、街道、园区收到转拨资金后及时拨付给相关企业。经研究同意不纳入宁波市“甬易办”平台进行兑现的政策,相关经费一般下达至镇(乡)、街道和园区,由镇(乡)、街道和园区收取收据并入账。 

第五章  专项扶持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专项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生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兑现资金行为的企业,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必要时追回专项扶持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对有特别贡献的企业实行特殊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报表合并的企业视作同一主体,新办企业与原区内企业业务相似或者关联度高的,视作同一主体。实行专题议定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就高原则兑现,享受纳入限上统计政策的企业除外。


第十三条 未在我区注册的企业不享受本办法专项扶持。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偷税欺诈等重大问题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亩均效能低以及其它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办法专项扶持。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办法条款所涉补助、奖励、扶持资金按财政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办法补助奖励视同配套。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如遇特殊情况作相应调整。本办法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解释。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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