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甬政办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结合我市开展项目制培训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培训定位
项目制培训是针对我市“246”产业集群培育工程建设急需工种、部分市场紧缺职业和新兴职业,面向特定人群开展的,以提高技能人才职业素养和岗位技能为主要目的的培训。项目制培训是现行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含职业资格培训、技能等级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各类企业培训)的有效补充,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培训。
二、培训范围和对象
(一)培训范围。纳入项目制培训的项目重点考虑三类:
1、我市“246”产业集群培育工程建设急需工种;
2、我市市场紧缺职业(工种);
3、部分新兴职业(工种)。
(二)培训对象。项目制培训以具有宁波户籍、在宁波常住并持有居住证、在宁波就业创业或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者为主要培训对象。重点面向企业职工、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劳动力、退役军人(含未就业随军家属)、对口支援地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相关群体组织实施。
参加项目制培训并申报培训补贴的劳动者,原则上要求处于劳动年龄段。部分特殊行业、特定人群补贴年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项目制培训流程
(一)发布征集计划。由社会保险统筹区人力社保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向社会发布征集计划,广泛征集培训项目。
(二)公布项目清单。人力社保部门组织专家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实际及技能人才培养需求进行项目研讨(评审),会同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项目制培训清单。
(三)确定培训机构。人力社保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培训承办机构、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四)组织培训考核。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根据备案的培训计划,面向相关人群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五)培训补贴申报。培训机构向人力社保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提交相关补贴申请材料,补贴受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补贴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统一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划拨经费(奉化、余姚、慈溪、宁海、象山五地报当地人社部门)。
(六)补贴经费核拨。人力社保部门将经过审核的补贴经费核拨至培训申请机构。
四、资质要求
项目制培训承担机构原则上以155公共实训中心、技工(职业)院校、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为主,由各地人力社保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采取招投标或签约制的方式确定。
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培训机构,原则上应具备培训办学资质、具有申报项目的培训经验及培训条件,且无历史培训违法记录。
五、培训管理要求
(一)培训承办机构确定要求。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培训承办机构的,按招投标流程执行。采用签约制确定培训承办机构的,相应主管部门向有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发出竞争性评比邀请,并由同级财政、发改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竞争性评比小组,必要时可邀请具有丰富培训教学经验的职业培训专家、教师或用人单位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职业(工种)工作经验的师傅参与评比工作。对参与竞争性评比的培训机构的教学方案、培训成本、培训服务等进行综合评比后,择优确定培训项目的承训机构,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后,由主管部门与承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明确招生范围、培训内容、培训要求、补贴标准等具体事项。
(二)培训内容及课时要求。项目制培训的内容需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及后续公布的技能类新职业(工种)目录中各职业(工种)主要工作任务,一般由职业理论素养和岗位实操技能两部分组成,培训计划中需保证一定的实操培训课时。
(三)培训班级管理要求。
1.项目制培训班级人数规模一般控制在50人左右。
2.项目制培训实行开班申报制度,培训机构应于开班前3个工作日内在宁波市职业培训公共服务网“项目制培训”专栏进行网上电子开班,并录入各项培训信息。
3.培训机构应按照经备案的培训方案和课程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并做好签到工作(每半天签到1次)。
4.项目制培训由培训承办机构依据具体培训内容组织考核,并预先向主管部门上报备案考核方案及试题。
5.培训机构将考核合格人员导入宁波市职业培训公共服务网培训合格证书系统,生成统一证书编码后,向学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六、培训补贴标准及申报要求
(一)补贴标准。举办项目制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相应培训学时进行补贴。培训课时达24课时(3小时对应4个课时)的,补贴300元;培训课时在24课时(不含)至36课时(不含)以内的,补贴480元;培训课时在36课时及以上的,补贴600元。
(二)申报要求。项目制培训结束(证书编号生成)后,由培训机构在宁波市职业培训公共服务网上申请培训补贴,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包括补贴申请表原件、培训授课小视频(每半天1次,每次至少5分钟)、其他和培训相关的材料。班级平均出勤率(每半天出勤率和/累计半天次数)低于70%(含)的,不予补贴。
七、其它工作要求
(一)各人力社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培训监管投诉服务电话,并加强对项目制培训机构的动态管理,建立培训绩效评价机制,根据其培训内容、课程安排、培训规模、学员反馈等情况给予综合评估。对达不到培训预期效果、学员出勤率低、培训口碑差、管理混乱、多次更改既定培训计划的培训机构,视情况及时终止委托服务,并列入警示名单,取消参加后续相应项目制培训承办资质。
(二)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台账,详细记录培训项目的各类信息(项目名称、培训班次、培训签到表、培训时间、考核成绩)及参训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所在单位、手机号码等)。培训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三)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项目制培训要求组织培训,对擅自将培训任务转包、分包给其它单位和个人的,以及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贴资金的,取消培训资质,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