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具有国际视野并掌握“高、精、尖”技术工艺的青年高技能人才队伍,进一步优化我市技能人才结构,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技能人才优势,助推宁波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能菁英”培养计划是指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等领域,扶持培养一批“技能菁英”--具备国际视野和创造思维,具有持续创新发展能力的青年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每年公开选拔一批优秀青年高技能人才参与“技能菁英”培养计划,选拔坚持以德才兼备、优中选优、公开透明为原则,并突出敬业精神和发展潜质。已参与“技能菁英”培养计划的,不能重复参加。
第四条 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技能菁英”培养计划人员的选拔、资助的组织管理和指导监督。
第五条 市财政对“技能菁英”培养计划人选的选拔和资助的组织管理予以相关经费保障,列入市人力社保部门的部门预算。
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技能菁英”培养计划的资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技工院校在校生和在甬工作3年以上、缴纳宁波市社保满36(含)个月、年龄不超过45周岁(含)且在近两年内有赴境外参加技能提升项目计划的企业在职员工、技工院校教职员工(含职业院校中的技能实习指导教师)可参加“技能菁英”培养计划申报。具体申报条件如下:(需在近5年内须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一)获得市级(含)以上人社部门颁发的技能类荣誉称号;
(二)世界技能大赛优秀指导教师;
(三)获得职业技能竞赛省级前六名或国家级前十名;
(四)入选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
(五)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术推广活动中做出较大贡献,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加“技能菁英”培养计划申报:
(一)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二)侵犯知识产权或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行为,对工作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市人力社保部门每年公开发布一次“技能菁英”当年度培养计划,符合条件的个人通过所在单位向所属辖区内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统一受理申报材料,经初审后由市人力社保部门统一审核,确定最终当年度“技能菁英”培养计划人选,并按相关规定在其官方网站将“技能菁英”拟确定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申报参加“技能菁英”培养计划应向人力社保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宁波市“技能菁英”培养计划申报表》(附件1);
(二)申报人先进事迹材料;
(三)涉及职业资格证书、发明专利、表彰奖励、技术成果等情况的还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技能菁英”首次培养计划工作于2020年起始。
第四章 项目资助
第十一条 “技能菁英”培养计划参与人员应于公示期结束后2年(自然年)内完成计划资助项目,资助经费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技能菁英”培养计划内资助项目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应于申报单位一致)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技能菁英”培养计划内项目资助实行补助方式,补助金额为审核后实际可支付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由申报单位先行支付项目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途包括申报人的研修培训费、差旅费、竞赛费、会议费、入场费、交通费、签证费(限一次)、保险费等费用。申请项目内所列费用标准(上限)参照《转发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发〔2014〕85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发〔2014〕307号)执行。
第十五条 “技能菁英”培养计划申请资助项目须为与申报人所从事专业密切相关的技能技艺研修培训、交流、竞赛。
第十六条 申报人须于项目完成后30日内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交经费申报(申请截止日期为所列“技能菁英”培养计划公示期结束后第2个自然年10月31日(含)前),填报《宁波市“技能菁英”培养计划经费资助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研修培训、交流、竞赛组织方出具的报名回执、邀请函、通知、日程表等相关文件;
(二)申报人往返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出入境证明(护照、通行证等);
(三)培训费、差旅费、竞赛费、会议费、入场费、交通费、签证费(限一次)、保险费等有关凭证或证明材料;
(四)项目总结报告(包括行程安排、主要内容、项目成果等)及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技能菁英”培养计划申报人完成资助项目后,应在1年内举办1次以上与资助项目相关的公益性技术讲座。并承诺为宁波市行业内企业服务时间不少于3年。
市人力社保部门统一受理、审核资助申报材料,自材料收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应资助金额拨入企业对公银行账户;审核不通过的,将申报材料退回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监督
第十八条 入选“技能菁英”培养计划后,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市人力社保部门取消其参与培养计划资格、终止其享受相关待遇。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侵犯知识产权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行为,对工作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项目资助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回骗取、套取资金,并录入我市征信系统。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