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外经贸发展(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现将《宁波市中央外经贸发展(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商务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3日
宁波市中央外经贸发展(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外经贸发展(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企业“走出去”,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印发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规定和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央外经贸发展(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合作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的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我市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资金。
第三条 合作资金由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做好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及审核、拨付工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合作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加强监督的原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合作资金支持范围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年度对外投资合作重点工作和宁波实际确定,并在年度申报通知中子以明确,支持内容包括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
具体内容包括:
(一)境外投资,是指我市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包括我市企业投资的控股50%以上的境外中资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的行为,不包括我市企业与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的行为)以及境外资源开发业务。
(二)对外承包工程,是指我市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三)对外劳务合作,是指我市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前期费用补助。
对我市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而在境内实际发的上年度不高于项目中方投资额或合同额15%的前期费用给不超过50%的支持,前期费用的支付主体可以是我市申请企业及其境内母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增资项目不予支持。
前期费用是指我市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在所在国注册(登记)或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为对外承包工程,在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境内外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相关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费;
(2)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等勘测、调查费;
(3)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
(4)购买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等所发生的项目相关资料费(本类支出无委托专业机构要求);
(5)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项目相关资料翻译费;
第七条 资源回运运保费补助。
我市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项下境外资源开发业务,在获取项目所在国政府颁发的资源权证后,将其从境外企业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林业和矿业等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其上年度发生的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FOB项下运保费,按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补助。运保费的支付主体可以是我市申请企业及其境内母公司或全资子公司。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我市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从境外业主方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回运的运保费享受上述政策。
第八条 “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
对在境外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我市企业上年度发生的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境内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给予不超过其实际保费支出的50%的补助,每人单次最高保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每人单次保险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实际保费按照100万元人民币折算。
第九条 境外突发事件处置临时出国费用补助。
经驻外使领馆或经商机构、市级(含)以上政府部门或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书面要求,在境外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我市企业因项目所在国发生恐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企业派出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对其上年度发生的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签证保险费等临时出国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临时出国费用构成和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执行。
第十条 外派劳务人员培训费用补助。
对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的我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根据年度实际培训人数,给予不超过上年度发生的实际培训费用支出50%的补助,补助标准不高于500元/人;对开展技能型、高端型劳务项目(机械、电子、厨师、护士、中医、体育教练、海员、空乘人员、计算机设计人员、设计咨询监理人员)的我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根据实际培训人数,给予不超过上年度发生的实际培训费用支出50%的补助,补助不高于2000元/人。
第十一条 企业投保境外投资保险保费补助。
对我市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业务向境内保险机构投保境外投资保险,按照不超过其上年度发生的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贷款贴息
对我市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其上年度用于项目投资和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所发生的利息给予贴息。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项目贷款可由我市企业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由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持股不低50%)企业(含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而设立的境外项目公司)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通过B0T(建设-运营-转让)、B00T(建设-拥有-经营-移交)、B00(建设-拥有一经营)、BT(建设-移交)、T0T(移交一经营-移交)和PPP(公共、私营领域)等方式承接的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贷款可由境外项目公司从境内银行取得。
已累计五年享受合作资金贴息的项目,不再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境外投资项目的前期费用补助和贷款贴息,根据第六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计算后,按参股比例确定补助同一企业当年获得的合作资金累计补助额不得超过年度合作资金资金总额的30%。隶属于同一最终控制方的企业均按同一企业核算。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宁波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已按有关规定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资格的批准文件;
(三)近五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四)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规定和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对外投资合作重点项目库管理的要求,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和及时做好项目信息库的填报更新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按有关规定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核准或备案,其中符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再投资项目已按《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二)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三)项目金额标准: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上年度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下同),且单笔项目贷款金额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上年度年末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或套算,下同);其他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项目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境外投资项目。境外农业合作项目和境外研发中心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项目贷款金额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其他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项目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无须以注册公司形式开展的业务,其合同金额不作要求。
3.对外劳务合作项目。项目合同金额不作要求。
(四)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前期费用的项目,境外投资项下新设类项目的境外注册(登记)时间、境外投资项下境外农业、林业和矿业合作项目的境外注册、协议(合同)签订、取得资源权证、租赁土地时间,境外投资项下并购类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合同生效时间在资金申请的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并在当年申报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支付相关费用;
2.申请“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在资金申请的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且费用也在此期间内发生,并在当年申报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支付相关费用;
3.申请资源回运费用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在资金申请的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且在此期间内运回权益内的资源产品(以海关报关单为准),并在当年申报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支付相关费用;
4.申请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补助的项目,突发事件和费用发生在资金申请的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且项目合同(协议)在此期间正在执行,并在当年申报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支付相关费用;
5.申请外派劳务人员培训直接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在资金申请的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且在此期间完成培训,并在当年申报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支付相关费用;
6.申请境外投资保险保费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在资金申请的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且费用发生在此期间,并在当年申报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支付相关费用;
7.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资金申请的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当年申报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支付此期间利息;
第五章 申报材料
(一)第十六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申请报告;
(二)企业申报说明(详见附件1);
(三)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详见附件2);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五)国家批准(核准、备案或登记)申请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批复文件(证书)复印件;
(六)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意见(原件)(详见附件3);
(七)项目实施的有关证明文件:
1.境外投资项目
(1)境外投资项目合同(在境外设立独资企业的,仅提供独资企业章程;并购类项目须同时提供并购已完成的法律文件);
(2)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对于无须以注册公司形式开展的合作业务,申请企业须提供协议、合同及有关说明材料);
(3)实际对外投资资金汇出证明或实物投资海关报关单复印件或境外筹融资的法律证明材料;
(4)以下几种情形需要提供相关股权证明材料:①签订前期费用合同主体与申请企业为母子公司或子母公司关系的;②贴息类项目申请企业(签约企业)与贷款企业为母子公司或子母公司关系的;③以母公司名义取得贷款专门用于对外投资项目,由母公司下属各级控股公司负责实施项目的;④由境外的控股企业从银行贷款的。(审计报告或《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中有清晰股权关系的不必提供)。
(5)境外再投资项目需再提供:①《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②第一层级《企业境外投资证书》;③申报企业与最终的项目公司之间的逐级投资关系的证明文件,包括各级次的合资或合作合同、公司注册文件、资金汇出证明(银行单据)等。
(6)境外投资项下境外矿业合作项目须提供经国土资源部认定的境外矿产资源备案文件;
2.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对外承包工程项下设计咨询项目不需要提供);
(2)工程项目合同商务部分复印件(以联合体方式承包须提供联合体协议);
3.对外劳务合作项目
(1)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表复印件;
(2)劳务项目合同副本商务部分复印件;
(八)项目相关费用支出证明材料:
1.前期费用补助
(1)项目基本情况和费用支出明细表(详见附件4);
(2)项目前期费用支付凭证、费用发票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
2.资源回运运保费补助
(1)项目基本情况和费用支出明细表(详见附件4);
(2)资源产品开发(权益)协议和当地国政府颁发的相关权证复印件;
(3)境内保险机构出具的货物保单和发票;
(4)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资源进口海关报关单、运输提单、运输合同和运输发票的复印件以及购销合同和商业票的复印件;
(5)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陆运项目(详见附件7或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海运项目(详见附件7-2)。
3.“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
(1)项目基本情况和费用支出明细表(详见附件4);
(2)项目合同商务部分复印件;
(3)保险合同或保单;
(4)外派人员护照复印件或海员证复印件;
(5)相关银行付款凭证、对应发票。
4.境外突发事件处置临时出国费用补助
(1)项目基本情况和费用支出明细表(详见附件4);
(2)项目合同商务部分复印件;
(3)处置突发事件人员名单和护照复印件;
(4)驻外使领馆或经商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商会要求处理境外突发事件的书面意见;
(5)驻外经商机构对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的说明(须列明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名单);
(6)费用支付凭证、费用发票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
5.外派劳务人员培训费用补助
(1)项目基本情况和费用支出明细表(详见附件4);
(2)外派劳务人员名单汇总表;
(3)外派劳务人员培训证明;
(4)外派劳务人员护照、工作签证复印件;
(5)费用支付凭证、费用发票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
6.企业投保境外投资保险保费补助
(1)项目基本情况和费用支出明细表(详见附件4);
(2)保险合同或保单;
(3)相关银行付款凭证、对应发票。
7.贷款贴息
(1)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上年度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详见附件5);
(2)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原件)(详见附件6);
(3)银行贷款合同副本、银行贷款、支付利息及归还贷款的结算凭证复印件;
(九)提供资料原件如为外文,必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本或中文标注。
第六章 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十七条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根据本细则和商务部、财部有关工作文件要求,印发年度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第十八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及申报通知要求的企业按照中央外经贸发展(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说明(详见附件8)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属地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
第十九条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资料逐一填写申报资料初审确认表(详见附件9)和申报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详见附件10),于规定时间内一式三份联合报送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须将属地企业报送的申报项目信息录入商务部内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系统(外贸资金系统)(网址:http://zxzjmofcom.gov.cn)。
第二十条 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确定补助企业和金额,并在市商务委外网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委联合发文下达资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收到合作资金后,按相关财务规定处理。
各有关企业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将全额收回合作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折算规定。
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总投资金额和中方投资额必须填写投资时实际用的货币种类以及折算为美元的汇率及折算为美元的金额(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上年度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一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实际发生费用均须填列人民币金额,费用发生为外币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上年度年末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或套算。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宁波市商务委和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将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和我市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附件: 1.企业申报说明
2.企业中报项目明细表
3.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意见
4.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说明明细表
5.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上年度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
6.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
7-1.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一一陆运项目
7-2.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一一海运项目
8.中央外经贸发展(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说明
9.申报资料初审确认表
10.申报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