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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业达产扩能稳增长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甬经信经运(2020)86号
2020-06-27 1169次 已失效


为切实贯彻《关于推进工业达产扩能稳增长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20〕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政策适用对象、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最大限度方便符合条件的企业、小微企业园、研究机构和服务平台申请,加快政策落实落地,现制定《<关于推进工业达产扩能稳增长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请各区县(市)有关单位主动协调配合,加大宣贯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积极组织好政策适用对象按《实施细则》要求申报相关财政支持政策,引导适用对象用足用好政策,确保政策落地见效,进一步增强企业的获得感。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0年6月27日


《关于推进工业达产扩能稳增长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推进工业达产扩能稳增长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20〕10号)精神,为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小微企业园、研究机构和服务平台申请,尽快将政策落实落地,现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重点企业产值增速达标奖励


(一)申报对象


宁波市填报2019年、2020年统计报表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二)申报条件


每季度对应月份去年同期工业总产值合计值达到3亿元(含)以上。


(三)奖励标准


1.季度去年同期工业总产值合计值≥20亿元:6%≤季度产值同比增速<7%,奖励20万元;7%≤季度产值同比增速<8%,奖励40万元;以此类推;季度产值同比增速≥10%,奖励100万元;


2.10亿元≤季度去年同期工业总产值合计值<20亿元:9%≤季度产值同比增速<10%,奖励10万元;10%≤季度产值同比增速<11%,奖励20万元;以此类推;季度产值同比增速≥16%,奖励80万元;


3.3亿元≤季度去年同期工业总产值合计值<10亿元的企业,11%≤季度产值同比增速<12%,奖励5万元;12%≤季度产值同比增速<13%,奖励10万元;以此类推;季度产值同比增速≥20%,奖励50万元。


(四)申报资料


《重点企业达产扩能稳增长奖励申报表》(一季度用附件1,二至四季度用附件2),数据从2020年每月填报的统计报表《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4-1表)中提取本期和上年同期工业总产值数据。


(五)联系咨询电话


市经信局经济运行处:89186417。


二、新建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奖励


(一)申报对象


2020年新建并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一套表范围的调查单位。


说明:通过原有规上工业企业生产转移或通过拆分而进规的新建规上制造业企业不在奖励范围内。


(二)奖励标准


1.上半年新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20万元;


2.三季度新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


3.四季度新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5万元。


(三)申报资料


企业填报《新建规模以上制造业工业企业奖励申报表》(附件3)。


(四)联系咨询电话


市经信局经济运行处:89186417。


三、年新增在线交易额奖励


(一)申报对象


在宁波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二)申报条件


企业所有生产产品年新增在线交易总额2000万元(含)以上。


(三)奖励标准


按新增交易额的0.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宁波市线上销售支持项目申报表(附件4);
  2.企业产品在线销售凭证;
  3.产品销售情况证明。


(五)联系咨询电话


市经信局生产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处:89292038。


四、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新注册开户企业奖励


(一)申报对象


在宁波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二)申报条件


2020年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新注册开户,且年交易总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


(三)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宁波市电商平台新注册企业支持项目申报表(附件5);
  2.企业产品在线销售凭证;
  3.产品销售情况证明;
  4.电商平台注册证明。


(五)联系咨询电话


市经信局生产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处:89292038。


五、鼓励本地乘用车生产企业进行让利销售


由市、汽车生产基地所在地的区县(市)两级财政统筹资金对企业让利活动给予支持,具体操作细则根据6月12号下午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精神执行。


六、本地产汽车新车型生产奖励


(一)补助对象


在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


(二)补助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


1.新车型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公告目录;
  2.新车型在本地投产并2020年首发;
  3.新车型在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累计本地产量超过10000辆。


(三)补助标准


新车型累计产量突破10000辆后,产量每超过10%给予50万元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申报资料
  1.汽车生产企业新车型首发投产情况书面申报报告;
  2.汽车生产企业新车型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6);
  3.汽车生产企业新车型生产明细表(附件7);
  4.汽车生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国家《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公告目录复印件;
  6.新车型生产基地所在地的经信、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五)联系咨询电话


市经信局汽车与装备工业处:89292046。


七、线上销售实际成交额达标奖励


(一)申报对象


在宁波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家用电器、纺织服装、文体用品企业。


(二)申报条件


2020年3月18日至5月31日,家用电器、纺织服装和文体用品企业自主品牌产品线上销售实际成交额分别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含)以上和1000万元(含)以上。企业在多个线上平台上销售多种自主品牌产品的销售额度可以累加。


(三)奖励标准


线上销售实际成交额达到最低限额标准的,按其实际成交额的0.2%进行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宁波市消费类产品线上销售补助项目申报表(附件8);
  2.3月18日至5月31日产品线上销售情况证明;


(五)联系咨询电话


市经信局消费品工业处:89292012。


八、小微企业园达标奖励


(一)申报对象


2019年底前,经省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发文认定的小微企业园。


(二)申报条件


1.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小微企业园内的企业中,制造业企业(行业代码前两位为13-43的企业)数量占比不低于50%;


2.园区内入驻的所有制造业企业经税务部门认可的应税销售总额(按照有关税务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应当缴纳税金的销售收入),2020年度比2019年度增长幅度超过10%,其中2020年新迁入企业不纳入当年的小微园应税销售总额中。


(三)奖励标准


应税销售总额增幅排名前15位的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四)申报材料
  1.园区内制造类企业年应税销售总额汇总表;
  2.园区内所有制造类企业2019年和2020年12月份纳税申报表。


(五)联系咨询电话


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发展处:89186412。


九、研究机构考评奖励


(一)申报对象


宁波市各类智库、研究机构、高校或行业协会。


(二)申报条件


围绕“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培育和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内容被市或县两级政府采纳(不属于政府委托课题的政策建议)。


(三)奖励标准


经评审为优秀的,每家奖励20万元。


说明:同一个研究机构提出多个建议被采纳,只作为评审优秀的依据,不重复奖励。


(四)申报材料


1.需提供市县政府或市级部门采纳建议,印发的政策文件(政策印发时间不迟于2020年9月30日);


2.需提供地方政府或市级部门书面推荐意见。


(五)联系咨询电话


市经信局产业规划与政策法规处:89292023。


十、工业企业服务平台考评奖励


(一)申报对象


已认定公布并在有效期(三年)内的全市工业企业服务平台(简称平台)。


(二)申报条件


在服务疫情防控、推动复工复产、帮助开展政策宣传和落实过程中,某方面或多方面表现突出、成效明显。


(三)奖励标准


经评审为优秀的平台,每家奖励2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平台服务疫情防控、助力复工复产,帮助开展政策宣传和落实等专项工作报告;
  2.平台服务疫情防控、推动复工复产、帮助开展政策宣传和落实等工作记录清单;
  3.其他有关材料。


(五)联系咨询电话


市经信局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处:55882778。


十一、规上工业增加值累计增速达标奖励


(一)奖励对象


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不包括大榭开发区、保税区)、鄞州区(不包括高新区)、奉化区(不包括宁波卷烟厂)、余姚市、慈溪市(不包括杭州湾新区)、宁海县、象山县、大榭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杭州湾新区。


(二)奖励条件


每月规上工业增加值累计增速均高于全省和全市规上工业增加值累计增速。


(三)奖励标准


排名前三位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资金奖励,其余地区分别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励。


(四)奖励流程


市经信局每月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进行排名。


(五)联系咨询电话


市经信局经济运行处:89186417。


十二、申报流程及其他


(一)上述第三条与第七条政策企业享受“从高不重复”原则。


(二)上述除第十一条外的奖励(补助)项目申报流程为:


1.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属地经信部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3份)及电子版;


2.申报时间要求:第一、二条为6月、9月、12月月后20日前;第三、四、六、八、九、十条为2021年1月20日前;第七条为2020年7月10日;


3.属地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后,将材料汇总报送至市经信局相关处室(第十条可由市级部门推荐);


4.市经信局组织开展对相关材料的审核,必要时将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等程序,确定拟奖励(补助)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联合下达资金奖励(补助)文件。


(三)第十一条由市经信局根据相关资料适时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联合下达资金奖励文件。


(四)对于发现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并取消相关企业三年内申请经信扶持政策的资格。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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