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功能政策优势,进一步推进我区仓储物流产业转型升级,鼓励物流产业智能化、平台化、集群化发展,充分发挥物流产业基础性、战略性作用,加快推进我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引进高端港航物流机构。对年度引进的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的航运金融、航运保险的独立法人企业,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的船舶代理、船舶供应、船舶交易的独立法人企业,以及实缴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的航运服务、航运信息、航运咨询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对在保税区范围内租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不超过500平米的租金补助;对企业年度物流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30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物流总部企业发展。鼓励区内物流企业在区外投资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布局现代物流网络。企业对区外物流设施年度新增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企业年度综合贡献同比增长10%以上的,每家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补助。
三、支持物流行业战略合作。鼓励区内物流企业之间,或与区外物流龙头企业,通过并购、合资入股等多种方式开展合作,对并购投资额1000万以上,且企业年度主营收入和进出口额均同比增长15%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四、推动物流企业上规增效。对新上规的物流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规上物流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5%以上的高成长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五、支持物流智能化改造升级。对企业应用自动化仓储、分拣、搬运(不含运输车辆)、装卸等装备投入达到100万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六、支持物流专业化提升。鼓励企业建设先进设备、医疗康复器械、贵金属、高档消费品、冷链等专业化仓库。对仓储建设投入在200万元以上的,按其固定资产投入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购置冷链运输车辆及相关设备投入在5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投入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支持物流土地要素集约利用。对企业改建原有仓库并使容积率提高一倍及以上,且同时达到亩均纳税10万元以上、亩均进出口200万美元以上的,按其固定资产投入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八、培育供应链服务平台。鼓励企业应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先进信息技术,构建集仓储、运输、交易、支付、金融、信息等服务于一体的供应链服务平台。对经认定的平台年度数字化建设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九、附则
(一)本意见所指企业是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根据实际需要实施有机结合的活动的集合,包括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先进技术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本意见所指年度综合贡献是指企业利润所得和增加值产生的财政贡献。
(二)享受本意见政策的企业须在我区注册纳税,依法经营,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三)企业有关项目获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扶持,且上级部门有区级财政资金配套要求的,本政策扶持资金视同配套;上级部门没有区级财政资金配套要求的,本政策与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区级同类别政策,企业可就高不重复享受。
(四)本意见政策由市场物流合作中心负责审核兑现。
(五)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一年。
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