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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入实施 “凤凰行动”象山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象政发〔2021〕38号
2021-09-29 0次 1011天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深入实施“凤凰行动”象山计划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9日

 

 

关于进一步深入实施

“凤凰行动”象山计划的实施意见

 

  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两级关于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服务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作用,巩固深化原有“凤凰行动”象山计划成果,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现就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新发展理念引领高质量发展,坚持“八八战略”再深化、改革开放再出发,坚决扛起锻造硬核力量,积极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国家战略,按照省、市委高质量发展要求,结合我县“十四五”规划,深入实施“凤凰行动”象山计划,通过政策优化、服务优化、管理优化,加快推进企业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助推企业快速发展,为我县经济倍速发展注入新动能。


  (二)主要目标。经过5年(2021-2025年)努力,使象山资本市场发展在全市处于中上地位,推动一批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做优,全面推进象山经济高质量发展。一是按照“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报审一批、上市(挂牌)一批”的上市推动工作整体思路,形成企业上市全周期梯队。二是适应国家资本市场改革新形势,推动更多企业对接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三是支持上市挂牌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实现做优做强。四是上市公司质量明显提高,降低风险指标。力争到2025年,全县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12家以上,上市公司总市值超1200亿元,上市公司税收总额达到20亿元,新三板累计挂牌企业超过15家,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超过250家,新增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额100亿元以上。


  二、主要措施


  (一)推动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


  1.本县拟上市后备企业和县规上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实缴注册资金1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30万元。

  

  2.在股份有限公司组建或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对涉及同一控制人下企业房地产过户、公司内部资产转让等有关收费项目费用予以全额奖励(除上缴上级部分外),对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


  3.改组或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时,企业历年享受的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返还,财政奖励、补贴)等形成的“扶持资金”,经界定后的企业权益转增股本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


  4.根据审计、评估调账需要,企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资产评估升值等转增注册资本金的,根据所形成的综合贡献率,给予相应贡献人一定额度的奖励。


  5.落实企业股改过程中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施资产重组所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前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形成纳税义务但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在不超过5个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股改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并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加大股权投资基金培育力度


  6.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创投引导基金、天使引导基金作用,对接县内外优秀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我县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海洋生物、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新兴企业,促进科技、资本和产业高水平循环。对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综合考虑其实际投资象山非上市企业的规模、投向和实效,给予一定奖励。研究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象山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发生的损失给予风险补贴。


  (三)鼓励企业参与利用场外交易市场


  7.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对升级为优选板或成长板的股份公司,每家奖励最高20万元;对升级为成长板的有限公司,每家奖励最高10万元;对获得县外股权投资或县内外股权质押融资的挂牌企业,每家按照融资额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8.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三板)创新层成功挂牌并融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最高奖励150万元;县外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注册地迁入本县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精选层成功挂牌并融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最高奖励300万元;县外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注册地迁入本县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9.个人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鼓励企业多渠道上市


  10.新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因挂牌、上市需要转让股权、房地产和设备,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


  11.企业原已享受的国家和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因上市需要取消而补缴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


  12.因挂牌、上市需要企业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审计调整增加利润形成的企业所得税部分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


  13.股本在3000万以上的重点拟上市企业,自股份公司设立起三年内,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金的,企业近5年来所形成的综合贡献率在2亿元以内的,给予相应的贡献人地方财政贡献80%的奖励;企业近5年来所形成的综合贡献率在2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相应的贡献人地方财政贡献90%的奖励;企业近5年来所形成的综合贡献率在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相应的贡献人地方财政贡献100%的奖励。


  14.企业计划在境内首发上市的,确立上市计划,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后,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企业上市辅导备案后,给予250万元资金奖励;企业递交境内首次公开发行(IPO)申报材料并得到中国证监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受理的,给予300万元资金奖励;企业在沪深交易所成功上市后,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2023年底前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企业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所得税、增值税、契税)总计超过400万元的,按实奖励;不足400万元的,待成功上市后,补足奖励资金至400万元。


  15.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募资金额不足2亿元的,给予最高600万元资金奖励。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且募资金额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给予800万元资金奖励。


  16.对非因风险处置原因,县外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我县的,按上一年净利润3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含)至1亿元、1亿元(含)以上分三档给予上市公司一次性6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资金奖励。


  (四)支持企业实施再融资和并购重组


  17.本县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公司对本县企业或其资产实施并购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所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增值税、契税)50%奖励至企业。被并购主体在并购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根据企业所形成的的综合贡献率,给予相应贡献人一定额度的奖励。本县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公司对县外企业或资产实施并购重组,符合我县产业政策,且被并购方纳入集团合并报表在象山纳税的,按收购标的物金额1亿元(含)至3亿元、3亿元(含)至5亿元、5亿元(含)至10亿元、10亿元(含)以上分为四档给予该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公司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资金奖励。县外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公司对本县企业或其资产实施并购完成后,被并购主体仍在象山纳税的,根据企业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相应企业一定额度的奖励。


  18.企业并购重组中划拨用地使用、土地变更登记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因历史原因导致被并购重组对象房地产权证书不全的,按规定申请补办相关手续。并购重组后,在符合规划要求,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的,按规定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本县上市公司实施的重大并购重组项目,可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19.鼓励上市公司以资本、产业优势盘活存量有效资产,参与“特困(僵尸)企业”出清。对“特困(僵尸)企业”重大的承债式并购重组,可实行“一事一议”。


  20.鼓励并支持各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并购贷款开展情况纳入县政府对县级银行机构的年度考核评价体系。鼓励银行机构对并购重组后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适时设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并购重组引导基金,专项用于支持本县企业实施并购重组。


  21.鼓励上市公司在本县设立或参与设立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创投基金、天使基金以及各类支持本地经济发展的基金。鼓励上市公司利用各种融资方式参与象山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


  22.支持上市(挂牌)企业抢抓再融资注册制及小额快速融资机制契机,通过配股、增发、优先股、可转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ABS)等市场化方式募集资金的,县政府按募集资金投资在象山县内的实际投资额(含补充流动资金)3‰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00万元。


  (五)鼓励限售股股东在象山县内证券营业部交易


  23.本县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个人限售股股东,在本县证券营业部开户交易的,交易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该相应贡献人85%奖励。同时鼓励县外上市公司个人限售股股东在本县证券营业部开户交易,其个人限售股在本县证券营业部转让交易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相应贡献人85%奖励。注册于本县的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员工持股平台,限售股减持所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相应平台企业90%奖励。


  24.本县证券营业部引进县外上市公司个人限售股股东转让交易的,给予限售股个人收入对我县形成地方财政贡献5%的奖励,由该证券公司营业部支配。


  (六)积极做好其他各类风险防范

25.规范从县外引入、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强化尽职调查和风险识别,防止输入性风险。全面评估境外政治、经济和文化差异等风险要素,结合自身情况,科学引导企业境外融资,积极应对恶意做空风险。加强对上市公司“走出去”风险提示,防范对外盲目投资和开展脱离主业的境外资产收购风险。加强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完善会商工作机制,引导各类基金规范发展,切实防范私募基金领域非法集资风险。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建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金融和工业的副县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定期研究全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企业上市具体推进事项。同时,建立重点拟上市企业县级领导“一对一”联系制度。


  (二)强化要素保障。各县级职能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制定落实工作计划,细化服务推进举措。企业因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挂牌上市、并购重组、直接融资等需要有关部门审批、许可、登记或因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出具相关证明、接受中介访谈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能,为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重点拟上市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产权办理、募投项目立项、五险一金缴纳、出具合法合规证明时,对具体经办人员实施容错免责制度。企业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有关职能部门要优先办理项目立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环评预审、转报和核准手续。


  (三)加强责任考核。建立象山县企业上市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企业挂牌上市等资本市场工作纳入对镇乡(街道)和开发区管委会的目标责任考核。各镇乡(街道)及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持续关注,把企业挂牌上市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做到主要领导亲自过问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落实具体抓,安排专人作为资本市场联络员,筛选排摸拟上市后备企业,积极做好指导、督促、协调和上下衔接等工作。县督查考核室对重点拟上市企业困难问题的协调落实情况建立跟踪督办机制。


  (四)健全资本市场服务体系。建立象山县企业挂牌上市金融顾问制度,组建拟上市专家服务团,为企业提供便捷、专业的服务。鼓励上市服务中介机构落户象山,证券公司在我县设立投资银行部门,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县设立分所和主要从事资本市场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在我县开设分所的,每家奖励30万元。


  四、附则


  (一)对象山县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及县外上市公司兼并重组涉及的其他具体问题,可实行“一企一策”,具体由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商定。


  (二)企业享受上市、挂牌奖励政策需以持续推动上市或挂牌进程为前提,若违反县内其他有关规定,县政府有权予以追回其已领取的所有补助及奖励。


  (三)上市或者新三板挂牌企业,上市或挂牌前有条件但拒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原则上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相关奖励政策。


  (四)本意见中企业上市前涉及地方财政贡献奖励政策的享受对象仅指境内上市企业。


  (五)本意见相关政策原则上每年兑现一次,同一企业如符合县内其他相关政策条件的,按最高标准计算,不重复享受;与上级相关扶持政策内容重合的,上级财政奖励可另行计算享受。享受过股改一次性补助的挂牌上市企业,实行差额补助;新三板挂牌企业板块升级及转板上市的,实行差额补助;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及优选板挂牌企业转板上市或新三板挂牌时,已享受的挂牌奖励金额按50%抵扣新的奖励资金。


  (六)凡纳入重点拟上市企业名单的,应按要求定期向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报送相关资料。本意见中涉及的政府补助政策兑现资金管理办法,由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本意见中税收、国土等政策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2021年1月1日起满足上述补助条件的企业均可享受本意见中的补助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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