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政策文件
中共海曙区委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以数字经济为引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海党〔2020〕46号
2020-10-27 0次 已失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和宁波重要讲话精神,努力按照“四个一流”的标准,在宁波当好建设“重要窗口”模范生的进程中争当排头兵,坚持以新发展理念引领高质量发展,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不断优化区域投资环境,切实提振企业发展信心,加快推动高质量建设国内一流强区,按照突出重点产业、布局重大平台、落实重要保障的原则,进一步聚焦数字经济、流量经济、都市经济“三大经济”,着力夯实平台支撑、要素支撑、环境支撑“三大支撑”,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做强数字经济,着力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

1.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

大力发展5G、工业互联网、新一代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产业。鼓励新技术应用的研发探索,对列入市级及以上的5G、工业互联网、新一代人工智能、区块链等试点示范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提供工业互联网、新一代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服务的企业,按照实际合同中技术服务金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工业APP被评为市级以上试点示范的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大力发展数字产业,重点扶持工业软件、网络安全、集成电路设计等软件信息服务业发展,对非嵌入式软件企业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的,嵌入式软件企业、系统集成企业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分档奖励。


积极打造一批数字经济载体。经主管部门认定为数字经济园区的,给予运营单位最高30万元的奖励。加快园区规模提升,对入驻园区的企业数字经济主营业务总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给予园区最高50万元的分档奖励,实行进位分档差额和从高不重复原则。支持企业建设数字经济领域技术创新服务综合体,经各级经信部门认定后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对新引进的科技信息产业企业,符合《海曙区招商选资扶持政策》相关规定约,按扶持政策给予相应的奖励;上年度科技股务业企业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

(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科技局)


2. 加快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

鼓励企业加大有效投入。对单体在3万元以上的设备(技术、软件)且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符合市级重点产业投资和增资扩产的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12%最高800万元的补助;单体在3万元以上的设备(技术、软件)且投资500万元以上其他类产业投资项目;按不同产业不同比例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10%最高500万元的补助。


大力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两化融合、企业上云等工作。对经认定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建设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软性投入在50万元以上的“两化融合”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取得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的给予15万元奖励。积极鼓励企业上云试点示范,对被评为省级标杆上云企业给予每家15万元的奖励。


支持工业互联网、工业大数据等新技术在智能制造中的应用,对列入市级及以上“5G+工业互联网”等应用试点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级及以上评定的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工业物联网、工业大数据等应用试点示范项目或典型案例,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鼓励新技术应用场景开发和推广应用,对符合条件且列入试点示范的物联网、5G等智慧应用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加强智能制造肤务。对列入市级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示范项目、市行业智能化改造示范系统解决方案的智能制造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支持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上台阶,对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加大对 5G 基站、物联网、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数字乡村、智慧农业等新型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对以民营资本为主投资建设的新型基础建设项目按照设备投入总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支持“5G+”、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率先运用,对应用场景示范项目按照总投资约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1000万元。对列入市级试点的推广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政策扶持。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交通局)


3. 支持制造业提升创新发展水平

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制造业行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分档补差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最高250万元、40万元的奖励。培育技术创新型示范企业,对获得市级、省级及国家级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分档补差奖励。鼓励智能装备首台( 套)研发应用,对经认定的省级、国家级首台(套)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浙江制造精品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鼓励工业企业导入先进管理模式,创新经营模式,实施效果显著的给予每家最高15万元的补助。对新获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


支持工业创新设计发展,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研究院)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IF国际设计金奖、红点之星、红点至尊奖、国家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中国设计智造大奖金奖等重大奖项的每项奖励10万元;I F 和红点其它奖项、IDEA 奖、G- MARK 奖,每项奖励2万元。鼓励企业组织参加“和丰奖”等工业设计大赛。加快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培育制造业总部企业,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进一步完善本地产业链。

(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4.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

对获评市、省、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差额奖励。鼓励电商企业提档升级,对获得由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市、省、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电子商务示范平台”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差额奖励 。


对当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含)且交易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国内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度线上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网络销售类电子商务企业,且线上销售额同比实现5%及以上增长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对年电商服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对销售农副产品的电商企业,根据线上销售额单家企业给予最高5万奖励。对销售对口帮扶地区农产品的企业,根据线上销售规模 给予单家企业最高10万元的奖励。经过商务局申报,新获评的电商专业村,给予3万元奖励,未享受过获评奖励、复评成功的,视同新获评;经区商务局申报,当年获评且网络零售额达到1500万元及以上的电商专业村,给予2万元奖励 。


加大跨境电商扶持力度,对利用现有土地、厂房、写字楼等各类资源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新建或改造面积在1万平米以上、入住跨境电商企业 30家以上、出租面积在60%以上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前期投入费用补贴。对开展“961O”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当年出口每1000万元最高奖励5万元,单家企业最高奖励35万元(此款政策与招商引贸政策按就高原则享受);对当年新引进外贸企业,通过跨境电商“9710”、“981O”模式出口且达到3000万元的,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此款政策与招商引贸政策同时享受 )。


对承担企业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的教育单位,每位学员培训时在间24学时 ( 3天)及以上的,按不超过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10万元。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做大流量经济,着力打造经济发展新的引擎 

5.发挥交通枢纽优势集聚各类总部机构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和总部功能机构(金融机构另行约定),经认定后,给予每家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分两年依次按 50 %、50%比例兑现。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新建10000㎡以上的(不足10000㎡的须自持5000㎡以上),或购置5000㎡以上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企业自持部分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1200元/㎡的补助标准,确定补助额度,视留区财力分若干个会计年度补助,企业应承诺在本区经营期不少于10年,新建办公用房自持比例不低于50 %(含),自持部分10年内不得出售或改变用途。

(责任单位:区经合局)


6.培育发展航空特色产业

鼓励引进基地航空公司,对在区内注册登记并缴纳税收的航空客、货运企业,根据其运力投放规模、综合经济效益等贡献因素,给予其最大限额不超过所缴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五免五减半”的综合政策扶持,具体按“一企一策”原则另行约定。


鼓励引进各类以航空运输为依托的商贸企业,重点鼓励航空进口生鲜冷链业务发展,对新增注册在区内、年度新增直接进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新增年度缴纳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按其当年宁波空港进口生鲜航空货量给予最多不超过3元/公斤的补贴(生鲜产品以符合进口水果、进境食用水生动物、进口冰鲜水产品等宁波空港指定口岸资质所限定的范围为准);对于不占用土地资源且在区内发生固定资产投入的上述类别商贸企业,按其当年度实际回定资产投资额,给予最多不超过总额20%的回定资产投资奖励,具体按“一企一策” 原则另行约定(此款政策与航空运输专项扶持政策可同时享受)。

(责任单位:临空管委会经发局)


7.大力发展现代物流

鼓励发展现代物流企业,对新引进的现代物流企业,对符合《海曙区招商选资扶持政策》相关规定的,按扶持政策给予相应的奖励。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税收总额首次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规上现代物流企业(不占用土地资源的),营业收入增速超过行业平均水平且未享受招商政策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促进物流业数字化发展,对企业开发应用先进智能化设备或物流信息化系统建设,且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20万元。鼓励物流企业提升资质,对于当年新获评国家 3A、4A和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8.不断提升开放合作水平

扩大对外贸易,对当年新引进的出口实绩达到不同规模的企业,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当年出口实绩达到3亿元及以上且实现正增长的原有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当年出口实绩达到8000万元的原有企业,对出口增量部分,给予单家企业最高30万元奖励;对外贸实力效益工程企业当年出口增量部分,给予单家企业最高额外奖励20万元。对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在原有享受不高于10%保费补贴的基础上,再增加5%的补贴,单家企业专项扶持限额30万元。对上一年度出口额达到4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含)的小微外贸企业,且投保小微政府统保平台的,享受市、区两级全额补贴。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对经市级及以上部门认定且进出口达到7亿元及以上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服务外包,对经认定新开展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每家最高奖励2万元。对企业完成境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对外设计咨询营业额、成套设备输出额、境外资源回运额达到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且同比有增长的,按完成额度给予最高8万元奖励。对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且中方备案投资额(包括当年增资额)达到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完成额度给予最高8万元奖励。经认定开展服务外包业务且同比增长的企业,按当年在岸、离岸执行额规模,分别给予最高8万元和15万元奖励。对经认定当年新开展服务贸易实际业务的企业,每家最高奖励2万元,对合同执行额达到5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最高8万元奖励。


积极引进优质外资项目,对新设外资项目(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项目除外),按实到外资给予每100万美元最高5万元奖励;二产项目每超过10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含),一产和三产项目每超过6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含)的,每100万美元再增加不超过6万元、4万元的奖励。增资、并购项目视同新设项目。同一主体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150万元。


加大内资引进力度,积极引导浙商、甬商回乡投资,鼓励引进大市外内资项目,对实到市外资金5000万以上的先进制造业及现代服务业项目(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项目及基金项目除外),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实到资金3%的奖励,最高30万元;属浙商回归项目的,奖励额度最高上浮10%。


加大社会力量招商,对受委托协助我区开展招商工作的机构或个人,视招商成果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成功引荐重大项目、贡献特别突出的,予以表彰。加快闲置资源盘活,对社会力量利用改造闲置厂房打造特色产业园区,且园区的产业导向、集聚规模、园区面积符合条件的,正式挂牌开园后经认定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经合局)


9.有序推动共享模式健康发展

鼓励互联网、新零售等行业,开拓线上渠遣的同时优化线下服务,采用灵活用工等新型用工模式。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搭建灵活用工和共享用工平台,吸引有需求的企业通过平台发布信息,促进供需信息精准对接。对在运营服务标准规范、税收、保险、物流金融、供应链互联等方面探索出成功经验,社会效益显著的无车承运人企业,给予一定支持。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海曙税务局)


三、做精都市经济,着力筑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

10.引导集聚各类金融服务机构

对新落户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金融租赁、资产管理等金融法人机构总部给予落户补助,单家机构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项目“一事一议”。对新落户的金融法人机构市级或市级以上总部和金融法人机构业务总部以及小额贷款、互联网金融、保险经纪、基金管理、金融科技、金融中介服务等新型金融机构给予落户补助,购买办公用房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 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加强金融人才激励,对金融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高管给予人才补助。鼓励金融类机构将全国性总部或区域性总部迁入,在本区建造或购买金融总部大楼,给予总部经济政策。

(责任单位:区金融服务中心)


11.着力培育引进各类高端商务服务机构

鼓励发展商务服务业,对新引进的律师、会计、审计、税务、工程咨询、人力资源、资产评估、会展等各类商务服务企业,符合《海曙区招商选资扶持政策》相关规定的,按扶持政策给予相应的奖励。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税收总额首次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规上商务服务企业,营业收入增速达到15%且未享受招商政策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提升商务服务业数字化水平,鼓励商务服务企业自主研发智能化、信息化系统,且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20万元.鼓励各类专业服务业机构争创国家和省市创新示范企业。鼓励高端商务服务业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等有关组织通过市场化方式在我区举办全国性大赛、会议、论坛等活动,并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


引导文化产业发展,新引进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按企业税收贡献情况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达到条件的高成长性文化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符合条件的专业化设计服务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举办品牌性文化消费活动、动漫影视作品创作给予最高40万奖励。对电子竞技、数字文创等产业融合类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大力推进书香海曙建设,鼓励开办实体书店,丰富出版物陈列品种。支持开展乡镇影院建设。


培育发展全域旅游。对新引进的旅游线上平台( OTA )企业最高20万元的奖励。新引进的旅行社,符合《海曙区招商选资扶持政策》相关规定的,按扶持政策给予相应的奖励。推动景区转型提升,对区内景区新建、改造智慧旅游系统等旅游基础设施,每个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对年内新增旅游项目且投入100万元以上的老景区,按实际投入额的5%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对旅行社组织游客团队赴海曙相关景区旅游,住宿海曙相关饭店,给予每人次最高10元奖励。本地旅游企业举办旅游节庆活动的,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鼓励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对旅游企业创建国家、省市等级品牌给予最高80万元奖励。鼓励乡村旅游发展。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文广旅体局)


12.积极发展建筑业

新引进符合条件的资质建筑安装企业,其区外业务汇缴在海曙的;新引进符合条件的专业承包、园林绿化、市政工程、劳务服务等建筑类企业,符合《海曙区招商选资扶持政策》相关规定的,按扶持政策给予相应的奖励。引导企业创造条件晋升资质等级,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首次由一级晋升为特级的、二级晋升为一级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建筑施工企业晋升专业承包一级或建筑服务企业勘察、设计、监理资质晋升为甲级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引导企业创优夺杯,对建筑施工企业当年获得“鲁班奖"承建和参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当年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金奖”“国家优质工程银奖”承建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当年获得“钱江杯”承建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勘察设计企业当年获评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成果的,给予5万元奖励。同一工程以最高奖项计,区外工程奖励金额减半,每家企业申报奖励的获奖工程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


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以及市级建筑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50万元、40万元、10万元奖励。建筑施工企业应用BIM获奖的,最高给予5万元奖励。


促进企业“走出去”发展,对当年完成省外工程营业额5亿元以上,同比增长30%以上,且在我区纳税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完成境外工程营业额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13.繁荣繁华都市商贸业

鼓励限上企业发展壮大,对限上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住宿餐饮企业,按照其销售额、零售额、营业额超过上年基数部分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励。限上批发企业(国内贸易)当年销售额达到25亿元及以上、50亿元及以上、100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达到10%的,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奖励;同比增长10%以上的,每增加2%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不包括首次达到企业),单家企业增长部分奖励最高20万元,单家企业奖励最高80万元限上连锁总部企业当年销售额、营业额实现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且新开设3家(含)以上连锁门店,每家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10万元。


鼓励市场、街区、购物中心等实施商场化营运管理,对实行统一收银并纳入限上统计的法人单位,给予鼓高20万元的补助。鼓励商业特色街区改造提升和现代商贸特色镇、商贸发展示范村创建,对通过省高品质步行街、现代商贸特色镇、商贸发展示范村验收的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评浙江老字号、国家老字号、国家四钻级和五钻级酒家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对新注册或新开设的市外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直营门店,给予最高5万元的补助。鼓励在海曙开设宁波首店、旗舰店,对在海曙开设独立门店并注册的宁波首店、旗舰店的品牌企业,按照其装修费用的1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15万元。鼓励在诲曙举办展会、论坛、夜币等活动,对经区商务部门报备认定的,按照活动投入3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20%的补助,单家活动承办单位最高20万元。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14.培育壮大特色都市产业

推进“健康海曙”建设,扩大优质医疗资源供给,充分利用海曙丰富的教育培训资源,大力发展多元化、多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充分发挥81890平台优势,大力发展综合性基础家庭服务和高端家庭服务。对新引进的医疗健康、教育培训和家庭服务业规上企业或者新开办且当年达到规模以上的,给予一定奖励。

(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局)


四、强化平台支撑,着力推动产业特色优势集聚


15.提升功能性平发展能级

做大做强电商园、月湖金汇小镇、中医药特色街区等功能性平台,鼓励优质电子商务和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落户电商园、中医药特色街区,引导金融服务、新金融、文化创意企业落户月湖金汇小镇,招引各类中医药企业机构入驻中医药特色街区,发挥平台集聚优势,不断提升区域能级。支持企业为主体的新建创新载体建设,对获评省级及以上双创示范基地、特色小镇、“万亩千亿”平台等创新载体的新兴产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电商园、区金融服务中心、区经合局等)


16.推动商务楼 宇提 高产 出贡 献

鼓励引导楼宇提高产出贡献,对新增的亿元税收楼宇给予培育主体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增的5000万税收楼宇给予培育主体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发展专业特色楼字,经区商务部门认定后给予培育主体最高50万元的奖励。加大楼宇公共配套改造提升力度,对实施楼宇大厅、停车位、电梯、外立面等公共部位升级改造且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楼宇,给予实施单位总投资额30%的补助,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17.发挥各类园区载体作用

支持电子商务园区、小微企业园区、双创平台、星创天地、文创园区(街区)等各类园区载体建设,经主管部门认定的上述园区,对符合条件的相关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和入园企业给予适当扶持。

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获评市级、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示范(优秀)平台分别给予行家最高10万元、50万元的奖励。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被工信部评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三星级及以上称号的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园区(平台)、示范园区(平台)等国家级称号的,给予5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体局、区科技局等)


五、强化要素支撑,着力提高优质资源供给水平


18.强化金融支持

实施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计划”,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对实施规范化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境内上市申报受理后奖励600万,首发上市后再给予600万元的奖励;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且募资达到2亿元(含)以上的,奖励600万元,不足2亿元的奖励300万元。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本区的,给予600万元的奖励。新三板实现直接融资的,单家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新挂牌企业,单家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融资的企业,单家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发行债、券、票据以及增发新股、配股等方式直接融资的,单家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鼓励证券公司在我区设立投资银行部门,鼓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来我区设立机构,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扶持发展科技金融,对提供科技金融服务的银行给予贴息补助、风险补偿,给予贷款企业保费补助,完善“风险池基金”管理办法。


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基金管理机构自设立起3年内,受托管理的基金(政府产业基金除外)投资区内符合产业导向的中小微企业,经备案认定,按照投资额度的 1%进行补助,每家企业同一年度最高50万元。鼓励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对符合条件的,根据担保额度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对企业增资扩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领域新兴产业项目给予融资支持,按照项目投资(包括设备、技术、软件投入)实际贷款额度,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再给予贷款利息50%的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年限为2年。

(责任单位:区金融服务中心、区科技局、区经信局)


19.强化人才支持

加大国内外顶尖专家引进力度,对新引进在世界科技和产业发展首沿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顶尖人才,视具体情况给予“一事一议”支持。大力实施“百创汇海计划”,对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发展导向的高端创业创新团队,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资助;对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给予最高100 万元的资助。对获得民间资本且到位货币出资超过300万元的创业团队(人才),按申报时实际到位民间资本货币投资的30%给予资助,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自主申报入选国家级引才计划和省级引才计划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入选市“3315系列计划”的,按照市资助额度给予最高1: 1 配套资助。对市外入选的国家级引才计划等特优人才、浙江省级引才计划人才全职落户海曙区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助。获评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发挥海内外引才引智工作站、引才大使等引才作用,经签约设立的引才引智机构,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的日常工作经费。推荐引进顶尖人才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引才奖励。人才服务机构及个人帮助引进人才和团队的,每个项目给予最高60万元的引才奖励。鼓励企业单位从市外全职新引进顶尖人才、特优人才及省级引才计划专家,经认定,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引才奖励。鼓励企业大力引进海内外高素质紧缺人才,对全职从区外引进并符合市“3315系列计划”产业范畴的人才给予资助。其中海外博士最高补贴8万元,博士或正高级职称人员3万元,硕士、副髙级职称、高级技师或年薪20万以上的人员补贴2万元。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按照市级奖励额度给予1:1配套。对引智单位获得市级及以上立项的国外引智项目给予1:1配套扶持。


实施“匠心汇海”技能人才提升计划,对美丽乡村建设就业创业技能提升、新培育市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承办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新建市级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示范基地以及技能创业孵化实训基地给予最高5元的补助。


加强各类人才工作载体建设。对经评审认定的国家、省、市 级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80、40、30万元补助,对国家、省、市级工作站三年周期性绩效评估考核为“优秀”的,给予20万元奖励,引进第二名以上新来海曙进站院士的,每增加一名补助经费10万元。对国家级、省级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按每个项目周期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5万元的科研和培养经费资助。对我 市各级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后在海曙工作的博士,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区级以上企业专家工作站的专家服务项目进行补,每个专家服务项目最高补助3万元。


大力实施青年人才“鸿鹄计划”,加大青年精英人才支持力度,对青年海外工程师、留学归国人才、引才机构等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区委人才办,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科技局)


20.强化科技支持

加大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奖励,对研发投入大、占比高、增幅高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的省级、市级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加快创新主体培育,对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对区外迁入我区的有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一次性落户30万元补助。


鼓励创新要素集聚,对推动人才、技术、产业等创新要素向我区转移的优秀服务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服务我区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需求对接的优秀技术经纪人给予最高2万元的奖励。引导技术交易,对吸纳、输出科技成果且技术合同登记额较大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与国内高校院所、区内产业技术研究院及其平台企业等开展技术合作,推进科技成果在本区产业化,对成功开展的技术合作项目或成果产业化项目 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按不超 过国拨经费的50%给予配套补助,单个项目累计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企业发明创造,对授权的国外、国内发明专利,给予最高每件1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专利权人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省专利优秀奖的专利,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宁波市发明创新大赛发明专利金奖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年度内累计获得国内授权专利50件(含)以上的,另行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100件(含)以上的,另行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新获贯标认证补助每家3万元。新获得市专利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省专利示范企业最多补足20万元,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最多补足40万元,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最多补足50万元。


鼓励企业以市场为导向,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应用示范推广,增强企业产业链韧性,对列入市级示范目录的企业,按照示范应用推广金额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开展新兴产业领域初创型企业认定。市财政设立最高不超过1亿元的初创型企业贷款风险池,鼓励金融机构为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且获得注册私募基金投资的初创型苗子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支持。对成熟型企业,按照其综合贡献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鼓励企业(高校、院所)加快工艺、技术、产品高效转化,建设中试基地和中试生产线,每个项目设备按照总投资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配套企业,组建创新中心,开展相关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鼓励企业、高校院所等,建设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对成功认定的市级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支持,分为组建和评定两个阶段,每阶段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经信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中心)


六、强化环境支撑,着力服务引导企业提质增效


21.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开展经济高质量发展奖项评定,评选70家左右的年度杰出贡献、突出贡献、行业特色优势和创新高成长企业或企业家,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各相关部门)


实施“双30”培育计划,入选企业考核优秀的,给予重点扶持。对工业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00亿元、150亿元、100亿元、 50亿元、10亿元、1亿元的,累计分别给予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实施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培育计划,对首次列入市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及示范企业、国家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及示范企业(产品)的,给予最高20万元、50万元、70万元及100万元的分档补差奖励。实施隐形冠军企业培育计划,对新认定的省级隐形冠军培育及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晋级奖励。

(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鼓励引导各行业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对首次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最高7万元奖励,对首次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鼓励企业拓展国内国际市场,各行业企业参加重点境内外展会或政府指令性展会、论坛等有关活动的,给予一定补助。

(责任单位:区统计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发改局、 区文广旅体局等)


22.支持企业创牌创优

引导企业争创品牌,鼓励企业争创质量奖,对当年度获得区 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创牌创优,对符合条件的新获中国驰名商标(行政途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对新专项改进导入卓越绩效模式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新自行导入卓越绩效模式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承担国家、省、市质量提升项目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8万元、6万元的奖励。企业当年获评省知名商号的,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星级品牌指导站建设。新获得省级示范品牌指导服务站奖励10万元,新获得市级品牌指导服务站奖励5万元。


鼓励企业参与认证和制定标准,企业获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工业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绿色产品认证(丽水山耕)的,分 别给予2万元、5万元、8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认可企业实验室,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推进企业技术标准战略,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承担各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和联盟 标准制订推广并通过验收的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对主持“品字标”浙江制造标准制修订的,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励,通过“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的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励。对主持制修订并确定为国际、国家、行业(团体)、省、市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10万元、8万元、8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参与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的,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23.引导企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率

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评价结果应用,优化资源要素配置, 对评价结果为A、B档的企业,在用地、用能、排污及创新要素、 金融、税费等政策和资源方面予以倾斜,并全额享受区级财政补 助、奖励政策。对评价结果为D的企业,原则上不予享受区级财政补助、奖励政策(国家、省、市、区普惠性政策除外)。


加快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开展“低散乱”块状行业改造提 升,对纳入计划的试点单位,通过验收后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加快“两小”企业综合整治提升,鼓励引导低效企业改造提升。 对淘汰落后产能项目,按腾出用能空间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制度和土地出让弹性供应机制。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


24.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鼓励企业开展绿色化技术改造,对 符合条件的工业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工业节水改造等项 目,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对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含市级奖励)。对获评省级及以上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工业企业创建节水型企业,被评为市级及以上节水型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含市级奖励)。对获得各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改造项目,区级给予200元/标准煤的配 套补助。对高能耗高污染行业,主动关闭或转型升级的企业在验 收通过后按其年节能量(或腾出的用能空间),除享受市级补助 资金外区给予100元/吨标准煤的配套补助,最高50万元。列入 市、区级示范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重点开发和应用 项目,其设备技术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设备技术投资额的8%比例给予补助,最高40万元。对新获得省级以上绿色企业称号的,给予12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开展燃煤设备(设施)改用清洁能源或生物质能,项目竣工经验收后市区两级给予200元/吨标准煤的配套补助。通过节能监察(能源审计)的,补助2万元。开展电平衡测试的,补助3万元。对于获得年度市级节能降耗工作先进单位的企业、服务中介机构(公共机构的除外)给予5万元的奖励。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按市级项目1:1配套补助。

(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发改局)


25.着力发挥龙头示范带动作用

对进入浙江省“雄鹰计划”、宁波市“千亿级工业龙头、行 业骨干、高成长企业”培育范围的企业,给予“一事一议”政策 支持。新引进产业带动强、投资额度大、产出规模高的世界500强、行业龙头企业、国企央企,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优 质现代服务业(房地产除外)等项目以及高端产业(科创)平台、 人才创新创业团队、金融法人机构总部等各类总部,以及纳入区 级统筹建设的试点示范小微企业园,经认定后可实行“一事一议”。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相关部门)


七、附则

26.本政策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牵头实施,各职能部门制 定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具体执行、解释,区产业政策统筹工作联席 会议审核。本政策条款所涉奖励、补助、资助资金在相关预算额 度内兑现,如遇特殊情况报区政府审批。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 本政策补助奖励视同配套。


27.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区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 受,报表合并的企业视作同一主体,新办企业与原区内企业业务 相似或关联度高的,视作同一主体。


28.未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相关资金管 理办法单独约定的除外)。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政策享受后原则 上须继续在海曙依法经营5年以上。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 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诈、弄虚作假等重大问 题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亩均效能低以及其它 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行为,由相关部门确认后,提交区产业政策 统筹工作联席会议进行审定其是否应享受本政策。


29.本政策中未具体指明的税收总额是指企业当年缴纳的所 有税收的总和。同一企业当年各项补助奖励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 企业当年实际贡献的总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单独约定的除外)。


30.本办法涉及的营业收入、税收总额由企业申报,由相关 部门汇审,企业实际贡献由财政部门审核。享受本政策的规模以 上工业企业,大中型相关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特、一级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建筑业 企业原则上须有研发经费实际支出,具体由相关部门进行认定。亩均能效由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31.申报本政策的企业,6月底前注册经营的,按当年结算兑现;7月1日以后注册经营的可以选择从次年起兑现(内外资到位补助时间规定另行约定)。


32.本政策中涉及的各项政策均需统一通过宁波市“甬易办” 平台进行兑现,未经研究同意不纳入平台的政策,所需资金不纳 入预算安排。


33.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暂定两年,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政策及相关实施办法作相应调整。


 

〔此件发至各镇(乡)党委、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 处,区属各单位,区机关各部门〕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部分信息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致电0574-8718 8718,我们将及时处理    全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