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科学技术局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曙区科技创新产业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街道发展服务办,望春工业园区管委会经济发展科∶
现将《宁波市海曙区科技创新产业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海曙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20年12月16日
宁波市海曙区科技创新产业政策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设立依弟。根据中共海曙区委、海曙区人民改府
《关于加快以数字经济为引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意见》(海党〔2020〕46号)文件精神,设立海曙区科技 创新产业政策专项资金。根据《宁波市海曙区区级财政专项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海财U015J 47号)文件要求,为加强财 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髙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海曙区科技创新产业政策专项资金(以 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为海曙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用于鼓 励研发投入、引育创新主体、集聚创新要素、科技服务业发展、 外国专家引进、人才载体建设等。
第三条 奖励对象。在海曙区注册或登记的法人单位(优秀 服务机构除外)、个人。法人单位一般应具备技术创新能力、较 好的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第四条 使用原则。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公 平、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 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政策标准
第五条引育创新主体
(一)企业研发机构
经科技局推荐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 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20 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重点农业企业 研究院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的省级、 市级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二)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1.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对初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 (含)以上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5000 万元(含)以上给予15万元奖励;企业年度销售收入5000万元 以下给予1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并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企业所属行业,按规上、规下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2.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迁入
对区外迁入我区的有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占比 达到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落户补助:企业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 (含)以上的给予30万元补助;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5000万元 (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补助;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20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5万元补助;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 给予10万元补助。
3.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
我区建立国家髙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首次认定为入库企 业的给予每家最高10万元奖励。
(三) 科技服务业企业
上年度科技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给予最高20万元奖 励。
第六条优化创新环境
(一) 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
1-由我区推荐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按市科技创新特别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40万元、30 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
2. 由我区推荐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按省科技大奖、科学 技术奖(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 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 万元奖励。作为第二、第三完成单位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给予25 万元奖励。
3. 获得国家科学破术奖(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 学技术进步奖),由我区单位作为第一弃成单位的,获得一等奖 及以上给予300万元奖励,二等奖给予100万元奖励。我区单位 为第二至第六完成单位且直接参与项目的,则减半给予奖励。 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由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奖励意见, 提交区人民政府批准。
4. 同一项目同一年度获得多级科学技术奖励的,实行就高 奖励。
(二) 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
对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按不超过国拨经费的50%给 予配套补助,单个项目累计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 科技成果转化
1. 对年度技术交易登记额度较大的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 奖励。
2. 企业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区内产业技术研究院及其平 台内企业)、区级及以上人才创业团队企业等开展的委托开发、 技术联合攻关、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等活动(签订技术合同), 并在区科技大市场备案且由我区企业承担项目经费的给予最高 100万元奖励。
(四) 科技金廠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贷款,按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0%给予补 助。对产生第三方保费的科技贷款企业,按实际保额的1.5%给 予补助。
第七条搭建平台载体
(一) 各类平台备案(认定)
对初次备案成功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 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对初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50 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对初次备案成功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 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 国外专家引进
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按照市级奖励额度给予1: 1配套。 对引智单位获得市级及以上立项的国外引智项目给予1: 1配 套。
(三)优秀服务机构、优秀技术经纪人
对推动人才、技术、产业等创新要素向我区转移的优秀服 务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对服务我区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需求对接的优秀技术经纪 人给予2万元奖励。
第八条激励研发投入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额核算原则上以财务账或加计扣除为准, 毎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一) 研发投入突出贡献企业
对年度研发经费没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实行分 档奖励。按以下条件进行奖励:
1. 研发经费投入在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2. 研发经费投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 予30万元奖励;
3. 研发经赛投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给予20万元奖励;
4. 研发经费投入4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给予10万元奖励;
5. 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科技部统计年报数据为准,参照享受 本条奖励政策。
(二) 研发投入企业
规上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投入300万元议上且占当年销售收 入3%以上或年度研发经费投入1000万元以上,按照该企业研 发经费投入占全区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总额比例进行核定补助。享受突出贡献企业奖励的企业可同时享受研发 投入补助。
(三) 优秀工作人员
建有研发费用核算体系、研发费用投入账目以财务账为主 并准确填报研发投入统计报表的规上企业,对企业财务和技术 相关人员给予一定奖励,奖励标准为:
1. 研发经费投入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财务和 技术相关人员各3000元奖励;
2. 研发经费投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财务和 技术相关人员各20皿元奖励;
3. 研发经费投入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财务和技 术相关人员各1000元奖励;
4. 研发经费投入1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财务和技 术相关人员各500元奖励。
(四) 优秀管理单位
对全社会研发投入工作绩效突出的镇(乡)、街道、园区给 予一定奖励。
第三章政策条件
第九条引育创新主冰类政策基本条件
(一)企业研发机构
由我区推荐申报,获上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国家级、 省级研发中心及重点实验室,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含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市级企业研究院,以各级科 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文件为准。
(二) 国家髙新技术企业
1. 初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由我区推荐申报,获国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议宁波市科技局发布的认定文件为准。
2. 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区外迁入我区的有效国家 高新技术企业以工商登记、纳税变更和纳入科技统计为准。
3.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入库企业。对符合我区国家高新技术 企业入库企业条件,且纳入我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苗 子企业,以区科技局发文为准,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三) 科技服务业企业
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条优化创新环境类政策基本条件
(一) 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
以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励发文为准。
(二) 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
以国家科技部立项文件及年度计划经费拨付文件为准。
(三)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四) 科技金鼬服务
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搭建平台载体政策基本条件
(一)各类创新平台
由我区推荐申报,初次备案(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星创天地,以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认定)文件为准。
(二) 国外专家引进
以市级“海外工程师”、市级及以上国外引智项目认定文件 及经费拨付文件为准
(三) 优秀服务机构、优秀技术经纪人
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激励研发投入政策基本条件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以统计报表为准,优秀管理单位细则另 行制定.
第四章兑现程序
第十三条申报通知。区科技局责任科室根据相关管理办 法,拟定实施细则,当年度科技政策兑现申报通知,明确申报 条件’所需材料、联系方式后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申请兑现。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镇(乡)、街 道和园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対料;申报材料经所在镇 (乡)、街道和园区审核同意后,上报区科技局各责任科室。
第十五条材料审核。区科技局责任科室收到申报材料后, 开展初审汇总,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对申报项目、政策条件进 行评估审计,提出资金奖励对象和额度建议,抄送区财政局会 商后,在区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无 异议后经局研究决定,通过后报送区产业政策统筹工作联席会 议审议。
第十六条政策发文。区产业政策统筹工作联席会议审定通 过后,由区科技局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相关经费文件一般下 达至镇(乡)、街道和园区。
第十七条通知办理。通过宁波市“甬易办”平台进行兑现 政策,办公室(科技计划科)协调财政专项资金并督促各镇(乡)、 街道和园区汇总管辖单位(个人)收据上报。各业务科室通知 政策享受单位(个人)开具收据上报归口管理单位以及“甬易 办”平台注册,形成科室分管“甬易办”政策兑现清单,汇总 至办公室(科技计划科),办公室(科技计划科)根据淸单将专 项资金转入“甬易办”账户,各科室经核对无误后,做好拨款 审核事宜。经研究同意不纳入平台的改策,相关经费一殺下达 至镇(乡)、街道和區区,由镇(乡)、街道和园区开具票据。
第十八条 政策分管。企业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省级重 点农业企业研究院除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金融、创新 创业平台(星创天地除外)、激励研发投入类由高新技术及产业 化科牵头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 科技服务业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突出企业、优秀服务机构(技 术类)、优秀技术经纪人、星创天地类由平台合作与社会发展科 牵头组织实施。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优秀服务机构(人才 类)、国外专家引进类由外国专家与科技人才科牵头组织实施。 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各责任科室根据“谁归口、谁组织” 原则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市级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区“一事一议”类及区 部门之间往来款等政策资金的拨付流程可参照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区科技局主要负责政策指导,确定支持的方向、 重点及实施细则,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核算、拨 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本政策条款所涉奖励、补助、资助资金在相关 预算额度内兑现,如遇特殊情况报区攻府审批。上级要求区级 配套的,本政策补助奖励视同配套,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 策调整,按上级改策挽行。
第二十二条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按照《关于加快以数字经 济为引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海党 〔2020〕46号)文件要求执行。2020年度以前立项未执行完毕 项目(政策)可参照(海党〔2017〕43号)、(海党〔2019〕31 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涉及的营业收入、税收总额由企业申 报,由相关部门会审,企业实际贡献由财政部门审核。享受本 政策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大中型相关服务业(交通运输、仓 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特、一级总承包, 一级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原则上须有研发经费实际支出,具绿 由相关部门进行认定。亩均能效由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第二十四条本政策中涉及的各项政策均需统一通过宁波 市“甬易办”平台进行兑现,未经研究同意不纳入平台的政策,所需资金不纳入预算安排。
第二十五条 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旨在鼓励自主创新,引导区 域研发投入,享受本政策主体原则上不与财力贡献、“一企一策” “一事一议”和新引进企业单位政策兑现挂钩。特殊情况以区 产业政策统筹工作联席会议意见为准。
第二十六条政策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 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 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改局负责解释。对政 策未明确事项,由科技部门制定办法、细则进行明确。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暂定两年, 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政策及相关实施办法作相应 调整。原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曙区科技创新产业政策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海科〔2019〕47号)同时废止。对未执行 完成政策,按立项年度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