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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37号

现将出口货物保险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


(二)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二、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上述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现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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