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发改局、财政局,前湾新区和高新区经发局、财政局:
为加快宁波市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加快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发改创新〔2020〕548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宁波市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请各地按照甬发改创新〔2020〕548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本辖区企业、项目、平台筛选推荐工作,指导相关单位根据项目类型,按照附件要求填报申报材料,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出具推荐意见和项目推荐汇总表(附件10),加盖公章后于2022年2月15日前将纸质(一式三份)及电子申报材料(电子邮箱:nbzxban@163.com)汇总后报送我委,逾期不再受理、更换。
二、申报程序
申报主体根据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提交所在地发改部门(联系方式附后),具体申报流程如下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相关政策以相关设备已到位、软件或技术已应用、发票开具日期在建设期内等为核定标准,以实际付款金额为确认原则;申报主体2019至2021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且无严重失信记录;
(二)初创型企业指企业自注册成立后,营业收入累计达到100万元(含)之日起至2022年2月15日止,不超过5年的非上市企业;
(三)宁波市产业创新中心、宁波市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各地择优推荐合计不超过1家,获得2021年度国务院督查激励的,合计不超过2家;
(四)各申报主体只能申报1项政策,且应符合《宁波市”亩均论英雄“差别化财政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甬亩均办〔2021〕6号)相关要求,所在区县(市)发改或经发部门做好把关工作;
(五)各申报主体根据申报项目类别认真填报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加装白色封面(附件8)及目录装订成册,签字盖章后,一式3份连同电子稿一并报送至所在区县(市)发改或经发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9);
(六)对于发现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全部违规使用资金,涉事企业、单位取消3年申请专项资金资格。
联系人:郑丽89187780
电子邮箱:nbzxban@163.com
宁波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