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 商务(外资) 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宁波海 关各隶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 23号)、《财政 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 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 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 [2021〕 24号)、《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 杭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执行外资研发中心享 受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1〕 161) 要求,对科 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 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现就执行享受进口税收政策工作相关事宜通知 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 符合外资研发中心设立条件.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外国 投资者设立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试验发 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 的机构,形式包括独立法 人和内部独立部门或分公司。同时应满足以下设立条件:
1.在宁波市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 研发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
3.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
(二) 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 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 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 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少于8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均 加盖企业公章、一式4份):
(一) 外资研发中心进口设备免税资格申请书原件(内容包 括: 外资研发中心基本情况、研发活动情况、符合申报条件的说 明等)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税资格审核表原件(见附件1).
( 二)外资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外资研发中心为内设部门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 执照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分公司的,应提交分公司的营业执 照复印件。
( 三) 外资研发中心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 告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 资企业最近一次验资报告。
(四) 研发费用总投入明细(列明总投入额,并分类列出现 金投入额、实物资产投入额、其它投入额)。
(五) 外资研发中心关于已经签订购置进口设备合同、并且 设备将于申报资格认定当年年底前交货的承诺函原件(见附件2)。
(六) 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原件(见 附件3).
(七)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和审核流程
(一) 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报材料至各区县(市) 商务(外 资) 主管部门.
(二) 各区县(市) 商务(外资) 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 税务及宁波海关各隶属海关,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填写外 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审核表(附件1),明确审核意见, 连同申报材料(一式4份) 报送市商务局.
(三)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宁波海关、宁波市税务局(以 下简称审核部门) 对初审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如需补充材料,审 核部门应及时通知企业。企业应于收到补充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 将补充材料(一式4份) 送至所通知的地点.
( 四) 申报材料补正齐全后,审核部门在45个工作日内将 审核通过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以通告的形式在市商务局等部门网 站予以发布;市商务局将核定结果函告宁波海关,抄送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报送商务部.
本条上述函告文件中,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机构 则一并函告其依托单位;有关单位、机构具有有效期限的,则一 并函告其有效期限。
四、审核方式
(一) 书面审核.审阅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
(二) 实地调查.审核部门可根据书面审核情况,视需要到 研发中心实地查阅有关资料,核实书面材料真实性.
五、监督和管理
(一) 2021年首次核定的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 心,2021年1月1日至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 准予退还;以后批次核定的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
自名单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
前款规定的已征应免税款,依进口单位申请准予退还.其中,
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 税务机关出具的《"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 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向海关申请办理退 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 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手续.
(二) 外资研发中心可向海关提出申请,选择放弃免征进口 环节增值税,主动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 次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 外资研发中心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 于财关税〔2021〕 23号文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 况说明报送所在区县(市) 商务(外资) 主管部门.区县(市) 商务(外资) 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审核流程,核定变更后的外资研发中心自 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注明变更登记日期.核定结 果由市商务局函告海关,抄送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并报送商务部。
(四) 外资研发中心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 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五) 外资研发中心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的,由 市商务局查实后函告海关,自函告之日起,该外资研发中心在剩 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六) 市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外资研发中心申报材料、 上年度研发及经营活动情况表,视情对部分申报主体研发活动开 展情况进行实地走访。
(七) 免税进口商品实行清单管理.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由财 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另行制定印发, 并动态调整。
(八) 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