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单位:
现将《2021年鄞州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商务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1年8月24日
2021年鄞州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鄞州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根据《关于2021年鄞州区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1〕17号)文件精神,区政府设立了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与用途:专项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年度预算计划,主要用于电子商务企业的奖励和补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坚持“总额控制、突出重点、动态调整、绩效挂钩”的原则,严格管理专项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率,发挥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主要用于支持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引进培育、业务奖励及其他相关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专项支出。在我区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企业,范围如下:
(一)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指利用互联网、通信网、广电网等传播网络进行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价格指导等商务活动,并部分或全部实现在线撮合、网上交易、在线或移动支付等服务功能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二)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指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提供营销渠道服务、应用解决方案、业务流程外包、第三方支付或移动支付服务、数字认证、培训等的专业服务商。
(三)电子商务零售企业:指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有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网上交易的企业。
(四)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经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区、市、省、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含各类楼宇、公共服务基地)。
第三章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第五条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
1、对当年新纳入区统计局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补助,纳入统计后第二年同比增长20%以上的,再补助2万元;
2、对已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统计的电子商务企业,当年网络零售额在5000万元(含)—10000万元,10000万元(含)—50000万元和50000(含)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补助;同比增长20%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补助;同比增长50%以上的,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补助。
3、对当年度平台交易额达到5亿元以上纳税5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交易额同比正增长的给予10万元补助,交易额同比增长20%以上的给予20万元补助。
4、对农副产品网络销售企业,自建平台或利用第三方平台网络销售区内生产或加工的农副产品,每销售100万元给予补助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对参加各级商务部门指定的重点电商展会企业,给予参展单位每个摊位市内不超过5000元,市外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补助不超过2万元。
第六条 推动跨境电商快速发展
6、对纳入市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企业,按当年度跨境出口每100万美元奖励1000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7、对企业(海关申报主体)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全年纳入海关统计(海关监管代码9710、9810项下业务)的结关货物货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每100万美元给予3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与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企业补助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8、对投资运营公共海外仓的企业,运营海外仓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服务区内企业超过5家(以代理合同为准),物流总单量超过20万单(依据海外物流公司发货单凭证或海外仓系统后台数据),按公共海外仓面积每1万平方补助3万元,单家企业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和公共服务基地建设。
9、对列入市级3A及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和市级及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经考核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运营补助。(同时列入的按就高不重复享受)
10、对列入市级及以上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经考核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运营补助。
11、对申报年度近两年内在市级及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内新注册成立的企业,电子商务网络零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需纳入社零统计)或跨境电商企业纳入海关统计(海关监管代码9710、9810项下业务)的结关货物货值达到2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当年办公场地租金50%补助,单家企业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第二年企业经营实绩实现正增长的,再延续享受一年。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已享受区“一企一策”政策的企业除外)按要求填写《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申报表》,并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报所属镇(街道)工贸办(经济发展科),直属企业报区商务局。
第九条 各相关镇(街道)负责对申报原始资料真实性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区商务局。
第五章 专项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十条 区商务局对上报的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示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区政府。根据区政府审批的结果,对拟扶持的企业(除跨境电商企业)及扶持金额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没有异议的,由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所属镇、街道(园区),再由镇、街道(园区)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直属企业由区财政直接将专项资金拨付到区商务局,再由区商务局拨付到企业。
第六章 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各受助企业应实事求是地提出申请,切实加强资金的管理和核算,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办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处,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