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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商务消费(2022)45号


各区(县、市)商务局、财政局:


现将《宁波市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创业或就业家政企业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 市商务局 郑家成 电话: 89387122


     市财政局 章志成 电话: 89388033




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2年3月18日




宁波市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创业

或就业家政企业补助实施细则


依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 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17号)、《宁波市促进家 政服务业提质扩容任务清单》(甬服务领办〔2021〕21号)等文 件精神,并根据《宁波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商务 财函〔2021〕14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助对象


(一)创业补助对象: 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全 日制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初次创办的入户提供烹饪、保洁、搬家、 育婴、照护、收纳等家庭服务的企业。


(二)就业补助对象: 在本市注册且主营为入户提供烹饪、 保洁、搬家、育婴、照护、收纳等家庭服务的企业就业的毕业5 年内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二、补助方式和补助标准


(一)创业补助标准: 最高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企业,   按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最长不超过3年。


(二)就业补助标准: 最高3万元。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每年1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最长不超过3年。


三、补助资金申报相关规定


(一)申报创业补助,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家政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且截止上一年底,企业存续满一年的。


2.企业在本市依法注册,且员工人数不少于3人,上一年度产值不低于50万元;


3.企业应在商务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或浙家政综合服务平台、宁波市家政服务业居家上门服务证管理系统等政府管理系统完成注册,填报相关信息。


4.企业和法定代表人近三年来在信用宁波网站"失信名单公示”栏目(http: //credit.ningbo.gov.cn/ )中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无记录,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近三年来在兑现政策中无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记录。


5.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申报就业补助,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截止上一年底在家政企业就 业且满1年的;


2.就业的企业应在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企业和补助申请人近三年来在信用宁波网站"失信名单公 示”栏目(http://credit.ningbo.gov.cn/)中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无记录,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近三年来在兑现政策中无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记录。


4.本人应在商务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或浙家政综合服务平台、宁波市家政服务业居家上门服务证管理系统等政府管理 系统完成注册,填报相关信息。


5.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6.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四、补助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创业补助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上一年度业务开展情况,申请补助的每项内容、无虚假申报承诺等);


2.《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创业家政企业补助申请表》;


3.个人材料: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材料(在校大 学生提供学籍证明材料)等证明材料;


4.企业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上年度员工工资发 放记录、社保记录、经第三方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完税证明; 企业银行账户信息等证明材料;


5.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报就业补助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就业企业和高校毕业生基本情况、上一年度企业业务开展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申请补助的每项内容、无虚假申报承诺等);


2.《高校毕业生就业家政企业补助申请表》;


3.个人材料: 就业补助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劳动关系及个人社保缴纳凭据等证明材料;


4.企业材料: 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第三方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企业银行账户信息等证明材料;


5.其他证明材料。


五、补助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工作实际和本细则有关规定,印发补助申报工作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细  则及当年度申报通知的相关要求,由企业统一按申请补助对象和 申报项目类别分别提交书面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不接受个 人申报。申报材料要求一式四份并按序装订成册(A4纸白皮封面, 统一编织目录和页码,封面注明项目、申报单位、联系人、联系 电话等,书背标注申报单位名称,禁用活页、文件夹),一份企 业留存备查,三份报送各区(县、市)商务局。


(三)各区(县、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填写《宁波市家政就业创业补助汇总表》(附 件3)并加盖公章后,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上报市商务局。


(四)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专项审计,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申报对象及材料进行综合评 议,并提出补助意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以及年 度预算安排情况,拟定补助企业(个人)名单及补助金额,并在市商务局外网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联合发文下达资金。


(五)获得补助的企业(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 规定妥善保管申请材料,以备核查。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 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 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申请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对虚假申报等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追缴其获得的补助 资金,同时在三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 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3年。已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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