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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文件精神,现将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采购需求管理


各预算单位要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要求,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充分了解产业和市场情况,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项目,在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的前提下,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则等措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功能。


二、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对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各预算单位在采购计划备案时,应明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若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应说明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适用情形,同时在附件中上传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内部论证、审核等材料。除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外,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预算单位应直接明确“采购项目整体面向中小企业”;对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需求,通过设置采购包等相关预留份额措施,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工程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三、严格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运用


各预算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单一来源采购,适宜竞争采购的项目不得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需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在宁波政府采购网等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公示情况一并上报财政部门;对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要从严控制,加强内部论证和集体决策,通过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示等方式,强化公开公正。同时,在采购计划备案时将相关资料作为附件上传,防止滥用。


四、及时公告预留及执行情况


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将本部门上一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执行情况通过“政采云”平台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告,操作手册可在“政采云”平台下载(可通过服务中心-帮助文档-公告通知-公告管理-操作流程查找)。根据2021年度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情况及执行情况,填报《2021年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表》(见附件,按部门汇总填报),并于5月20日前将统计结果上报至财政各业务处室,由业务处室汇总统计后及时报送政府采购办公室。


联系人:徐娜 联系电话:89388245




宁波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9日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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