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象山县港航管理中心,市港航管理中心: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稳链纾困助企若干措施的通知》的要求,为应对疫情和外部环境影响,进一步服务航运企业发展,推动我市航运业稳进提质,现就继续执行水路运输业扩量提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航运企业落户
对新设立的,以新建、市外购置(含融资租赁)船舶作为开业运力的航运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一)开业运力在5万载重吨及以上的,奖励50万元;
(二)开业运力在2万载重吨(含)至5万载重吨的,奖励25万元;
(三)开业运力(内河)在2000载重吨及以上的,奖励25万元。
航运企业落户时间以企业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格日期为准。
二、支持航运企业新增船舶运力
对航运企业新增的船舶,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新造(含在建)及从市外购置(含融资租赁),且按照交通运输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属于非老旧船舶的,2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船;1000标箱及以上的集装箱船;4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液货危险品船,按每载重吨6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新增船舶运力时间以船舶取得营运资格日期为准;在建船舶以船舶开工日期为准,但需在政策实施期间内开工建造,且在2023年7月31日之前取得营运资格。
本项奖励措施实行总额限定,限额根据本办法奖励资金总额在保障其他奖励措施后的剩余资金量确定。申请奖励船舶按照取得营运资格日期(在建船舶按照船舶开工日期)的先后顺序累计奖励金额,达到限额以后新增的船舶,不再给予奖励。同时,申请本项奖励的航运企业,应当承诺获奖励船舶保持在本企业连续营运5年及以上;以在建船舶申请的,应同时承诺船舶建成后以本企业作为所有人或融资租赁经营人办理船舶营运资格。如未履行承诺,需全额退还奖励资金(企业发生以下情况除外:新增达到本项政策标准且载货量不低于获奖励船舶的其他同类型船舶作为替代补足剩余承诺时间;企业破产;获奖励船舶发生事故灭失)。
三、支持航运企业扩大运输生产
对2022年水路运输周转量排名前20名且水路运输周转量达到50亿吨公里的头部航运企业,2022年度水路运输周转量同比增长7%以上的,每家企业奖励30万元。在此基础上,水路运输周转量增幅每提高7%,增加奖励10万元。
对2022年水路运输周转量达到10亿吨公里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每家企业奖励20万元。在此基础上,水路运输周转量增幅每提高10%,增加奖励10万元。
本项奖励资金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航运企业拓展国际海运业务
对航运企业在2022年度完成的国际海运(含港、澳、台)货物运输量,散货达到50万吨;液货危险品达到10万吨;集装箱达到2.5万标箱(重箱),且同比增幅20%以上的,奖励50万元;同比增幅10%以上的,奖励25万元。
五、其他
本次申报流程和要求,参照《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公路、水路运输业扩量提质的实施办法操作指南>的通知》(甬交办〔2021〕19号)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事项自2022年4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施行期间,国家、省出台或调整相关政策的,按新规定执行。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