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镇海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镇海区轴承、紧固件行业数字化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园区:
现将《镇海区轴承、紧固件行业数字化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镇海区经信局 镇海区财政局
2020 年 6 月 8 日
镇海区轴承、紧固件行业数字化改造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促进镇海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镇区 委 „2018‟32 号)、《关于印发镇海区轴承行业数字化改造实施方 案的通知》(镇政办发 „2019‟ 94 号)、《关于印发促进紧固件产 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镇政办发 „2019‟86 号)和《镇 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镇政办发„2017‟111 号) 等文件精神, 为进一步规范轴承、紧固件行业数字化改造专 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 提高资金使用绩 效,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轴承、紧固件行业数字化改造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指由区统筹和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 于补助镇海区轴承、紧固件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 同管理。区经信局主要负责组织政策兑现的申报、审核, 对资金 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区财政局主要负责预算安排、 资金拨付和资金分配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 开透明、专款专用、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 不得截留、挤占和 挪用, 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政策严肃处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 在镇海区行政区域内注册且实际纳税在我区的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轴承、紧固件企业;
(二) 合法经营、管理规范;
(三) 企业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数字化改造意愿;
(四) 企业有一定的信息化基础。
第三章 使用方式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采用项目补助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 轴承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补助
对实施机联网数字化改造项目的企业,按投入资金的 50%予 以补助,其中车床类设备数字化改造投入上限按 2250 元/台计, 磨床类设备数字化改造投入上限按 3300 元/台计。每家企业给予最高 30 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
对车床类、磨床类以外设备实施机联网数字化改造的,及购买与项目密切相关的软件,按照镇海区工业企业“两化融合”项目补助政策给予一次性 30%的补助。
同一家企业项目补助应合并计算上限,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投入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二) 紧固件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补助
对实施 “信息化普及工程”项目,按投入资金在 10 万元(含) 以上的, 给予实际投入 30%、最高 30 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 对实施机联网、 “行业云平台服务”项目, 按投入资金在 10 万元 (含) 以上的,给予实际投入 50%、最高 30 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
第四章 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核由区经信局牵头, 根据工作 推进实际情况,分批组织申报年度计划。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镇(街道) 提出竣工验收及奖励申请,经镇(街道) 初步审核后,再上报区经信局。
第九条 申报企业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并对所提供材料的 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一) 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 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三) 项目竣工投入明细表;
(四) 数字化改造设计解决方案;
(五) 项目投入有关凭证或明细账资料;
(六) 项目建设的相关合同(复印件);
(七) 项目建设内容投入使用的照片(取三张);
(八) 银行开户证明;
(九)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区经信局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项目建设、投产(试 生产) 情况进行审核验收, 对项目财务进行核查, 也可委托第三 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 项目奖励投入额按实收实付制要求确定, 以发票 并结合付款凭证、信用证或汇票作为支付金额的依据, 以此来认 定投入额。
(一) 硬件部署到位、软件安装调试成功, 且已取得发票并 已 100%付款作为可补助投入额确认。
(二) 对于软件投入, 是与项目相关的外购软件投入, 并提 供软件购置或开发合同。软件包括: 1、经营管理类软件: 企业资 源计划(ERP) 、供应链管理( SCM) 、客户关系管理(CRM) 、 工控网络安全软件等; 2、研发设计类软件: 计算机辅助设计和制 造(CAD/CAM) 、计算机辅助工程(CAE), 产品生命周期管理 (PLM)等; 3、生产制造类软件:先进过程控制(APC)、高级 规划与排程(APS)、统计过程控制( SPC)、制造执行系统(MES)、 智能仓库(AS/RS) 等; 4、应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 互联网开展上下游企业业务协同、产品个性化定制、营销新模式、 产品智能化等方面的信息化应用软件。
(三) 对于硬件投入, 是与项目相关的外购硬件投入, 主要 指网络设施、数据采集终端等。其中网络设施仅限于网络通信设 施、网络服务设施、信息安全设施三类内容。
(四) 项目咨询、监理费用总和最高不超过软件费的 10%。 对于云存储、云计算、云安全类服务, 按首年服务费的标准进行 认定。
(五) 企业自主开发、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及以租赁等方 式获得软件、硬件等, 不计入可补助投资额。
(六) 软件、硬件等投入额不包括可抵扣增值税金额。
第十二条 区经信局根据项目类型及财务核查结果, 按项目 类别核定具体专项资金奖励, 通过信息化网络平台等渠道公示五 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 达资金奖励文件, 原则上到企业(单位) 的扶持资金通过国库直 接支付。
第十三条 区经信局负责申报、审核资料的整理、归档, 保 管期限一般不少于五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区经信局要强化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后续跟踪 监督, 并按规定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 假信息、票据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 一经查实, 除追回已 补助资金外, 取消其五年内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 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 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 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 区级各项优惠政策按照就 高不重复享受原则, 企业(单位) 同一事项只能选择申报一项区 级经济政策。上级政策要求区财政予以配套奖励的, 区配套部分 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奖励补助标准或配套办法计算、兑现。
第十八条本政策奖励不受上年度企业地方综合贡献的限制, 不受“研发投入不低于 100 万元或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 2%条 件”的限制。
除另有规定外, 本管理办法各项条款所涉补助、奖励等资金 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 若超过年初预算安排, 则按比例下调兑现 标准或择优发放。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由区经信局、区 财政局并负责解释。有关资金管理要求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执行《关 于印发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 办发 „2017‟ 111 号) 相关规定。
宁波市镇海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20 年 6 月 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