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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人社办发(2022)20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以及省人力社保厅等3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37号)精神,加快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落地,现将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2年5月27日



2022年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操作细则


一、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一)实施条件


统筹地区2021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1年的统筹地区,由省级调剂金调剂至1年以上(宁波市自行筹资确保备付期限1年以上)。


备付期限计算方式(月):(2021年末滚存结余+2022年省级调剂金补助)÷2021年支出合计×12(下同)


宁波市各统筹地区备付期限计算方式(月):(2021年末滚存结余+当地调剂或财政补助)÷2021年支出合计×12(下同)


(二)适用对象及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2021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1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2021年末参保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的企业。其中,劳务派遣企业须承诺已与用工单位就返还资金分配达成协议。


裁员率计算方式一:(2020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1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0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计算方式二:202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020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缴费月数计算至2021年末。


2.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严重失信企业以及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不纳入返还范围。其中,“僵尸企业”名单需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获取。


(三)返还标准


1.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


大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参考省统计局确定的大型企业名单。


2.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标准返还。但参照实施单位同时列入大型企业名单的,按大型企业标准执行。

(四)经办程序


1.申请。单位向当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需提供《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请表》和单位证照(可数据共享的无需提供)。各地应确保线上(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线下(窗口)申请渠道畅通,不得设定集中申报期。鼓励各地推行“免申即享”(无感智办)模式。


省内跨统筹地区转迁企业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转出地经办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2.审核。经办机构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公示。审核通过的,应在当地政府或人社部门网站公示单位名单和拟发放金额,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发放。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能早则早、能快则快”的要求,尽快发放到位。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按“免申即享”(无感智办)模式发放的单位,可直接返还至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五)执行期限


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


(六)其他

1.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次稳岗返还。


2.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同时符合稳岗返还政策和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条件的,优先享受稳岗返还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3.单位按规定申请缓缴(代缴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须到位)或失业保险费未到账不超过1个月的,可以申请享受。


二、技能提升补贴


(一)适用对象及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12个月(含)以上(包括跨统筹区的缴费时间、已计算为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缴费时间),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企业职工。


取得证书时是企业职工,申请补贴时已失业的人员(含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可同等享受。


2.2022年1月1日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证书的失业人员。


取得证书时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申请补贴时已重新就业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人员可同等享受。


(二)补贴标准


按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证书分别不高于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标准补贴。取得本地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证书的,补贴标准可上浮不超过50%。


(三)经办程序


1.申请。企业职工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当前或失业前最后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向当前或最后失业保险金发放地经办机构申请。申请时需提供《浙江省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表》、证书、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必要时还需提供异地失业保险缴费记录。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25日期间,证书核发不超过12个月的企业职工,可在2022年6月30日前补申请。


2.审核。经办机构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公示。审核通过的,应在当地政府或人社部门网站公示人员名单、证书(职业/工种、等级)和拟发放金额,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应注意个人隐私保护。


4.发放。公示无异议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其他个人银行账户。


(四)执行期限


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


(五)其他


1.每人每年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


2.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且不得同时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同一职业但不同工种的同一等级证书,可以分别享受补贴。


三、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


(一)实施条件


继续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9号)执行,实施试点的统筹地区,2021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


(二)适用对象及条件


参加(含参加过)失业保险,且符合扩大支出项目具体规定条件的人员和单位。


(三)政策项目


包括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4项。职业介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创业担保基金)等3项,2022年5月25日起停止在试点政策中执行。


职业介绍补贴在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创业担保基金)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浙财金〔2016〕26号)规定,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各地之前暂付未收回的担保基金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收回。


(四)执行期限


试点政策执行至修订后的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之日。国家或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一)实施条件


统筹地区2021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备付期限不足2年的地区,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技能提升和稳岗返还支出的前提下,使用省级调剂金(宁波自筹资金)实施本政策。

(二)适用对象及条件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其中劳务派遣企业须承诺已与用工单位就返还资金分配达成协议。


各统筹区结合本地基金情况,确定受疫情影响企业范围。


2.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严重失信企业和“僵尸企业”不纳入补助范围。


(三)补助标准


按单位2022年4月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人员每人500元的标准发放。


2022年5月以后新开办的单位,按申请补助时上一个月的参保缴费人数计算。


(四)经办程序


1.申请。单位向当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需提供《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申请表》和单位证照(可数据共享的无需提供)。各地应确保线上(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线下(窗口)申请渠道畅通,不得设定集中申报期。鼓励各地推行“免申即享”(无感智办)模式。


2.审核。经办机构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公示。审核通过的,应在当地政府或人社部门网站公示单位名单和拟发放金额,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发放。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能早则早、能快则快”的要求,尽快发放到位。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按“免申即享”(无感智办)模式发放的单位,可直接返还至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五)执行期限


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


(六)其他

1.单位申请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无需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


2.同一单位只能享受一次留工培训补助,符合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3.单位按规定申请缓缴(代缴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须到位)或失业保险费未到账不超过1个月的,可以申请享受。


五、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适用对象


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特困行业和中小微企业可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缓缴。


(二)缓缴期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12月。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为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和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其他特困行业缓缴期限待国家政策明确后,按规定执行。


(三)经办程序


1.申请。单位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也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搜索“申请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进行办理。个人无需申请,凡2022年未缴费月度,均视为缓缴。


2.审核。特困行业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以及中小微企业的认定,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或属于中小微企业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补缴。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单位2022年未缴费月度补缴时间待国家政策明确后,按规定执行。


(四)其他

1.缓缴期内单位部分应征金额结算不发送税务部门,待缓缴期满次月结算,统一发送。


2.缓缴期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职工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3.社保业务经办系统上线“单位缓缴清单查询”模块,在该模块办理提前结束缓缴;按月生成缓缴单位明细,经办机构可以随时查询并下载。


六、失业保险保障扩围(失业补助金)


(一)适用对象及条件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未重新就业、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足1年或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是否满1年,按未核定待遇的缴费时间计算。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也可享受政策。


2022年5月25日起,在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失业的相应人员不再适用。


(二)补贴标准


失业补助金标准与缴费时间挂钩,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基金运行情况确定,按月领取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经办程序


1.申请。失业人员向其失业前最后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人员,可以向失业保险金最后发放地经办机构申请。申请时须提供《失业补助金申领表》、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审核。经办机构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发放。审核通过当月或次月(每月25日以后申请的)起,按月将失业补助金发放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或其他个人银行账户。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25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可在2022年6月30日前补申请,该期间应享受的失业补助金予以一次性补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死亡,或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四)执行期限


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新失业(最后缴费时间为2022年12月)或2022年12月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最后一个月的失业人员,可在2023年1月31日前提出申请。


(五)其他


1.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生育补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可享受生育补助金。


2.申领失业补助金不需要办理失业登记。


3.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


七、一次性扩岗补助


(一)适用对象及条件


2022年1月1日起招用2022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其中劳务派遣企业须承诺已与用工单位就补助资金分配达成协议。


高校毕业生的范围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执行。


(二)补助标准


各地结合实际,可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标准发放。


(三)经办程序


1.申请。企业向当地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申请时招用的高校毕业生须仍在本单位参保。申请需提供《一次性扩岗补助申请表》、单位证照(可数据共享的无需提供)和劳动合同。


2.审核。经办机构在受理后20日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公示。审核通过的,应在当地政府或人社部门网站公示单位名单和拟发放金额,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发放。公示无异议的,及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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