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政策文件
甬商务贸促(2021)139号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宁波市各组展单位:


为更好地引导和鼓励我市企业积极利用境内外各类展会开拓国际市场,发挥财政资金在拓市场中的导向作用,现将《宁波市商务系统参展扶持资金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6日


宁波市商务系统参展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商务系统参展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更好地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根据《宁波市商务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商务财函〔2021〕14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商务系统参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参展扶持资金)是指从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宁波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的资金。


第三条参展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全面规范、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参展扶持资金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开展项目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等工作,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做好参展扶持资金预算管理、审核和拨付等工作,做好参展扶持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申报、项目初审、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支持内容


第五条参展扶持资金支持内容指企业为开拓国际市场而参加境内外线上线下展会所产生的展位费、年费。境内外展会分为线下展会和线上展会。具体内容如下:


(一)线下展会


线下展会按地域不同、重要性原则分为境外自办类展会、境外重点类展会、境外一般类展会、境内重点类展会、公共布展类展会。展会内容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数字贸易、跨境电商等各类展会,对企业开拓RCEP市场,以及新开展出口业务的企业予以倾斜。


1.境外自办类展会,是指为了拓展与我市产业结构紧密相关的出口市场,根据年度商务工作要点确定,以市政府或市商务局作为主办单位,由我市组展单位组织参展,主动在境外举办的展会。年度境外自办类展会控制在6个以内,同一境外自办类展会,原则上连续支持不超过三届。


2.境外重点类展会,是指为了巩固现有传统市场份额、拓展RCEP和新兴市场规模,引导企业加大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拓展力度,根据上年我市企业参展规模确定,有一定规模的境外重点专业展览会,分为传统市场展会和新兴市场展会。传统市场是指:美国、加拿大、英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部分欧盟国家(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芬兰、瑞典、爱尔兰、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以及香港澳门地区。新兴市场是指除传统市场以外的正处于发展中的国家和地区。年度境外重点类展会控制在100个以内。新兴市场和传统市场重点展会名额分配及规模条件要求如下:


(1)新兴市场展会和传统市场展会项目按6:4比例安排,其中RCEP市场展会不少于20个。


(2)单个新兴市场展会要求上年度我市企业参展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上(折合标准展位20个).


(3)单个传统市场展会要求上年度我市企业参展面积在360平方米以上(折合标准展位40个).


3.境外一般类展会,是指企业参加的除上述两类展会以外的其他境外展会,不区分传统市场与新兴市场。


4.境内重点类展会,是指为了完成上级布置的展会任务、加强展会资源的置换合作,根据上级文件或合作方协议确定的境内重点专业展览会和宁波市内符合"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225"外贸双万亿行动等相关重点题材且上榜宁波创业创新风云榜"市场化品牌展会"的贸易类展览会。年度境内重点类展会项目控制在20个以内。


5.公共布展类展会,是指为了完成上级布置的展会任务、加强展会资源的置换合作、落实市政府重点工作需要,由市商务局委托我市承办单位在展会特定区域采取整体性设计布展搭建,以突出展示宁波城市形象和城市元素的境内外展会。公共布展类展会根据上级文件、合作方协议或一事一议方案确定。年度公共布展的展会项目控制在10个以内。我市企业所建国际营销服务公共平台举办的境外常年展项目,比照公共布展类展会予以支持。按商务部规定,国际营销服务公共平台是指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或运营,为至少30家中国企业生产的商品提供营销展示、仓储物流、售后服务的展示交易中心。


(二)线上展会


线上展会是指我市传统外贸企业借助互联网跨境贸易方式,即在第三方数字展贸平台上开设店铺、通过主动式集成营销管理平台开展营销等方式推广产品服务、展示企业形象、拓展国际市场。线上展会按运维模式、运行时效分为年费形式和临展形式。


1.年费形式,即以支付年费的方式,通过第三方平台线上模式开拓国际市场。


2.临展形式,即参加第三方平台举办的短期线上展览。


鼓励宁波外贸企业数字化转型。对外贸企业采购列入我市年度优秀软件企业的整合集成Google营销、Facebook营销、CRM营销、数据营销、CRM管理(SAS模式)、ERP管理(PAAS模式)等一体化功能的SAAS软件或PAAS软件比照年费形式的线上展会予以扶持。


第六条年度境外自办类展会、境外重点类展会、境内重点类展会、公共布展类展会由市商务局根据开拓国际国内市场的重点方向和本实施细则研究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组织参加年度目录内展会的我市各组展单位须于展会结束30日内,在宁波市商务系统参展扶持资金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https://czsb.ningbochina.com中填报《宁波市商务系统参展情况小结表》(附件1),并打印纸质报表,加盖公章,附展会主办单位出具的展位确认书、付款凭证、展位图、本单位开具的展位费收款凭证等所有资料复印件一式二份报送市商务局。我市组展单位如未按要求填报年度组展信息的,未填报的展会原则上不列入下年度重点类展会目录。


第三章支持对象


第八条申请参展扶持资金的企业应符合《宁波市商务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商务财函〔2021〕14号)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境外展会参展扶持的企业须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二)已参加年度参展扶持资金支持范围内的展会,且实际支付展位费或年费。展位费、年费在相关费用单据中应单列,未单列的不予支持。


(三)参加线上展会的年费形式的企业须在第三方平台上线并运营,入驻合同执行期须覆盖满一个整年,且须在申报年度内签署。


(四)国际营销服务公共平台举办的境外常年展项目的承办企业,须符合商务部国际营销服务公共平台认定标准,即:


1.已在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或合作协议依法生效。


2.具有鲜明的我市产业特色。服务于我市特色产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3.运营两年以上且情况良好,已产生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原则上展示交易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米,仓储面积不低于5000平米。


4.提升带动作用强。为至少30家企业(不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生产的商品提供境外展示交易、仓储物流、售后维修等服务。境外区域覆盖范围广,对带动本行业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品牌影响力发挥积极作用。带动出口额不低于500万美元。


5.专业化服务水平高。建有专业的信息化操作系统进行运营管理,技术手段先进,具备线上展示推广、订单管理、仓储物流实时查询等功能,运营模式高效专业。


6.发展潜力大。有明确的发展规划,有助于进一步提升特定行业产品国际竞争力、品牌影响力。


第四章支持标准


第九条线下展会展位费的支持标准对我市企业参加参展扶持资金支持范围的展会,其实际发生的展位费支出,按以下标准分类给予扶持:


(一)参加境外自办类展会的,展位费按不高于80%扶持,且单个标准展位最高扶持2.5万元。


(二)通过我市组展单位参加境外重点类展会的,新兴市场展位费按不高于70%扶持,且单个标准展位最高扶持2万元;传统市场展位费按不高于60%扶持,且单个标准展位最高扶持1.5万元。

通过其他途径参加境外重点类展会的,展位费按不高于50%扶持,且单个标准展位最高扶持1万元。


(三)参加境外一般类展会的,展位费按不高于50%扶持,且单个标准展位最高扶持1万元。


(四)参加境内重点类展会的,展位费按不高于50%扶持,且单个标准展位最高扶持0.8万元。


(五)对本年度新开展出口业务(有出口实绩)的企业,境外展位费扶持标准提高10%。


以上展会单个标准展位按9平方米计算,非标准展位按标准展位面积折算,面积不足9平方米的按0.5个标准展位计算。每家企业同一展会参展最多按上述标准扶持2个标准展位(或18平方米光地)的展位费,单个企业年度展位费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线上展会支持标准


(一)以临展方式参加第三方平台线上展览的企业每家每平台支持不超过总费用的50%,且每场最高不超过2500元,每平台最多支持两场临展。


(二)以年费方式参加第三方平台线上展览的企业每家每平台支持不超过总费用的50%,且最高不超过5000元。已申报年费支持的企业同时可申报以临展方式参展支持。每家企业全部线上展会支持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一条公共布展类展会布展项目,单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且按承办单位实际发生的场租费、布展搭建费、展品运输费和宣传推广费结算。


第十二条上述政策实际扶持标准根据年度预算安排规模视情同口径调整。


第五章申报、审核、拨付


第十三条线下展会的申报


(一)参加境外自办类、重点类、一般类展会的企业


1.网络注册和审证。企业首次申报的,登录申报系统,点击“境外参展企业申报-在线注册",按提示逐项填写保存后,打印《企业注册登记表》,连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提供新版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登记证、海关登记证复印件(全部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到属地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审证开通手续,完成注册登记。


非首次申报企业无需重新注册,但需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注册资料。


2.网络申报和纸质申报。完成网络注册和审证的企业,在该系统点击“项目申报一资金拨付申请",填写《拨付申请表》并保存后,打印《拨付申请表》并签署单位负责人意见、盖印公章,连同项目相关资料(一式两份)报属地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相关资料包括:


(1)参展人员护照复印件(包括首页、签证页、出入境盖章页).采用电子签证等方式出入境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


(2)展位费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3)证明展位数量(面积)、金额的相关材料,包括组展单位或主办(承办)单位提供的参展价格清单或收费通知单或展位确认书等。如展位费发票中已标注展位数量(面积)的,此材料可免于提供。


(二)参加境内重点类展会的企业


1.网络注册。企业首次申报的,登录申报系统注册(或委托宁波组展单位),非首次申报企业无需重新注册,但需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注册资料。

 

2.网络申报和纸质申报。完成网络注册的企业,应在申报系统中填报《宁波市商务系统参展扶持资金拨付申请表》并保存后,打印并签署单位负责人意见、盖印公章,连同项目相关资料(一式两份)提交至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或委托的中介机构).相关资料包括:


(1)展位费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2)证明展位数量(面积)、金额的相关材料,包括组展单位或主办(承办)单位提供的参展价格清单或收费通知单或展位确认书等。如展位费发票中已标注展位数量(面积)的,此材料可免于提供。


(三)公共布展项目的承办单位


在申报系统填写《宁波市商务系统参展情况小结表》和《宁波市商务系统公共布展项目补助申报表》,附市商务局委托承办协议、布展设计效果图和现场照片、项目预算表、项目决算表、布展费用发票、银行付汇凭证复印件,于展会结束30日内一式一份报市商务局。


第十四条线上展会的申报


比照第十三条第(一)款执行,《拨付申请表》(线上展览样表)详见附件2,相关资料包括:


(一)以临展方式参加第三方平台线上展览的企业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对外贸易经营备案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平台出具的展位确认函(确认函样张详见附件3)并加盖公章;


4.费用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以年费方式参加第三方平台线上展览的企业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对外贸易经营备案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与平台签订的合同(执行期须覆盖满一个整年)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费用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入驻平台截图打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申报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开始20个工作日,逾期不予受理。企业自行网络申报,纸质材料送达各区县(市)行政服务窗口或商务局。


第十六条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对申报材料初审、汇总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和当年预算资金安排情况,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支持标准确定拟补助企业和金额,按规定程序联合发文下达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要求详见《宁波市商务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商务财函〔2021〕14号).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宁波市商务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商务系统参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商务贸促函〔2018〕36号)同时废止。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部分信息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致电0574-8718 8718,我们将及时处理    全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