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纾困助企融资财政贴息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各单位:
根据《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稳链纾困助企若干措施的通知》(象政办发〔2022]23号)、《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象政办发〔2022〕27号)精神,为加大金融助企纾困力度,支持全县小微企业降本增效,制定了《象山县纾困助企融资财政贴息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8日
象山县纾困助企融资财政贴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改善融资环境,提振小微企业经营信心,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稳链纾困助企若干措施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13号)、《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稳链纾困助企若干措施的通知》(象政办发〔2022〕23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贴息融资总规模为10亿元,统筹安排1500万元财政资金用于财政贴息。
享受财政贴息政策的小微企业要确保将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资金用于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将该部分贷款资金挪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
第二章 贴息对象、期限及发放方式
第三条 财政贴息的对象是指登记注册、税收户管地在象山县内的小微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小微企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二)《中小企业划型企业标准》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标准;
(三)其他行业和部门认定的小微企业标准。
被行业主管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管理的小微企业(包括但不限于被列入低效淘汰整治范围的、有安全环保事故的),不享受财政贴息补助。
第四条 享受财政贴息的贷款必须为新增贷款,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贷款发放日期在2022年6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期间。
(二)借款银行为贷款企业的总授信为新增,且企业贷余额为增量。
(三)贷款利率不超过年度利率4.35%。
第五条 单个小微企业享受财政贴息的新增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财政贴息按照年度利率1.5%(150BP)的标准补助。单笔贷款享受财政贴息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享受财政贴息时间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第六条 财政贴息资金采用"先付后贴"的模式。财政贴息每月拨付一次,贴息金额为月贴息额,首次贴息可按贷款发放时间之日起,累计计算至贴息实际拨付之日止,按实际天数计算拨付贴息。
第七条 合作的借款银行须为辖内金融机构。
第三章 贴息申请和发放
第八条 小微企业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时,需同步填写小微企业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资金使用承诺书,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材料。
第九条 借款银行每月及时向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报送财政贴息情况汇总表,由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向县财政局申请财政贴息资金,完成拨付手续。
第十条 小微企业提前归还贷款的或企业贷款到期后,借款银行对该贷款账户贴息资金进行清算。
第十一条 已申请财政贴息应补助额超过预算资金总额时,即停止财政贴息申请和发放工作。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建立专班运行机制,由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行象山县支行、县财政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组成工作专班,确保财政贴息政策及时落到实处,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牵头协调工作,做好合作银行的组织、贴息资料联审、资金拨付工作。县财政局统筹安排财政资金,配合做好资金拨付工作,会同人行象山县支行做好贴息资金监管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名录的审核及政策宣传工作。借款银行负责贷后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享受财政贴息的小微企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追回财政贴息资金:
(一)不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
(二)出现未严格按照要求使用资金、改变资金用途等情况的;
(三)违反财政部门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6月1日起至本细则发布前按照本细则执行。施行期间,国家、省、市出台或调整相关支持政策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行象山县支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