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镇海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镇海区促进品牌标准战略和发明创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镇海区品牌标准战略和发明创造专项资金管理,提 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关于印发镇海区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 展政策意见的通知》(镇政办发〔2021〕50 号) 及有关制度, 制定了《镇海区促进品牌标准战略和发明创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镇海区市场监管局
镇海区财政局
2022 年 2 月 17 日
镇海区促进品牌标准战略和发明创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加快品牌标准建设和发明创造,规范镇海区 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作用,根据《关 于印发镇海区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镇政 办发〔2021〕50 号) 、《关于修订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21〕52 号) 等文件要 求,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镇海区促进品牌标准战略和发明创造专项资金(以 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奖 励我区在自主品牌培育、推进标准化战略、提升质量绩效、推 进发明创造方面成绩突出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职责 分工共同管理。区财政局主要负责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资金 分配监督。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组织政 策兑现的申报、审核,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使用管理原则。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 “公开、公 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省、市品牌标准、 发明创造的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 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奖补对象、条件、标准、申报材料
第五条申请专项资金的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一) 在镇海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三) 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且承
诺自获得本笔扶持资金起 5 年内不迁移注册至区外,不改变在 本区的纳税义务。
(四) 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参照《镇海区财政 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资格限制管理规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单项: 推动企业 创牌创优、推进技术标准建设、推行卓越绩效模式、推进发明 创造。
(一) 推动企业创牌创优
1、对通过“品字标浙江制造”自我声明、品牌认证的企业, 分别给予每家 10 万元、20 万元奖励;
2、对新获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每家 8 万元一次性奖 励。
3、对新认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给予 50 万元一次 性奖励。
4、对新认定为浙江省商标品牌战略示范企业、浙江省知名 商号的单位,分别给予 10 万元奖励。
5、对首次获评市一至三星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的,分别给予 3 万元、7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已获得星级的服务站,新认定 更高星级时,按奖励标准进行补差奖励;首次获评省级品牌指 导服务站的,按市三星级品牌指导服务站标准奖励。
(二) 推进技术标准建设
1、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 (行业、浙江制造团体) 标 准的组织,每项标准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2、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标准的组织,每项标准给予 10 万元、5 万元奖励。
3、属于修订项目的,减半奖励;属于专利转化的,在原奖 励基础上,增加 40%的奖励。
4、同一项标准的多个部分或引导要素基本相同的多项标 准,均按照一项合并计算,不重复奖励。每家组织每年奖励额 度不超过 50 万元。
5、参与组织为标准制修订中列第二至第六的组织。
(三) 推行卓越绩效模式
1、对新获得国家级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市级政府质量奖的组织, 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质量创新奖减半奖励。
2、对新获得区政府质量奖及入围奖的组织,分别给予 30 万元、5 万元奖励。
(四) 推进发明创造
1、给予 2021 年 1 月 1 日后新授权的国内和国外发明专利
资助,各级资助总和不得超过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 费用的 50%;
2、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专利,分别 给予第一专利权人 25 万元、5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分别给予第一专利权人 5 万元、3 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浙江省专利金奖、浙江省专利优秀奖的专利,分别 给予第一专利权人 5 万元、3 万元的奖励。
同一专利项目获得不同级别专利奖项的,按获得的最高奖 项奖励金额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3 、对当年度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且一次性注册两个 国家(地区)以上的,按每件核准商标注册费用的 50%给予资助, 且每件商标不超过 6 千元;若参加马德里商标申请费用补偿保 险,按保费的 50%资助, 以上两项费用合计资助不超过 1 万元。 上述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 5 万元。
4 、对新获注地理标志或带有区级以上地名的产业集群集 体商标的,给予权利人每件 5 万元奖励 (含商标专用权保险) 。
5 、 对 首 次 通 过 国 家 标 准 《 企 业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规 范 》 (GB/T29490-2013) 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 3 万元奖励。
第七条申报组织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 上级认定类奖励
1、范围:推动企业创牌创优中第三、四、五项、推行卓越 绩效模式、推进发明创造中第一、二项。
2、材料:上级认定类奖励无需提交资料。具体操作根据本 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二) 组织申报类奖励
1、范围:推动企业创牌创优中第一、二项、推进技术标准建设、推进发明创造中第三、四、五项。
2、材料:
( 1 ) 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 2 ) 营业执照、银行账号;
( 3) 浙江制造认证证书/马德里商标注册证(中文翻译)
及发票、商标申请费用补偿保险合同及发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注册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标准文本的封面和前言, 上述材料均要求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 4 ) 申报通知中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审核及拨付
第八条每年 4 月底前、10 月底前,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年初 拟定的镇海区促进品牌标准战略和发明创造专项资金申报审核 工作计划,按期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印发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申 报工作。申报通知将同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九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具 体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市场监管局提交申报材 料,逾期不予受理。提交的复印件须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 章,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条区市场监管局对申报对象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 核,确定扶持组织或个人名单和金额,并通过信息网络平台等 渠道进行网络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原则上到组织或个人的扶持资金通过甬易办 平台拨付。
第十二条凭上级或区政府表彰、认定文件、上级资金下达 文件,按照我区有关政策给予组织或个人补助、资助、奖励资 金的,不再履行申报、审核、公示等程序,直接凭上述文件兑 现政策。
第十三条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申报、审核资料的整理、归档, 保管期限一般不少于五年。
四、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相关组织获得的扶持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对违反规 定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组织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政策 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 回补助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五年内申 报政策资格。
第十六条区市场监管局在预算编制过程中要同步编报绩效 目标。区财政局对预算资金进行绩效管理,并做好财政监督检 查工作。
五、附则
第十七条同一主体、同一事项, 区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 重复享受,组织同一事项只能选择申报一项区级经济政策。上 级政策要求区财政予以配套奖励的, 区配套部分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奖励补助标准或配套办法计算、兑现。
政策中有关递进式奖励按差额计算。
第十八条除另有规定外,本管理办法各项条款所涉补助、 奖励等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安排,则按 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或择优发放。
第十九条组织当年有涉税犯罪、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 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侵权等重大责任 事故,发生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 的,不得申报本办法所涉及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有关资金管理要求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执行《关 于印发镇海区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 》 (镇政 办发〔2021〕50 号 ) 和《关于修订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21〕52 号 )相关规定。 同时,上述政策均不受设定奖补门槛 3 万元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由区市场监管 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镇海区促进品牌标准战略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镇市监〔2019〕11 号) 相应废止。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