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区商务局 镇海区财政局《镇海区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镇海区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促进镇海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镇 区委〔2018〕32 号) 和《关于印发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111 号) ,为进一步规 范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 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 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现代服务业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商务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区财政局主要负责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 资金分配监督。区商务局主要负责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组织政策 兑现的申报、审核,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四条 使用管理原则。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省、 市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 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请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在宁波市镇海区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 合作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三) 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四) 不包括房地产、金融及烟草等控制性行业。
第六条 企业 (单位) 当年有涉税犯罪、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或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侵权等重大 责任事故,发生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未完成节能减排任 务的,不在本管理办法补助范围。
第三章 补助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提升企业发展能级
1.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当年地方综合贡献全区前 50 强中的 服务业企业,按地方综合贡献比上年度增长 10%以上部分的 6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2.鼓励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发展。对新落户且落户之 日起 首年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 (含) 的,三年内按企业综合贡献 的 80%给予奖励性补助。对年营业收入超过 5000 万元 (含) 且增 速不低于 10%的现有企业,按地方综合贡献的 70%给予奖励性补 助。以上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具体包括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以及文化、体育和娱 乐业。企业所属具体细分行业分类以统计系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标准为依据。
第八条 繁荣服务经济业态
1.培育发展特色商务楼宇。对楼宇内同行及关联企业数占入 驻企业总数的 70%及以上、 同行及关联企业入驻面积占总商务面 积的 70%及以上,且入驻企业绩效较为明显的特色楼宇,经认定 后对运营主体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具体认定办法另行制 定。
2.扶持重点专业市场发展
(1) 重点专业市场认定标准
重点专业市场是指市场入驻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之和达到 20 亿元以上或市场入驻企业年纳税之和达到 2000 万元以上的大宗商品专业市场。
(2) 给予重点专业市场入驻企业奖励
对入驻重点专业市场的企业,三年内按其地方综合贡献的 70% 给予补助,三年后按其地方综合贡献的 60%给予补助。
入驻企业原则上经营业务要与专业市场经营范围一致,符合 专业市场主营内容的营业额占总营业额比例达到 60% (含) 以上 的,方可按比例享受上述政策。
3.鼓励入驻企业上规模,对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首次超过 200 万元、300 万元、400 万元的入驻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 20 万元、30 万元的奖励。如有重复享受的,奖励方式按差额计 算。
第九条 鼓励生产性服务业加大投入。对企业年投入在 100 万元以上且符合产业导向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投入项目 (不包括土 地、厂房、办公楼、船舶、车辆等基础设施和设备) ,按项 目实 际投入额的 10%给予补助。信息化、智能化改造投入项目在 20 万 元以上的,按相关软硬件实际采购额的 20%给予补助。以上项目 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 一) 申报的项目要以实现企业生产经营能力和效率的提高 为 目的,项 目拟投入的生产性固定资产、信息化软硬件应属于该
项目实现功能的必要投入。
(二) 项 目实际购置的生产性固定资产、信息化软硬件应与
申报时内容基本一致;二手设备、仪器等不予补助;
(三) 按实收实付制要求,以发票并结合付款凭证、信用证 或汇票作为支付金额的依据,以此来认定生产性固定资产、信息 化软硬件;以生产性固定资产、信息化软硬件购买合同为依据, 支付生产性固定资产、信息化软硬件金额 70% (含) 以上,并取 得发票的,按发票金额全额计算;不足 70%的,按发票的实际支付
金额来计算生产性固定资产、信息化软硬件投资额;无购置合同的,按发票的实际支付金额计算。生产性固定资产、信息化软硬 件按规定列入固定 (无形) 资产核算与管理;投资额计算均不包 括可抵扣增值税金额。
第十条 扶持壮大会展服务。区内企业主办的各类会展活动 获市级部门荣誉的,给予主办企业 10 万元奖励;获省级部门荣 誉的,给予主办企业 20 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提高中介服务水平。
对新引进的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认证评估等中介服 务机构, 自落户之日起三年内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500 万元的,给 予 5 万元的奖励,首次达到 1000 万元的,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
对新引进的人力资源等中介服务机构, 自落户之 日起三年内 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5000 万元的,给予 5 万元奖励,首次达到 1 亿元的,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二条 每年 6 月底前,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印发 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按照本办 法规定和具体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 向区商务局提交相 关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原则上政策项目一年申报一次,当 年 10 月底前完成项目的申报审核兑现。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一)《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 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账户信息;
(三) 企业有关资质、证书、认定文件复印件;
(四) 申请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补助的企业,应当提供 当年及上年纳税申报表、当年及上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表和当年及上年税收缴款书;
(五) 申请鼓励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发展补助的企业,应当提
供当年纳税申报表和当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六) 申请特色楼宇奖励的企业,应当提供楼宇内入驻企业 总名单、楼宇内同行及关联企业名单及营业执照、纳税申报表、
税收缴款凭证和相关租赁合同及协议;
(七) 申请专业市场入驻企业奖励的企业,应当提供所得税 年度汇算清缴表、纳税申报表、年度会计报表、营业收入明细表 和税收缴款书 (缴款凭证) ; 申请鼓励入驻企业上规模的企业, 应当提供当年及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税收缴
款凭证;
(六) 申请生产性服务业加大投入奖励的企业,区商务局对 符合条件通过初审的项目,组织第三方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对评 审结果在区内相关媒体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按服务业专项资金 年度计划情况,择优列入年度镇海区生产性服务业重点扶持项目。 经认定的扶持项目,对项目建设进行跟踪管理。对验收核查通过 的项目,再进行生产性服务业投入专项资金申报,填写《镇海区 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生产性服务业投入》,并提供 发票、合同、协议和项目投资明细清单。项 目委托第三方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设备实地核查及财务审核。区商务局根据第三方审议意见,确定项目奖励金额。
(七) 申请优秀会展活动奖励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荣誉证书或文件。
(八) 申请中介服务奖励的企业,应当提供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表、纳税申报表、年度会计报表。
(九) 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 (单位、个人) 应按照本办 法规定和具体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 向所属镇 (街道)、 园区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提交的复印件须 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镇 (街道)、 园区或主管部门应按申报通知文 件上的要求,对申报对象提交的申报材料逐一进行初审,并将初 审结果报区商务局。
第十六条 区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将采取委 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考评等程序,根据择优扶 持原则,确定扶持企业 (单位、个人) 名单和金额,并通过信息 网络平台等渠道进行网络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 日。
第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联合行 文下达资金,到企业的扶持资金通过国库直接支付,到个人的扶 持资金通过区商务局转拨。
第十八条 区商务局负责申报、审核资料的整理、归档,保 管期限一般不少于五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相关企业获得的扶持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 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区商务局对奖补对象履行承诺、协议约定义务情 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后续跟踪监督。区财政局对预算资金进行绩效管理,并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企业 (单位) 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违反规 定使用政策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全额追回补助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五年 内 申报政策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 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目标,区商务局牵头组织 有关部门对扶持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同一主体、 同一事项,区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 不重复享受,企业 (单位) 同一事项只能选择申报一项区级经济 政策。如有同一事项同时申报多项政策的,财政部门只对最先收 到的申报进行审核、兑现。上级政策要求区财政予以配套奖励的, 区配套部分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奖励补助标准或配套办法计算、 兑现。
政策中有关递进式奖励按差额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中,地方综合贡献指企业主体税种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包括查补税款) 的留区部分,按纳税年度计算。
落户3年以上的企业当年享受的扶持资金总额,不高于上年 度企业地方综合贡献,重点专业市场内入驻企业只享受专业市场 财政贡献奖励政策的除外。
企业单次可奖补金额小于3万元的,不予奖励,其中重点专 业市场入驻企业奖补门槛按镇政办复〔2019〕29号文件执行。
除另有规定外,本管理办法各项条款所涉补助、奖励等资金 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安排,则按比例下调兑现 标准或择优发放。
第二十五条 有关资金管理要求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执行 《促进镇海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镇区委〔2018〕32 号) 和 《关于印发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7〕111 号) 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 日起施行,由区商务局和 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镇海区商务局
镇海区财政局
2019 年 7 月 3 日